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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保险法概念•票据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第三人在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的流通性有价证券•证券和证书的区别特征•完全的有价证券,与票据的占有不可分离•是无因证券,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以持有票据为必要,不必证明取得的原因•是要式证券,做成格式和记载事项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是文义证券,所创设的权利完全依照票据上的记载文义而定•是设权证券、债券证券、金钱债券、流通债券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和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有强制性,技术性,国际统一性的特点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发行关系、背书转让关系、票据承兑关系、票据付款关系、票据保证关系非票据关系•是票据法所规定的,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利益返还关系、票据返还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区别在于:•产生的原因不同•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基本当事人:票据发行时就已存在的•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是出票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加入到票据关系中的•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人票据原因关系•当事人之间交付票据的理由票据资金关系•汇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支票出票人与银行之间存在金钱、实物、信用关系和其他财产性债权关系等票据预约关系•当事人在收受票据之前就票据的种类、金额、有效期间、地点等事项达成的协议概念及特征•票据行为指以发生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而依照票据法实施的法律行为•特征•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构成要件•实质要件•票据当事人需具有法律上规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及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形式要件•格式、记载事项都由票据法统一规定。•记载事项又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概述•概念及特征•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是金钱债权•包含两次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行使的范围限定在票据当事人之中,具有确定性•种类•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票据权利的取得•原始取得•持票人不经其他前手权利人,最初取得票据权利•出票取得•善意取得•继受取得•持票人从前手权利人出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法上的方式有背书、贴现、质押、保证、付款•其它法律上的方式有继承、赠与、公司分立和合并、清算等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行使•保全•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进行的行为•保全行为有提示票据、做成拒绝证明、起诉、中断时效•行使和保全的时间和场所•持票人应当到债务人的营业场所进行,应当在当事人的营业时间进行票据权利的消灭•概念•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或者追索权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归于消灭•消灭的法定事由•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持票人不获承兑或付款时,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相关债务后取得票据,原有票据权利消灭•持票人不行使票据权利的事实持续到票据时效期间届满,其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消灭•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丧失票据权利而享有利益返还请求权•持票人为保全票据权利,应完成保全手续,保全手续欠缺的,不发生保全效力,票据权利归于消灭票据的伪造和变造•概念•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变造: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擅自更改票据上除了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的行为•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后签章的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认先后的,视为在票据变造之前签章的票据的更改•票据行为人为订正自己在票据上所做的记载错误,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进行改写的行为•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只有原记载人享有票据更改权•更改权人只能更改票据法允许更改的事项•.在更改后更改权人必须在更改之处盖章•票据更改应得到持票人和其他签章人的同意•允许票据原记载人进行票据更改,票据更改自然发生相应的效力概念及种类•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种类•物的抗辩−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产生的•人的抗辩−票据债务人只能对抗特定的持票人的抗辩抗辩的事由•物的抗辩•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人民法院做出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以背书方式转让背书不连续的•人的抗辩•与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这些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抗辩的法律后果•抗辩人要承担自己不当抗辩给有关票据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票据抗辩的限制•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挂失止付•失票人以止付通知方式告知付款人票据已丢失,请求付款人在止付有效期内对挂失的票据不予付款•条件:有被请求挂失止付人;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丧失的票据为有效票据;向付款人本人挂失止付•程序: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付款人收到后,查明未付款时立即停止支付;失票人在3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诉讼,并向付款人出示证明;付款人自收到止付通知起12日内没收到法院通知书的,从第13天起挂失止付通知失效公示催告•人民法院根据票据权利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示的方法,将丧失的票据告知各界,催促不明利害关系的有关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间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如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就不能以有关的票据权利请求法律保护•受理的法律后果•法院立即通知止付人停止支付,3日内发出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条件•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有人,该持票人需能提供证据表明自己的名字或机构的名称记载在丧失的票据上•利害关系人不明确•申请人需向票据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法院审查不合条件的7日内驳回申请公示催告的法律后果•在公示催告期满前没有人申报权利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如果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可以在1年内向做出判决的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也可以在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做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汇票概述•概念及特征•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金钱证券、委付证券、信用证券•种类•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即期汇票、远期汇票•光单汇票、跟单汇票出票•出票行为•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必须记载事项•表明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未记载付款地的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汇票的转让概念和方式•背书的概念•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或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附属票据行为。•背书的方式•我国法律仅保护记名背书,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注意事项•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个人记本名,单位记注册全称,背书人签章•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付粘单,粘付于票据凭证之上,粘单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粘接处签章,否则粘单的记载无效•法律后果: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背书人与被背书人的签章依次序前后衔接;以其他方式取得汇票的,提供相关证明。背书人承担保证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转让限制•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汇票持有人在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受让人不享有票据权利,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的”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被背书人只能向其前手追索•汇票必须完整转让,不得将汇票金额部分转让或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背书不得附有条件,所付条件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背书记载“委托收款”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承担汇票责任汇票质押•应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质权人再背书质押或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其后手进行质押,取得票据的人不享有票据权利•背书人记载“质押”其后手再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及原背书人的前手的票据责任•贷款人恶意或重大过失从事票据质押贷款的,质押行为无效汇票质押•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其后手进行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出质人只记在“质押”字样而未签章的,或未在汇票及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是另行签订质押合同或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汇票贴现•概述•商业汇票的持有人在汇票到期日前,将其持有的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经背书转让给银行,并贴付利息,银行从票面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汇票持有人的行为•性质•是银行的一项资产业务,付款人、收款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贴现的限制•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其后手进行贴现的,取得票据的人不享有票据权利•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其后手再贴现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其非开户银行申请贴现,与向其开户行申请贴现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但持票人有恶意或和贴现银行串通的除外4.再贴现和转贴现:再贴现指贴现银行向中央银行再转让汇票,转贴现指贴现银行以未到期的贴现票据经背书再次贴现承兑和保证•承兑•概念:汇票付款人承诺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是汇票特有的。付款人在票据正面签章准予承兑•提示承兑:汇票的持有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为提示承兑的期限;见票即付的票据无需承兑•承兑程序承兑程序•付款人收到提示的票据要签发回单,记明收到的日期,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付款人承兑的在票据正面即在“承兑”字样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应记载付款日期;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付款人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第三日为承兑日期•承兑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保证•汇票的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的汇票债务人承担汇票付款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及记载必要事项的票据行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不承担被保证人的票据因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责任。•国家机关、公益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能做担保人,否则担保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担保的除外,还有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的除外•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保证人对汇票承担的付款责任,即使为无记载保证的记载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付款•概念•汇票义务人承担汇票责任对持票人所做的给付,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程序•期限−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没有依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承兑人或付款人仍承担付款责任•提示付款:主体是提示付款人。•付款程序:付款人必须当日足额付款。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付款日的市场价格以人民币支付;持票人获得付款后应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付款人;付款人及代理人付款时,应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付款损失•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造成的损失•付款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未审查提示付
本文标题:票据、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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