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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东山太平洋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新加坡公民郭经纬等52人、香港太平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预售商品房纠纷上诉案法公布(2000)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民终字第1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东山太平洋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东沈湾东侧。法定代表人:方润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辉,广东省汕头市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经纬(KOKCHENGWAI),男,1954年5月1日出生,新加坡籍,高级工程师,住新加坡大牌79克罗赫斯通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爱珍(ELENALEONGOICHUN),女,1955年5月16目出生,新加坡籍,品质协调员,住新加坡大牌79克罗赫斯通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祥丰(HANSIANGFONG),男,1945年3月29日出生,新加坡籍,保险代理人,住新加坡大牌329实龙岗3道门牌08-36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思亮(CHONGSERLEONG),男,1955年8月24日出生,新加坡籍,工程师,住新加坡大牌132芽笼东1道门牌02一239。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美姬(CHOWMAYKEE),女,1958年12月25日出生,新加坡籍,自雇人员,住新加坡大牌132芽笼东1道门牌02一239。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金龙(ANDYQUEKKIMLENG),男,1964年3月31日出生,新加坡籍,教师,住新加坡大牌127芽笼东1道门牌03-99。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赛娥(TAYSAINGOH),女,1942年11月18目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大牌127芽笼东1道门牌03-99。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秀华(SOHSIEWHUA),女,1951年5月8日出生,新加坡籍,图书管理员,住新加坡大牌7马林风景路门牌07-15。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清伟(CHUACHENGWEE),男,1948年11月27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司经理,住新加坡大牌7马林风景路门牌07-15。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秋河(CHUACHIEWHOE),男,1957年6月21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司董事长,住新加坡大牌526后港6道门牌05-15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必光(LEEAHKONG),男,1919年4月20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司董事长,位新加坡大牌25明地迷亚路门牌05-555。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俊龙(LEECHINLEONG),男,1947年7月5日出生,新加坡籍,自雇人员,住新加坡大牌101武吉宝美路门牌09-0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秀妹(TANSIEWMUI),女,1956年4月13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大牌101武吉宝美路门牌09-0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高强(LEEKAUKIANG),男,1959年10月7日出生,新加坡籍,船务营业经理,住新加坡大牌46明地迷亚路门牌03-66。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高超(LEEKAUCHAU),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新加坡籍,住新加坡大牌46明地迷亚路门牌03-66。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松喜(LEEWENGCHUA),男,1959年2月17日出生,新加坡籍,点心厂经理,住新加坡大牌106阿裕尼湾门牌07-20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燕君(SOHYANKOON),女,1966年12月19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大牌106阿裕尼湾门牌07-20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良(LEEWENGLEONG),男,1956年2月9日出生,新加坡籍,股票经纪人,住新加坡大牌252碧山22街门牌11-416。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开春(CHONGHAICHOON),男,1956年5月20日出生,新加坡籍,财政管理总监,住新加坡大牌252碧山22街门牌11-416。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宝玉(LIMPOHGEOK),女,1935年3月5日出生,新加坡籍,零售助理,住新加坡大牌166史德林路门牌02-123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丽玲(TAYLAYLINGSYLVIA),女,1971年6月26日出生,新加坡籍,教师,住新加坡大牌1656史德林路门牌02-123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耒发(LOHLYEHUAT),男,1961年8月28日出生,新加坡籍,技师,住新加坡大牌960后港9道门牌09-56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玉鹤(NGGEOKHO),女,1928年12月29日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大牌1谦道门牌06-08。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书村(NGSOOCHUAN),男,1930年7月27日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121达曼百马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莲玉(ONGLIANGEOK),女,1956年5月14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大牌97凯秀路门牌06-08。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合耀(PHUAHAKYAU),男,1952年7月29日出生,新加坡籍,技师,住新加坡大牌721勿洛水池路门牌14-468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翠娥(CHUACHUINGOH),女,1952年10月27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大牌721勿洛水池路门牌14-468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妙嫦(SIMMIAWCHAN),女,1937年10月26日出生,新加坡籍,教师,住新加坡36尼蓝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贵庠(LIMKUIHSIANG)男,1973年4月30日出生,新加坡籍,网际网络制作人,住新加坡36尼蓝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维深(TANJUICHIN),男,1955年7月23日出生,新加坡籍,工程师,住新加坡大牌48A多实路门牌13-12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秀兰(TAYSIEWLANG),女,1955年2月20日出生,新加坡籍,助理工程师,住新加坡大牌48A多实路门牌13-12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良天(WANLIANGTIN),男,1936年11月6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务员,住新加坡27惹兰因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美玉(BINMUIJOKE)女,1940年7月4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27惹兰因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建德(YIPKIANTECK),男,1935年7月21目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大牌837后港中路门牌12-525。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祥(ONGKOKEONGHENRY),男,1954年10月6日出生,新加坡籍,高级技术主管,住新加坡大牌254武吉巴督东4道门牌08-36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进来(CHOOCHINLYE),男,1944年5月17日出生,新加坡籍,工程师,住新加坡23华玛通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庆宗(LEEKENGCHONG),男,1938年1月26日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大牌3立达道门牌04-18。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作佳(LIMCHAKKIA),男,1949年4月23日出生,新加坡籍,经商,住新加坡大牌286武吉巴督东3道门牌15-415。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惜凤(TEOSIOKHONG),女,1952年7月3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大牌286武吉巴督东3道门牌15-415。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树雄(LIMSEEYONG),男,1937年1月7日出生,新加坡籍,教师,住新加坡99凯秀路门牌15-01凯秀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符玉梅(FOOJEEBUEY),女,1935年8月4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99凯秀路门牌15-01凯秀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顺吉(GOHSOONKIAT),男,1946年8月16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司董事长,住新加坡大牌177大巴窑中路门牌04-136。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金丰(GANKIMHONG),男,1954年2月3日出生,马来西亚籍,部门经理,住新加坡大牌366武吉巴督31街门牌04-267。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亚顺(TANAHSOONPE-TER),男,1955年1月11日出生,新加坡籍,顾问,住新加坡83博明通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萍珠(TANPENGCHOO),女,1950年10月15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454实乞纳路门牌01-0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亚安(OOIAHAUNRAY-MOND),男,1945年5月28日出生,新加坡籍,经理,住新加坡454实乞纳路门牌01-0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昌明(LIANGCHONGBENG),男,1926年9月7日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大牌18马林台门牌02-10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信隆(TIENSIMLENG),男,1956年5月20日出生,新加坡籍,医生,住新加坡17-B禾山通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燕芳(CHANEEWANGYVONNE),女,1958年11月3日出生,新加坡籍,会计师,住新加坡17-B禾山通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利颖(TANLAYING),女,1949年2月4日出生,新加坡籍,保险助理经理,住新加坡大牌128碧山12街门牌11-235。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爱朱(TINAICHOO),女,1951年5月13日出生,新加坡籍,电脑部门经理,住新加坡大牌128碧山12街门牌11一235。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奕鹏(NGYIKPENG),男,1960年8月6日出生,新加坡籍,电脑工程师,住新加坡大牌460宏茂桥10道门牌03-1576。诉讼代表人:郭经纬、韩祥丰、张思亮,代表上列52位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高燧涛,厦门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桂英,厦门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香港太平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港湾道18号中环广场59层。法定代表人方润安,董事长。上诉人福建东山太平洋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山太平洋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郭经纬等52人、原审第三人香港太平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太平洋公司)预售商品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东山太平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建辉,郭经纬等52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桂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992年,香港太平洋公司有偿取得福建省东山县金銮湾911.388亩土地使用权后,设立了东山太平洋公司并由东山太平洋公司经合法审批在该块土地上开发建设金銮湾广场房屋。1993年3月3日,东山县房产管理处批准东山太平洋公司在境外销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1993年6月,郭经纬等52人与香港太平洋公司在新加坡签订了43份《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郭经纬等52人(乙方)向东山太平洋公司(甲方)购买位于福建省东山县金銮湾百亿新城内金銮湾广场房屋43单位,总价款新加坡币2243461.71元,乙方在合同签订时付总楼价的10%,签订后30日内付总楼价的20%,其余楼价款于甲方发出入伙通知书后10日内付清;甲方须于1994年3月31日将物业交付乙方使用。如甲方未能按上述日期交付,须按上述日期起第六十天后按以乙方已付楼款之万分之四向乙方支付利息;本合同书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有关规定。合同签订后,郭经纬等52人按43份合同分别支付了定金、第一期、第二期购房款,共计新加坡币673016.81元,其中:郭经纬、梁爱珍支付26908.5元,韩祥丰支付16048元,张思亮、周美姬支付26908元,郭金龙、郑赛娥支付16677元,苏秀华、蔡清伟支付32022元,蔡秋河支付11115元,李必光支付22509元,李俊龙、陈秀妹支付51000元,李高强、李高超支付16677元,李松喜、苏燕君支付65512元,李永良、张开春支付16677元,林宝玉、郑丽玲支付16677元,卢耒发支付12276元,黄玉鹤支付12951元,黄书村支付13975元,王莲玉支付16677.9元,潘合耀、蔡翠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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