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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考虑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在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声浪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出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项引人瞩目的制度创新。说它“创新”,是因为这项制度,不同于法院审判的陪审制,外国没有过,中国也从未有过,是由我们根据中国国情探索创建的。此项制度试点三年半以后,得到了普遍的社会认同,呈现出蓬勃发展的生机。笔者认为,现在应当考虑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立法化了。其理由和根据如下:首先,人民监督员制度体现司法民主的理念。人民民主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因而人民理所应当地有权参与和监督国家权力包括司法权在内的行使。人民监督员来自民间,具有一定的社会代表性和公信力,他们介入检察工作,正是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司法权行使的一种方式。其次,人民监督员制度体现检察机关被监督制约的元素。任何一项国家权力都要受到监督制约,否则就会走向专制和腐败,这是政治制度的一条铁律。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行使着自侦、批捕、起诉以及其他检察权,可谓权重位隆。但是“谁来监督监督者?”这始终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难以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个问题的真正解决有待多维度的思考和探索,而人民监督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方面的不足,这是值得肯定和称赞的。从人民监督员监督的“三类案件”、“五种情形”的范围来看,监督矛头既指向放纵犯罪,又指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侵犯,并以实现司法公正为目标。据统计,2006年在监督“五种情形”的案件中,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96件,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22件,超期羁押的12件,这说明了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助于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2第三,有宪法和中央重要文件根据。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第41条则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以上规定成为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宪法根据。必须强调指出的是,由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创新方向正确,并取得了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党中央对此予以充分肯定,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都把人民监督员制度写了进去,这是十分值得注意的。法律是现实的反映,也是期待的描述。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发展到今天,必然需要通过立法来反映和进一步推动。时下正值《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之际,可考虑将其规定在这两个法律之中。当然,由于该制度监督的范围、程序仍在试验、探索之中,还不够成熟,在法律中尚难以具体规定,但不妨先作原则性规定。例如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7条中结合“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的规定,写进“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刑事诉讼法》则在第13条规定人民陪审员陪审制的同时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你好,谢谢你看这个资料
本文标题:应考虑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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