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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经营管理·116··117·机关及分公司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体现监控与服务职能二者的统一性,充分发挥现有专业分公司的专业特长,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综合经济效益的提高,结合机关和分公司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资总额控制与管理的原则1.坚持“两个低于”的原则。即: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的幅度,职工实际工资水平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幅度。在企业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2.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克服攀比思想,真正发挥工资杠杆的激励作用。3.继续实行工资总额的二次分配与各单位经济效益挂钩的控制原则。第三条工资总额的核定公司实发工资总额与企业综合效益完成率挂钩,确保在岗职工的最低工资保障线、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线,遵循集团工资增长指导线的原则,人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工资增长预警线。·118·第二章机关人员的工资发放第四条机关除经营者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全部实行岗位效益工资制(即岗薪制)。机关附属单位:职工培训中心、试验中心、经警中队、物资供应分公司、市政工程承包部、青岛分公司机关职工的岗薪标准比照执行。第五条岗薪的核定1.机关含机关附属单位管理人员的基本岗薪,执行《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文件中规定的标准按月发放;其效益岗薪视公司综合效益的完成情况每半年发放一次,标准不超过20%,同公司年度各项指标完成情况一并考核。2.各项经济指标综合完成率在100%以内时,按实际完成率计发效益岗薪;完成率超过100%时,增长率在10%(含)以内的,效益岗薪增长系数为0.6,增长10%以上部分,效益岗薪增长系数为0.3,但效益岗薪增长最高不超过其本人效益岗薪的10%。3.效益岗薪的发放,要与公司经理、书记与各部室签订的年度承包责任书的完成情况考核挂钩。具体执行《年度承包责任书》的规定。4.当公司年度各项指标的综合完成率超过100%时,公司总经理有权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公司其他有关领导和相关部室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三章分公司人员的工资发放第六条专业分公司是指吊装分公司、大型机械租赁分公司、物资租赁分公司等生产经营型的分公司,不含青岛分公司和物资供应分公司。·119·第七条专业分公司人员的工资,实行年度利润工资比控制和核发。其管理人员的工资比照机关相应岗位序列标准执行,工人实行新的岗位技能工资制(由基本岗位技能工资和浮动岗位技能工资两部分组成)。第八条专业分公司实行年度经济责任制承包,确保年度利润指标的实现。其管理人员的岗薪按以下办法分配:1.完成公司下达的利润指标并上交公司,在成本不亏损的前提下,月度发放基本岗薪,其中,20%由分公司根据每人月工作综合情况考核计发;未全额完成指标时,按完成的比例发放;超额完成部分到年终一并考核,超额上交部分按《经济承包责任制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奖励。2.年度在100%完成经济承包指标时,计发相对应的效益岗薪。完成率小于100%时,按完成率计发。3.年度效益岗薪和内部承包奖励额均在工资总额范围内支付,公司不再另行增加工资指标。4.效益岗薪的兑现:在完成上交费用且成本不亏损时,每半年发放一次,其标准为20%;若年终效益核实未完成承包指标或成本亏损时,用效益岗薪抵补,不足抵补的,用抵押金补齐。亏损特别严重的,同时要用行政手段制约。第九条专业分公司的工人工资,执行新的岗位技能工资制标准。按以下办法分配:1.岗位技能工资制是按劳动岗位所需技能水平及劳动量的大小和完成的定额工日确定的工资分配制度。2.吊装分公司的塔吊司机和外用电梯司机的月岗位技能工资,其基本岗位技能工资按其本人岗位技能工资标准的60%由分公司核发,其浮动岗位技能工资部分与所在项目月完成的产值和台班数双挂钩考核,转到分公司核发。其标准为:(1)塔吊机组月度挂钩工资总额=[30(元)×签认的塔吊使·120·用日历天数+1.5(元)×所在项目月完成产值(万元)÷实用塔吊台数]×机组定编人数(2)外用电梯机组月度挂钩工资总额=[25(元)×签认的外用电梯使用日历天数+1.5(元)×所在项目月完成产值(万元)÷实用外用电梯台数]×机组定编人数3.除塔吊外用电梯司机的岗位技能工资执行以上标准外,专业分公司其他工人的月基本岗位技能工资按其岗位技能工资的60%核发,其浮动岗位技能工资部分由各分公司依据内部考核办法在工资总额内考核自主分配。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人员,逐步扩大承包范围,适时采取单机单车核算、机组核算等形式,除岗位技能工资外,只计发超额工资和加班工资。5.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后,各分公司要制定内部承包和考核办法,报公司经营管理部审批备案,与本办法一同实施。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机关与分公司管理人员效益岗薪的基数,与项目经理部的效益工薪一样,同时受工资总额调节系数的调控。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公司制定的机关及分公司人员工资发放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与《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配套实施。·121·钢材、木材、水泥供应、结算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为理顺公司三材价格体系,更好的落实公司经济承包责任制,根据集团“三材”供应体制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内部价格结算1.由公司统一向集团采购的“三材”,自2001年起,由项目部按照公司每月公布的三材价格加上1.5%的采购保管费及当月实际供应量与物资供应分公司核对认定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及结算总额,并办理(预)结算手续。2.合同(协议)中明确由甲方指定供货单位并明确价格的,由物资供应分公司按约定负责督促材料进场,必要时进行调剂并办理对外结算。物资供应分公司收取1.5%的采购保管费。合同(协议)中未明确价格时,由项目部负责组织分别与甲方和分供方商谈确定材料价格,并按照与指定分供方确定的供应价(到现场价)加上1.5%的采购保管费及实际供应量与物资供应分公司结算。3.合同(协议)中约定由甲方供货的,按北京市造价管理相关规定,由项目部负责与甲方结算。二、三材供应、结算工作程序1.项目经理部根据工程要求编制三材需用计划,报公司物·122·资管理部审核;2.物资管理部对材料计划进行审核后,传递给物资供应分公司;3.物资供应分公司对计划进行平衡后抄报物资管理部。物资供应分公司负责向集团材料公司报送计划,签订买卖合同并负责督促货物进场和调剂结算。4.项目经理部对到场材料在核对、签收后按公司规定办理(预)结算。三、结算价格的管理1.公司每月由物资管理部和经营管理部根据集团供应“三材”价格,以城建一公司信息特刊的形式,于次月十日前发布上月公司内部结算价格。2.物资供应分公司负责在下季度初向公司经营管理部、项目核算部提供上季度与项目经理部签认的各种材料规格、型号、数量和单价汇总清单等结算资料,以此作为季度(年度)项目成本核实的依据。3.项目竣工后,经营管理部根据公司发布的信息价及实际供应量,调整各项目的制造成本指标。甲方指定供货方的三材按收入价格列入工程制造成本指标。属于协商价格的材料价差,由项目经理部承担。4.“三材”内部价格结算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纠纷,由公司物资管理部、经营管理部负责调解或裁定。项目经理部或物资供应分公司对调解、裁定不服的,可向公司经济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四、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123·工程项目工薪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工程项目管理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充分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统一的分配原则,调动项目全体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整体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根据集团和股份公司有关工薪制分配的要求,结合公司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项目工薪制是以单位工程项目为对象,以提高工程质量,追求最大经济效益为核心,依据项目全过程的管理成果,确定管理人员工资分配的一种分配制度。第三条实行项目工薪制的人员范围,为项目全体管理人员(不含外聘人员)。第四条对于同一项目部管理不同业主的两个以上单位工程时,在成本核算上能够独立分开的,也可以实行项目工薪制。第二章项目的承包指标第五条依据《经济承包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无论实行哪一种形式承包的项目,均签订《工程项目承包责任书》,同时加强基础业务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报表、各类台帐,保存好原始资料,使项目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第六条承包指标包括经济技术指标和管理指标。·124·一、经济技术指标1.制造成本控制指标;2.上交计划利润、企业管理费、成本降低额指标;3.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提取的费用应上交公司的指标;4.按国家规定上缴的税金;5.按北京市规定上缴的劳保统筹基金;6.工程质量指标;7.施工工期指标;8.安全生产指标;9.文明工地指标;10.资金回收指标。11.工程竣工结算指标;二、管理指标1.基础业务管理指标;2.党支部目标管理指标;3.涉及企业管理及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管理工作指标。第三章项目工薪额的确定第七条项目工薪由基本工薪和效益工薪两部分组成。即:项目工薪额=基本工薪+效益工薪基本工薪为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收入,按项目等级、定编人数及其岗位类别按月发放。效益工薪依据项目的最终管理成果确定,由各种奖金及兑现奖组成。第八条项目工薪额基数的核定:依据项目编制定员、各类管理人员对应月基本工薪额、合同工期、项目等级、项目等级调节系数、工资总额调节系数等因素综合确定。项目工薪基数的计算公式为:·125·Σ={[B1+(B1×E×F)]+[B2+(B2×E×F)]+……+[BA+(BA×E×F)]}×C公式中:A:为项目编制定员人数;B:为项目管理人员月基本工薪;C:为该单位工程合同工期月数;E:为项目等级差调节系数,项目班子成员不享受该系数的调节;F:工资总额调节系数,该系数的确定由核定的公司工资总额按年度调节。第九条项目工薪基数的核定,若同一项目有新开工程时,从开工之月起合并在施工程面积(或造价)重新确定项目等级,并分段核定开工前后工薪基数。若同一项目有竣工工程时,从竣工之月起核减在施面积(或造价)重新确定项目等级,并分段核定竣工前后的工薪基数。工薪基数核定后,原则上不再调整。如因设计变更增加或减少面积,延长或缩短合同工期天数时,可予以调整。第十条根据工程性质和造价的不同,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分别确定项目等级和项目等级差调节系数。调节系数见附表。第十一条有关人员基本工薪的确定1.由公司领导兼任项目部正职的,其基本工薪与机关岗薪制标准相比较,执行其中较高的标准。2.项目总工程师的基本工薪,执行本单位正职的标准,效益工薪执行项目副职标准;项目副总工程师的工薪标准按其总工标准的95%计发。3.未设项目总经、总会的经理部,其预算、财务主管人员的基本工薪,根据本人的综合测评情况,参照相应项目副职标准·126·的95%执行。项目等级和项目等级差调节系数附表序号项目等级划分标准调节系数工资总额调控系数1一级房建在施面积≥15万平米市政、高速公路工程造价≥2亿元地铁工程造价≥6亿元1.22二级10万平米≤房建在施面积15万平米1.2亿元≤市政、高速公路工程造价2亿元4亿元≤地铁工程造价6亿元1.153三级6万平米≤房建在施面积10万平米0.6亿元≤市政、高速公路工程造价1.2亿元2亿元≤地铁工程造价4亿元1.14四级2万平米≤房建在施面积6万平米0.2亿元≤市政、高速公路工程造价0.6亿元1亿元≤地铁工程造价2亿元1.05五级房建在施面积<2万平米市政、高速公路工程造价<0.2亿元地铁工程造价<1亿元0.954.外埠施工经理部,执行北京项目等级划分标准,自有职工的基本工薪或岗位技能工资在相应的标准基础上提高一个档·127·次。(最高控制在公司副职标准)5.所有在外埠施工人员的外埠补助标准,暂按公司城建劳人发(2000)084号文《外埠施工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四章项目工薪的考核与兑现第十二条项目工薪的考核,按照公司与项目部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责任书》的指标考核,考核结果与项目工薪总额挂钩。第十三条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的效益工薪未计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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