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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本所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1)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2)具有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3)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在接受新客户的业务前,或决定是否保持现有业务或考虑接受现有客户的新业务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获取上述信息。当识别出问题而又决定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时,项目负责人应在初步业务工作底稿中记录问题如何得到解决。第二条针对有关客户的诚信,本所主要考虑下列主要事项:(1)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关联方及治理层的身份和商业信誉;(2)客户的经营性质;(3)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及治理层对内部控制环境和会计准则等的态度;(4)客户是否过分考虑将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维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5)工作范围受到不适当限制的迹象;(6)客户可能涉嫌洗钱或其他刑事犯罪行为的迹象;(7)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第三条本所在评价客户诚信情况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获取与客户诚信相关的信息:1.与为客户提供专业会计服务的现任或前任人员进行沟通,并与其讨论。2.向本所其他人员、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和客户的同行等第三方询问。3.从相关数据库中搜索客户的背景信息。第二章业务接受与保持第四条业务接受与保持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为了降低与缺乏诚信的客户打交道所带来的审计风险。为此本所在接受新、老客户的委托前都应当进行认真评价。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客户的诚信、专业胜任能力、职业道德的规范。第五条对首次接受委托的新客户,要求由一名股东(合伙人)对客户进行评价。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因素:1.客户诚信存在问题或有欺诈、违法行为的迹象;2.客户持续经营状况;3.客户需要、服务要求和委托动机;4.审计工作范围、时间是否有限制;5.客户会计基础工作及其他可审性问题;6.事务所的独立性;7.事务所的胜任能力。事务所负责审核、评价新客户的合伙人应根据以上评价结果决定是否接受委托。第六条对连续接受委托的老客户,一般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对客户进行评价。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应交给一名合伙人进行重新评价:1.客户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2.客户的持续经营发生明显问题;3.客户的管理层或财务人员有重大变化;4.客户的委托动机有明确的问题;5.由项目负责人或合伙人提议重新评价。第七条对新、老客户的评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1.获取并分析相关财务资料;2.了解会计政策及会计处理方法及执行情况;3.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4.获取有关关联方交易的信息;5.其他程序。第八条本所对新、老客户进行评价后,决定承接业务。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与委托人签定业务约定书。执行其他非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可以参照执行。第三章业务委派第九条本所业务委派政策制定的目的,就是要保证所有业务项目都是由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及经验的人员完成。在业务委派时,要求充分考虑项目计划需要、执业人员的经验与能力、项目工作进度和深度、项目复核与督导等因素。第一十条对小型业务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制定人员安排计划,报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对大型业务项目,由部门负责人制定人员安排计划,报主任会计师审核、批准。审核时可以根据以下标准衡量具体项目人员分派的合理性:1.项目规模及复杂程度;2.项目的人员数量和完成时间的要求;3.委派人员的资历、经验、职位及特长;4.计划的督导范围及程度。第一十一条经审核、批准后的人员安排计划、项目时间预算及项目小组成员工作分工情况应明确记录在“总体审计策略”中,项目小组应遵照执行。在审计业务过程中因项目或人员发生变化,应及时修改上述计划,报主任会计师批准,以保证业务项目的顺利进行。第一十二条业务委派的更进一步目标是锻炼执业人员、培养复合型人才,使其获得多方面的知识积累。项目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在业务委派时应充分考虑该因素。部门负责人应在每个项目结束后,对项目小组成员的工作时间、效率、成果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进行记录,作为奖励、晋升的原始资料。
本文标题: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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