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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务第4章内容提要商业银行业务中央银行业务保险业务信托业务第一节商业银行业务商业银行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以多种金融资产与负债为经营对象,能利用负债进行信用创造,并能为客户提供综合性、多功能服务的金融企业。一、商业银行资本(一)商业银行资本的概念资本是指企业为正常营运而自行投入的资金,根据会计学的定义是指所有者权益。商业银行资本的内涵较一般企业宽泛,除了所有者权益外,还包括一定比例的债务资本。按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规范,银行资本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构成,要求:商业银行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核心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例不低于4%。(二)商业银行资本的作用资本可以吸收银行经营亏损,保护银行的正常经营,为银行破产提供缓和的余地。资本为银行注册、组织营业及存款进入前的经营提供启动资金。资本有助于树立公众对银行的信心。银行资本为银行的扩张和新业务开拓提供资金。(三)商业银行资本构成股本:是银行资本的基础,由普通股和优先股构成。普通股:银行资本的核心部分,它不仅代表对银行的所有权,而且具有永久性质。优先股:兼具有普通股与债券的特点。银行优先股持有人按固定利率取得股息、对银行收入和资产的要求权优先于普通股,但不拥有对银行的表决权。商业银行资本构成盈余:是银行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外部渠道形成的盈余称为资本盈余,由内部渠道形成的盈余称为留存盈余,它们均属权益资本。资本盈余:主要由投资者超缴资本所为,其构成较为复杂。资本盈余还反映资本的增值部分,反映接受捐助所增加的资本等。留存盈余:尚未动用的银行累计税后利润部分商业银行资本构成债务资本:也称为后期偿付债券,其所有者对银行收入和资产的要求权在各类银行存款所有者之后,并且其原始加权平均到期期限较长。通常有资本票据和资本债券两类:资本票据的面额较小,期限为7—15年不等;资本债券的面额较大,期限一般在15年以上。商业银行资本构成其他来源:商业银行的资本除上述几个外,还包括储备金等其他来源。储备金是银行为防止以外损失而从收益中提留的资金,包括资本准备金和损失准备金。储备金主要在应付因优先股拆回等造成的股权资本减少或因坏账损失等资产损失方面起重要作用。二、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商业银行的债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负债指除银行自有资本以外的一切资金来源;狭义的负债主要指银行存款、借款等一切非资本性的债务。商业银行的负债是指在商业银行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需要用自己的资产或通过提供劳务进行偿还的经济义务。基本特点:必须是现实的仍然存在的。它的数量必须能够用货币来计量。只有在偿付后才能消失。(一)商业银行负债的作用负债是商业银行职能得以实现的基础和前提负债是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商业银行的负债是银行体系调节经济运动的基础商业银行通过负债业务,可以加强同社会各界的联系(二)商业银行的存款类负债存款类负债是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存入的货币款项,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资金来源。类型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储蓄存款(三)商业银行借入类负债借入类负债是指商业银行主动向中央银行或金融市场直接获得的资金来源。根据对外借款的时间不同,可分为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短期借款是指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债务,包括同业拆借借款、向中央银行借款。短期借款的主要特征是:对时间和金额上的流动性需要十分明确、对流动性的需要相对集中、面临较高的利率风险、借款目的主要是解决银行短期头寸的不足。同业借款:同业借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的短期资金融通。是银行一项传统业务,一般有两种形式:头寸拆借与同业借贷。头寸拆借是指金融同业之间为了轧平头寸,补足存款准备金或减少超额准备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活动。同业借贷是指金融同业间因为临时性或季节性的资金余缺而相互融通调剂短期资金。短期借款(一)向中央银行借款:向中央银行借款是商业银行以再贴现、再贷款形式向中央银行融通的资金。再贴现:银行将其办理贴现业务是时所买进的未到期票据,向中央银行贴付利息提前获得现金的融资方式。再贷款: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的信用放款,也称直接借款。短期借款(二)回购:商业银行在出售证券等金融资产时,约定在一定期限后按约定的价格购回所卖证券,以获得即时可用资金的交易方式。回购协议的实际交易主要有两种形式交易双方按相同的价格出售与再购回证券,再购回时,其金额为本金加双方约定的利息额;交易双方把再购回的价格定得高于原出售价格,其差额就是合同收益额。大多数回购协议以政府债券做担保。短期借款(三)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是银行负债证券化的产物,存单利率较高,可流通转让,有较活跃的二级市场。存单将长期存单的收益和短期存单的流动结合起来,兼有活期存款流动性和定期存款盈利性的优点。在西方国家,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已成为商业银行一项主要的资金来源。短期借款(四)长期借款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债务,主要形式是发行金融债券。金融债券: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用于解决特定用途资金需要的债券。金融债券主要种类根据利息的支付方式,可分为附息金和贴现全融债券;根据发行条件,可分为普通和累进利息金融债券;根据是否记名划分为记名债券和不记名债券;根据担保情况划分为信用债券和担保债券。长期借款(四)存款工具的创新西方金融管理当局对商业银行传统活期存款账户,即支票账户,不支付利息,对定期存款账户要求降低利息。70年代以来,为规避此限制,商业银行对存款业务进行了创新,设立了多种灵活方便并支付利息的存款账户。代表性的存款创新工具:自动转账服务账户、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货币市场存款账户、协定账户、个人退休金账户等。三、商业银行资产业务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是其资金运用业务,主要分为放款和投资业务两大类。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商业银行资产的特点:它归属于商业银行;它是商业银行付出一定代价而占有的资产;它能给商业银行带来权益。(一)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作用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重要的盈利来源。商业银行资产业务是增加社会货币供给的最重要渠道。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地发展。商业银行的现金资产由库存现金、在中央银行存款、存放同业存款和在途资金组成。库存现金是指商业银行为应付每天的现金收支活动而保存在银行金库内的纸币和硬币。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分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存放同业存款是指本行存放在其他银行的资金。在途资金是指结算过程中本行须向其他银行收款的支票,支票所载金额在未划入本行收款账户前即称为在途资金。(二)商业银行的现金资产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抵押贷款信用贷款是商业银行完全凭借客户的信誉而无须提供抵押物或第三者担保而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是商业银行凭借客户与其担保人的双重信誉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提供一定的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商品物资作为抵押品而发放的贷款。按偿还方式分为:一次性偿还贷款和分期偿还贷款(三)贷款业务贷款业务按贷款的质量分类,可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按贷款的主体划分,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按贷款用途划分,分为工业贷款、商业贷款、农业贷款和消费贷款(四)证券投资业务商业银行的证券投资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买卖有价证券以增加经营的流动性和银行收益的活动。投资对象中央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公司债券其他有价证券四、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是相对于表内业务而言的,是指商业银行所从事的未列入银行资产负债表以及不影响资产和负债总额的经营活动。表外业务的突出特点是灵活性强透明度低高杠杆作用交易高度集中。表外业务的类型担保类表外业务担保类表外业务指商业银行应某一交易中一方的申请,允诺当申请人不能履约时由银行承担对另一方的全部义务的行为。主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备用信用证、保函业务以及贷款出售业务。表外业务的类型承诺类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前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信用的业务,主要指贷款承诺。主要包括可撤销承诺:是指附有客户在取得贷款前必须履行的特定条款,在银行承诺期内,客户如没有履行条款,则银行可撤销该项承诺。不可撤销承诺:是指银行不经客户允许不得随意取消的贷款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包括备用信用额度、回购协议、票据发行便利等。第二节中央银行业务中央银行的主要业务包括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清算业务,是中央银行职能的具体体现。一、中央银行负债业务中央银行的负债是指政府、金融机构、社会公众等持有的对中央银行的债权。包括:货币发行业务准备金存款业务经理国厍业务二、中央银行资产业务中央银行资产业务是中央银行运用货币资金的业务,是调控信用规模和货币供应量的主要手段。主要包括贷款:主要包括对商业银行贷款和对政府贷款两种。再贴现业务:商业银行以未到期的商业票据向中央银行申请贴现取得融资的业务。公开市场业务:中央银行买卖证券的目的不是为了盈利,而是调节和控制社会货币供应量。经营国际储备资产。三、清算业务中央银行清算业务又称中间业务,即中央银行为各金融机构之间,因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资金往来和债权债务进行了结。它主要有以下内容:组织同城票据交换办理异地资金汇划跨国清算第三节保险业务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专门用途的保险基金,并对投保人负有法律或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或给付责任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广义的保险一般包括由政府部门经办的社会保险,由专业保险公司按商业原则经营的商业保险以及由被保险人集资合办,体现自保互助精神的合作保险等。狭义的保险特指商业保险。一、财产保险(一)财产损失保险是以各类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保险标的是有形财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高度一致;业务经营十分复杂;防灾防损非常重要。财产损失保险的种类包括:火灾保险:基本险、综合险、家庭财产保险等。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航空保险等。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科技工程保险等。农业保险: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等。(二)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主要有两项: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即法律责任;因赔偿纠纷引起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保险公司同意支付的费用。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大致有两种以作为各种损害赔偿保险的组成部分或以附加责任的方式承保,不签发专门的责任保险单。作为单独的责任保险以签发专门的保险单方式承保。(三)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是以商品赊销和信用放贷中的债务人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在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清偿而使债权人遭致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根据保险标的性质的不同,可以将信用保险分为商业信用保险、银行信用保险和国家信用保险。根据保险标的所处地理位置的不同,可以将信用保险分为国内信用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二、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根据保障范围的不同,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死亡两种形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健康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患疾病时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因疾病所致残疾或死亡时,或因疾病、伤害不能工作而减少收入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三、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责任保险的种类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四、信用保证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是一种以经济合同所约定的有形财产或预期应得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是一
本文标题:第4章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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