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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第5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五章保险的基本原则包括五节:§5.1保险利益原则§5.2最大诚信原则§5.3近因原则§5.4损失补偿原则§5.5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5.1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保险利益确定的条件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G先生将一批珠宝投保了盗窃险。在合同有效期内,该批珠宝被盗。G先生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查明,G先生的该批珠宝是从国外买进,但其未按规定申报并纳税,属于走私,因此G先生对该批珠宝不具备保险利益,拒绝赔偿。G先生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保险人胜诉。1977年G先生诉伦敦太阳联合保险公司案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或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合同生效后(人身保险除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4可保利益原则的意义有效防止赌博(topreventgambling)减少道德风险(toreducemoralhazard)限制保险的赔偿金额(tomeasuretheloss)5二、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6(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的利益。投保人如现时对财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当权等关系继续存在者,均具有保险利益。预期利益。因财产现有利益而存在确实可得的、依法或依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包括利润利益、租金收入、运费收入利益。责任利益。是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因而,因承担赔偿责任而支付赔偿金和其他费用的人具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如对第三者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职业责任、雇主责任等。合同利益。是基于有效合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义务人不履行义务,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存在保险利益。7(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取决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人身关系。以生命、身体为保险标的。任何人对自己的生命保人以自己的身体具有保险利益。亲属关系。投保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投保人对承担赡养、收养等义务的人也具有保险利益。雇佣关系。企业或雇主与雇员之间具有经济利益关系。因此前者对后者具有可保利益。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的生死存亡关系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可保利益。1、为自己投保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2、为他人投保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利益主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其他私人之间的关系是判断是否有保险利益的依据。(英美法系国家)同意主义:只要投保人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或承认,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就具有保险利益。(大陆法系国家)我国:利益主义+同意主义9(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对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承担的民事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因而,投保人与其所应负的民事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之间的关系便构成了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凡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应对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负有经济赔偿责任者,都可以投保责任保险。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各类专业人员。制造商、销售商等10(四)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信用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各种信用行为。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基于各类经济合同而存在有经济上的利益关系。当义务人因种种原因不能履约时,会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因而,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而义务人对自身的信用具有当然的保险利益。(双方必须建立合同关系)当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有担心时,可以以义务人的信用为标的购买保险,称之为信用保险;也可以要求义务人以其自己的信用为标的购买保险,称之为保证保险。一般而言,义务人大多是应权利人的要求而以其自己的信用为标的购买保险。三、保险利益的时效财产保险一般情况下,从保险合同订立到合同终止,始终应存在保险利益。(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利益不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但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索赔时不需具有保险利益。11《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利益的条款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法》第二章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案例刘某于2002年2月为其妻王某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并经妻子同意将受益人确定为自己。2003年12月,刘某与王某离婚。离婚后刘某仍然按期交纳保险费。2004年3月,王某因车祸意外身亡。王某的父亲和刘某事后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申请。刘某认为,自己是保险合同唯一的指定收益人,依法应由其受领保险金。王父则认为,刘某与其女早已离婚,刘某对王某没有保险利益,无权领取保险金,自己是王某唯一的继承人,故保险金应由其受领。§5.2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二、最大诚信原则形成的原因保险经营的特殊性保险合同的附和性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目的:防止发生道德风险,避免保险欺诈行为,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保证保险活动正常进行。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告知(一)告知含义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与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对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知投保人。广义:合同订立时,投保方就保险标的的危险状态等有关事项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以及合同订立后,标的的危险变更、增加或事故发生的通知。狭义:投保方对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标的的有关事项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17(二)投保人的告知1、投保人告知的主要内容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进行如实回答。保险合同订立后,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告知保险人。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有变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确认后可变更合同并保证合同的效力。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182、投保人告知形式询问告知——是投保人仅就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告知;凡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未询问的,投保人无需告知。无限告知——是法律上不对告知的内容作具体规定,只要实际上与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投保人都有告知的义务。19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案例——告知义务某人投保重大疾病终身险。保险代理人未对其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也未要求投保人做身体检查。保险期间内投保人不幸病逝,其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受益人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三)保险人的告知1、保险人告知的主要内容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地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的内容须明确说明。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若拒赔条件存在,应发送拒赔通知书。222、保险人的告知形式明确列示——在明确列示是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一般只要求保险人做到明确列明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我国则对保险人的告知形式采用明确列明与明确说明相结合的方式,要求保险人要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不仅要明确列明,还要明确说明。23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新增)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案例分析:2007年3月5日,A市超达实业有限公司一辆进口豪华轿车行驶至某高速公路120公里85米处突然起火,司乘人员虽幸免于难,轿车却被烧毁报废。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及时向承保该车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某保险公司报案索赔。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及时派员赴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查明此次事故虽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但保险车辆被烧毁系该车自燃所致,遂援引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关于机动车辆自燃所致损失为除外责任的规定,予以拒赔。后超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保险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为由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送上被告席,要求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如数全额赔付保险金。案例—白纸黑字算不算“明确说明”保证(一)保证的含义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许诺。(二)保证的形式按保证事项是否存在:确认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承诺保证:是投保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即对该事项的发展作保证。26按保证形式:明示保证:是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成为合同条款的保证。默示保证:是指并未在保单中明确载明,但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保证。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27弃权和禁止反言(一)含义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也称为禁止抗辩,在保险实践中主要约束保险人。28(二)保险人弃权或默示弃权的情形保险人或代理人明知保险合同有违背条件、无效等原因存在,仍诱导投保并签发保单收取保费。保险人已知投保人违背按期交费的情形,仍旧收受补缴的保费。保险标的危险增加,保险人未作表示。被保险人未履行防灾减损义务,保险人未解除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明知拥有抗辩权,但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损失证明。保险人明知投保人损失证明有纰漏和不实之处,但仍无条件予以接收。保险人在得知投保人有违背约定义务后仍保持沉默,视为弃权29案例——如何处理“风险程度增加”2007年6月,某厂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金额达600万元。同年10月,该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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