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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金融机构第一节金融机构概述第二节中国的金融机构第三节国际金融机构至下章回目录第一节金融机构概述一、金融机构及其功能和类型二、西方国家的金融机构体系回本章至下节狭义的金融机构仅指那些通过参与或服务金融市场交易而获取收益的金融企业;广义的金融机构则不仅包括所有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而且包括金融市场的监管者,如中央银行等以及国际金融机构。一、金融机构及其功能和类型⑴在市场上筹资从而获得货币资金,将其改变并构建成不同种类的更易接受的金融资产。⑵代表客户交易金融资产,提供金融交易结算服务。⑶自营交易金融资产,满足客户对不同金融资产的需求。⑷帮助客户创造金融资产,并把这些金融资产出售给其他市场参与者。⑸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保管金融资产,管理客户的投资组合。1.金融机构的功能:2.金融机构的基本类型⑴按照金融机构的管理地位,可划分为金融监管机构与接受监管的金融企业。⑵按照是否能够接受公众存款,可划分为存款性金融机构与非存款性金融机构。⑶按照是否担负国家政策性融资任务,可划分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政策性金融机构。⑷按照是否属于银行系统,可划分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二、西方国家的金融机构体系1.中央银行西方国家的中央银行主要有四种形式:⑴单一的中央银行制度。⑵二元的中央银行制度。⑶跨国中央银行制度。⑷准中央银行制度。2.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最早出现的现代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是经营个人储蓄和工商业存、贷款,并为顾客办理汇兑结算和提供多种服务。通过办理转帐结算,商业银行实现了国民经济中的绝大部分货币周转,同时起着创造存款货币的作用。商业银行的机构数量多、业务渗透面广和资产总额比重大而成为金融机构体系中的骨干和中坚。3.各类专业银行:指专门经营指定范围的金融业务和提供专门性金融服务的银行。其特点是:专门性;政策性;行政性。现代专业银行的类别主要包括:⑴开发银行。为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开发性投资提供中长期贷款的银行。⑵投资银行。专门为工商企业提供证券投融资服务和办理长期信贷业务的银行。⑶进出口银行。专门为对外贸易提供结算、信贷等国际金融服务的银行。⑷储蓄银行。专门吸收居民储蓄存款并为居民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⑸农业银行。在政府的指导和资助下,专门为农业、畜牧业、林业和渔业的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⑹住房信贷银行。专门为居民购买住房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4.非银行金融机构:指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专业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⑴保险公司。主要以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和发行保险单的方式筹集资金,对那些发生意外灾害和事故的投保人予以经济赔偿的金融机构。⑵退休或养老基金。以定期收取退休或养老储蓄金的方式,向退休者提供退休收入或年金的金融机构。⑶投资基金。指通过发行基金股票或基金受益凭证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根据既定的最佳投资收益目标和最小风险原则,将其分散投资于各类有价证券或其他金融商品,并将投资收益按基金投资者的基金股份或基金受益凭证份额进行分配的一种投资性金融机构。⑷邮政储蓄机构。即利用邮政机构网点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⑸信用合作社。一种由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合作为宗旨的金融机构。5.外资合资金融机构:国境内由外国投资者以独资、合资或合作方式开设的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回本章至下节【图示1:美国的金融机构体系】【图示2:日本的金融机构体系】【图示3:英国的金融机构体系】第二节中国的金融机构一、旧中国的金融机构二、新中国金融机构的建立与演变三、中国金融机构体系的现状回本章至下节一、旧中国的金融机构1.唐代的金融机构: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银行。2.十八世纪来华的外国金融机构:控制了中国的金融市场,甚至一度把持了中国的财政经济命脉。3.国民党政府的金融机构:“四行二局一库”在全国金融体系中占据了垄断地位。4.中国民族资本创办的金融机构:民族资本银行先天不足,难以成长。二、新中国金融机构体系的建立与演变1.新中国金融机构的建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建立是新中国金融体系诞生的标志。中国人民银行接管了官僚资本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对民族资本银行和私人钱庄采用了保存、监督和逐步改造的办法。在农村按照农民自愿互利和平等的原则,逐步建立起农村信用合作社。到1953年前后,我国已基本上建立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和骨干,少数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辅助与补充的新中国金融机构体系。2.新中国金融机构体系的演变第一阶段(1953~1978年)金融机构由分分合合走向大一统的阶段。中国人民银行实际上成为我国惟一的银行,垄断了几乎所有的金融业务。第二阶段(1979年以来)金融机构恢复、发展和完善的阶段。目前已形成以中央银行为核心,以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分业经营、相互协作的格局。2.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于2003年4月20日成立,它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有利于银行业监督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人民银行履行宏观调控职能,更好执行货币政策。其主要职责:(1)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职能;(2)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4)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5)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化布;(6)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意见和建议;(7)负责国有重点银行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8)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于1997年8月开始,是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管理的主管机构。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是依照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它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多头到统一、从分散到集中的过程。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于1998年11月18日成立,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管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机构体系改革的主要措施:⑴建立独立经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专业银行,并在此基础上将其转变为国有商业银行;⑵建立专司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央银行体制;⑶在国有商业银行之外,组建其他商业银行,增加非国有的经济成分;⑷组建一批政策性银行,担负政策性融资任务;⑸建立包括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投资基金等在内的诸多非银行金融机构,完善金融机构体系;⑹引进大批外国金融机构,促进中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⑺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市场、外汇市场和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组建上海、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促进直接融资市场的发展。三、中国金融机构体系的现状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剥离了监管职能后,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作用将更加突出,将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不断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和改进对金融业宏观调控政策,更好地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2.商业银行中国的商业银行包括工、农、中、建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以及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等民营股份制银行和一大批城市商业银行。众多的外资银行也是我国商业银行体系的组成部分。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这说明中国商业银行业务与信托、证券等投资银行业务必须实行分业经营,不能交叉。3.政策性银行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建立政策性银行是国家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的战略性决策,其目的是实现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以解决专业银行身兼二任的问题,同时也是为了割断政策性贷款与基础货币的直接联系,确保中国人民银行调控基础货币的主动权。三家政策性银行的分工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主要办理粮食、棉花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和收购贷款、扶贫贷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以及国家确定的小型农、林、牧、水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中国进出口银行主要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提供出口信贷和有关的各种贷款,以及办理出口信贷保险和担保业务。国家开发银行主要为国家重点项目、重点产品和基础产业提供金融支持。4.非银行金融机构⑴保险公司1980年以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步恢复了停办多年的国内保险公司,1995年9月改建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1998年10月中国集团宣告撤销,下属三个子公司成不3家独立的国有保险公司。除中国财产保险、中国人寿保险、中国再保险有限三个保险公司外,全国性保险公司还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等,2005年全国共有一百多家。现已形成了以国有保险企业为主体,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多家竞争的格局。2000年底全国有信托投资公司145家,特点是分散性很强,地方行政背景复杂,但缺乏竞争性。其业务主要有以下四类:①信托投资业务;②代理业务;③租赁业务;④咨询业务。但进入90年代之后,信托投资公司大多数集中力量开拓证券业务,与证券公司展开竞争。针对这种状况,1998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信托投资公司要按“信托为本、分业管理、规模经营、严格监督”的原则进行整顿,以解决信托投资公司的分散性和业务重心的证券化问题。它是以受托人身份经营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机构。⑵信托投资公司自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以来,中国信托投资业务一直处于动荡之中;目前我国信托投资公司业务主要有四类:(1)信托投资业务;(2)代理业务;(3)租赁业务;(4)咨询业务。证券机构是指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评估公司等。其中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所是最主要的证券机构。2004年,我国共有证券公司129家,其所属的证券营业部有1751家,遍及全国各大中城市。此外,还有各类证券兼营机构(主要是信托投资公司和保险公司)400多家。有两家证券交易所,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⑶证券机构它是指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它是专业从事有价证券发行和买卖等业务的金融机构;按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与分业管理;我国证券公司还可以从事投资银行的务项业务;证券交易是不以赢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并履行相关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金融机构。到2000年底,全国有金融租赁公司13家,业务范围为:①融资租赁业务,以及与租赁有关的进出口业务、资信调查、咨询服务、经济担保等;②吸收人民币资金,包括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委托投资、信托资金、劳保基金、科研基金等;③办理人民币债券发行业务;④办理外汇业务,包括外币信托存款、外币借款、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外汇担保等。⑤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经贸部批准的其他业务。⑷金融租赁公司我国目前已有70多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主要由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入股成立,并向社会募集中长期资金其宗旨和任务是:为本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提供融资服务,以支持企业的技术进步与发展。财务公司一般不得在企业集团外部吸收存款,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和管理,行政上则隶属于各企业集团。其主要业务有:人民币存贷款投资业务、信托和融资性租赁业务、发行和代理发行有价证券等。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我国历史最长、规模最大,覆盖面最广的合作金融机构。其业务与普通商业银行基本相同。目前已形成了服务全国乡村与城镇的合作金融机构网络。有效缓解了农民贷款难问题,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支持和规范了农村各类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今后,农村信用合作社如何改革发展仍然是一个重大的课题。⑹农村信用合作社我国投资基金早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2000年10月,中国证券会发布《开放式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这标志着我国开放式基金发展的起点。投资基金的发展有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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