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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二东北通„2014‟114号公司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考勤与休假管理工作,现将《中建二局东北分公司员工考勤与休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抄送:公司各领导,总部各部门,各项目部中建二局东北分公司办公室2014年9月4日印发单位在实际工作中遵照执行。中建二局大连东北分公司2014年8月19日中建二局东北分公司员工考勤与休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员工考勤与休假管理,确保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维护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根据国家和局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机关、各项目部全体职工。第二章考勤第三条全体员工需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公司工作时间规定。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不迟到、不早退,在工作时间内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妨碍他人的正常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员工工作性质不同,分别执行以下工时制度:(一)标准工时制,每天工作8小时。主要适用于公司总部机关员工;(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原则上按照标准工时工作制工作时间上下班。因工作需要,可适当调整具体工作时间。实行年度内集中工作、集中休息,主要适用于项目和其他条件下不能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员工;(三)不定时工作制,原则上按照标准工时工作制工作时间上下班,因工作需要及其他原因上下班时间做随机适当调整,主要适用于专职司机等工勤岗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超过36小时。第四条公司实行纸质考勤表与电子考勤表(打卡、指纹考勤)结合的考勤制度。当月度电子考勤记录与纸质考勤表不一致时,员工需如实填报《考勤异常说明单》(附件1),由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书记)审核后,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员工出勤情况和休假原始单据,经过复核汇总后,计算员工薪酬。第六条员工日常考勤记录作为员工日后绩效考核和薪酬奖金发放的依据。员工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当月迟到早退累计3次以上的,酌情扣减薪酬及奖金。情节严重经劝诫无效的,按企业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员工有以下情况出现视为旷工:(一)员工半日及以上未正常上班且未请假的,或请假未得到批准但未到岗的;(二)假期满后,未获准续假但未到岗的;(三)员工不服从组织安排且未上班的。年度内连续旷工超过3日或累计旷工5日,给予警告处分。年度连续旷工超过10日或累计旷工超过20日的,解除劳动关系。第八条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外出办理公务,需事先向部门经理通报自己的去向和事由。第九条总部各部门、各项目部应按本办法严格考勤制度。如发现弄虚作假、统计不实等情况,将给予总部部门或项目负责人、考勤员及员工本人相应处罚。第十条考勤表的相关规定(一)考勤周期:自上月26日起至当月25日止;(二)总部各部门、各项目负责考勤的人员,需每天依据实际出勤情况进行考勤。如正常出勤,在相应的日期下划“8”,并于考勤截止日将天数统计在“合计工日”一栏中,考勤表中不允许出现空白考勤现象。如为新入职或离职员工,在没有出勤的日期中划“/”;(三)员工出现调动的情况,请相应接收部门(项目部)在收到介绍信后,于其报到当日续接考勤,并在考勤表空白处注明“XX何时由何处调入(或XX何时调往何处)”;(四)员工出差执行公务,按正常出勤计算。出差至其他城市,在相应日期下划“□”,对应的日期不计入餐补发放范围;(五)员工请休病假需提供医保定点医院诊断书,请休事假需经相关领导审批。事假划“○”,病假划“+”;(六)纸质考勤表上报截止时间及要求:考勤表经部门经理、项目部领导(项目经理、项目书记)审批签字后,于当月27日下午17:00前报公司人力资源部;(七)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上报纸质考勤表的部门和项目,需提前与公司人力资源部说明。未做任何说明且过期不报的单位,不计发薪酬、奖金等;(八)公司人力资源部将按照各单位当月上报的考勤表为依据,计算当月薪酬及各项费用;(九)若因漏报、误报等原因对员工个人造成损失,由各单位负责人、考勤员承担责任;(十)各单位涉及人员和工资变动,公司以报告批复日期为员工核算薪酬。当月26日后上报的调薪请示将于下月执行。第四章休假第十一条年休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本企业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享受年休假5天;在本企业工作满10年(含)不满20年的,可享受年休假10天;在本企业工作满20年(含)及以上的,可享受年休假15天。年休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年度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含)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含)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含)以上的;5.在本企业工作不满一年的,不享受年休假。(二)年休假应在本年度内休息,确因工作需要跨年度休假的,可顺延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逾期视为员工放弃休假。年休假需分段使用的,应报人力资源部核准。第十二条探亲假员工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外地的员工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一)假期时间1.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度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如是本企业双职工,仅一人享受假期;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度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4.探亲假当年有效,逾期视为员工放弃休假;5.员工探亲路途假经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实后另加。(二)相关待遇1.探亲假期间工资待遇参照公司相关薪酬规定执行;2.员工休探亲假,凭请假单、所乘车次票据可报销往返路费。报销标准按照高铁(动车)二等座或火车(空调、特快)硬座标准报销,费用由本机关部门、项目部承担;3.职工的探亲假期原则上应一次休完。如职工申请分期休假,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经人力资源部核准,请假审批程序审批后可以分期享受。最多不能超过两次,路程假、往返路费按照一次核算;4.员工享受探亲假,原则上应由员工本人到配偶或父母所在地探亲。如有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审核后,员工配偶或父母可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并可报销一人次往返路费;5.职工的父母和配偶同居一地,只可享受探配偶假。(三)职工与其配偶、父母同城的,不享受相应的探亲假。第十三条婚假员工请休婚假,假期为3天。男女双方均达到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年龄的,增加晚婚假15天。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婚假,异地路程假另加。第十四条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请休丧假三天。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入丧假,异地路程假另加。第十五条产假(一)产假是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享受的假期,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二)女性员工正常生育的,享受产假98天,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增加30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三)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各种节育手术可休假3天;(四)如果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规定的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假待遇;(五)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性员工,每日可用1小时的工作时间为婴儿哺乳。第十六条事假(一)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期;(二)员工休事假,需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并控制休假时间,原则上年度内不超过1个月;(三)员工请休事假天数超过7天及以上的,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休假。第十七条病假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凭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申请病假。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三)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6个月的,按12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12个月的,按18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24个月的,按30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四)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请假超过一天的,需持有县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有效诊断书和病假证明(急诊除外),并补写《请假申请单》。确因情况紧急不能提前请假,应在上班后第一天即补办有关手续。第十八条工伤假员工发生工伤需要治疗的,按照工伤保险医疗期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为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超过12个月。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三章审批程序第十九条员工请假半日以上需采用书面形式请假,填写《请假申请单》(见附件2)。公司总部部门副经理及以上职级、项目经理请假,需由分管领导审核并报总经理批准;部门副经理以下职级员工请假,由部门经理审核;项目员工请假由项目经理审核。审批后报送人力资源部备案。第二十条请假单需在休假前两个工作日内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备案后方可休假,先休后报的按照旷工处理。第二十一条需要续假的,要及时说明原因,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而擅自延长假期的,按旷工处理。第二十二条公司原则上不安排加班,如因工作需要发生加班情况的,由总部部门经理、项目部领导安排员工串休。如遇法定节假日确实需要加班的,需提前向公司人力资源部申请(附件3),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安排加班。第四章休假待遇第二十三条年休假:岗位工资、工龄津贴、各种补贴、奖金全额发放。第二十四条探亲假、婚丧假:工龄津贴全额发给,岗位工资按照75%计发,各项补贴、奖金按照缺勤天数扣减。第二十五条产假: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各项补贴、奖金按照缺勤天数扣减。第二十六条工伤假: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各项补贴、奖金按照缺勤天数扣减。第二十七条病假: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岗位工资按80%发给,工龄津贴全额发给,各项补贴、奖金按照缺勤天数扣减。医疗期满后,确实因身体原因未上班的,执行北京市基本生活费待遇,最长期限为六个月。第二十八条事假:工龄津贴全额发放,岗位工资、补贴、各种奖励等按缺勤天数扣减。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工作年限的计算:局统一招聘员工(含局内部借调)按进入局工作年限计算,社会聘用员工按进入本公司工作年限计算。第三十条请假手续经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开始享受假期。第三十一条各种假期路程假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核准。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执行,原文件废止。附件1:《考勤异常说明单》附件2:《请假申请单》附件3:《加班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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