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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海上保险教案主讲:厦门大学金融系赵正堂博士theDepartmentofFinance,XiamenUiversity2006.2.第一章海上保险概述(IntroductionofMarineInsurance)第一节海上保险的特征与作用一、海上保险的定义与范围(一)海上保险的定义海上保险,俗称水上保险,简称水险,是以与海上运输有关的财产、利益或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海上保险是保险的一种形式,与其他保险形式一样,海上保险既表现为一种经济关系,又表现为一种法律关系。不同国家对海上保险的解释:A:MarineInsuranceAct1906:Acontractofmarineinsuranceisacontractwherebytheinsurerundertaketoindemnifytheassured,inmannerandtotheextenttherebyagreed,againstmarinelosses,thatistosay,thelossesincidenttomarineadventure.[U.K]B.海上保险合同是以补偿因航海事故所发生损害为目的的合同。除本章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就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因航海事故所发生的一切损害负赔偿责任。(日本)C.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海上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中国)(二)海上保险的保险标的及其范围A、传统的海上保险标的:---------------------XiamenNewYorkColorTVsets1000setsFreightUSD100000---------------------船舶货物运费B、19世纪后,英国的规定:(1)船舶、货物或其他动产。(2)运费、运价、佣金、期得利益等。(3)有利害关系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责任。C、我国《海商法》的规定:(1)船舶;(2)货物;(3)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4)货物预期利润;(5)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6)对第三人的责任;(7)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二、海上保险的特征与作用(一)海上保险的特征特征是指一种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别显著的征象或标志。海上保险与其他保险不同的一些特征。1.承保风险的综合性2.承保标的的流动性3.保障对象的多变性4.保险种类的多样性5.保险关系的国际性二、海上保险的作用一般功能:具有经济损失补偿,保证社会再生产过程的正常运转;促进企业搞好风险管理,分散危险,消化损失,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功能。特殊功能:三、海上保险的历史沿革(一)海上保险的形成1.共同海损分摊是海上保险的萌芽。运输关系人形成了一种原则:这个原则后来为公元前916年的《罗地安海商法》所采用,逐渐形成为共同海损分摊原则。12世纪,英国《奥利昂判例卷》和16世纪法国的《海上指导》的出现,使完整的共同海损概念开始形成。2、抵押借贷是海上保险的雏形抵押借贷在其长期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其特殊的存在形式,不同的存在形式体现着不同程度的海上保险关系。一般借贷”向“冒险借贷”转化阶段。假装买卖”到“保险借贷”的转变阶段。从“冒险借贷”向“假装买卖”转变阶段。由“准保险”向“海上保险”过渡阶段。一般借贷:船东和货主常以船舶或货物作抵押,向资金所有者借款,以此来弥补资金,继续贸易活动.冒险借贷:从事海上贸易的债务人以常以船舶或货物作抵押取得贷款,如果船货安全抵达目的港,债务人必须将本金和利息一同还于债权人;否则则免还部分或全部借款.假设买卖:在海上航运开始前,作为债权人的货币所有者向作为债务人的航运经营者订立以支付本金的形式买进船舶或货物的合同,同时航运经营者向对方支付一定的定金.当船舶安全抵达目的地时,事先订立的合同自动解除;否则买卖合同依然有效.保险借贷:债务人的目的不是为了筹措航运资金,而是为了将海上危险转移给债权人---货币所有者.借贷资金不一定先给债务人,但债权人事先要收取一笔利息….准保险:事先缴付一定的报酬,但不接受借贷资金的协议…(二)海上保险的发展1、意大利是现代海上保险的发源地--1182年,意大利人就已经营海上保险。--11世纪末十字军东侵以后,意大利商人控制了东方和西欧的中介贸易,意大利北部的伦巴第、佛罗伦萨、热那亚等城市,商人之间已采取与现代形式相类似的海上保险制度。--12世纪至13世纪之间,日尔曼君主凯泽·弗里德里克二世派遣佣兵攻打罗马。使意大利北部城市因此而荒废,伦巴第商人到比利时、法国和英国等地定居。--英国法律不准伦巴第人与当地居民结婚,同当地居民的关系不融洽,被英皇亨利四世限定只准居住在伦巴第(Lombard)的潮湿地带。而伦巴第人在这一地区建立了住宅和商店,形成了繁华的街道。今天伦敦的伦巴第街(LombardStreet)是最好的见证。PisaRomeFlorenceGenoa世界上第一张海上保险单(比萨保险单):产生于意大利。世界上第一家海上保险公司:1424年,诞生在意大利的热那亚。2.英国发展成为现代海上保险的中心英国成为现代海上保险中心的因素--1574年伊丽莎白女王批准设立保险公会、海上保险法案。--1601年伊丽莎白女王制定第1部海上保险《涉及保险单的立法》--伦敦市区的咖啡馆是商人、航运业者和保险业者习惯固定聚会的地方。伦敦塔街咖啡馆由爱德华·劳埃德经营。劳埃德把有关船舶、货物的航运行情、气候等方面的情报及时传播给前来喝咖啡的顾客,咖啡馆的生意因此而日益兴隆。--1691年咖啡馆迁至伦敦的金融中心伦巴第街。--1771年咖啡馆中的保险业人和经纪人共79人各出£100,在新劳埃德属下组织一个社团。咖啡馆属于共同筹资者所有。--1734年劳埃德咖啡馆开始出版发行《劳合动态》(Lloyd’sList),至今颇负盛名。咖啡馆成为伦敦航运界买卖船舶、货物、经营海上保险的中心。咖啡馆由资金筹集者选出的委员经营管理,咖啡馆的原主人只负责收集情报和发行《劳合社动态》。1871年,英国国会通过《劳埃德法案》,社团被命名为劳埃德公司,又名劳合社。要成为劳合社会员须交£15000的担保金。1996年,增加至£250000。1720年经国会批准,成立伦敦保险公司和皇家交易保险公司。拥有经营海上保险的独占权。1829年《保险专利法》被取消,其他保险公司相继成立,并经营海上保险业务。1884年,经营海上保险的公司在伦敦成立保险人协会。1906年,《海上保险法》出台,促进了英国海上保险的发展。后来为许多国家采纳或仿效。以上因素使英国成为现代海上保险的中心。3.我国海上保险的发展(建国后)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PICC)正式成立。我国海上保险才步入独立发展的道路。PICC首先开办了火灾保险和海上运输保险业务。1952年,外商保险公司自动撤离出境,从而从根本上结束了外国长达100多年垄断中国保险市场的历史。1958年10月,中央决定停办国内保险业务时,只保留了以海上保险为主要内容的涉外保险业务。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时,海上保险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1986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海上保险业务才得到迅速发展,保费收入大幅度增加。四、海上保险的种类(一)以承保标的为标准的分类1.货物保险。以各种运输工具承运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海上货物一般按航程保险方式投保,采用的保险单有:指定船名保险单待报保险单流动保险单预约保险单2.船舶保险船舶保险是以各种水上交通运输工具及其附属设备为标的的一种保险。船舶保险单可以分为定期保险单、航程保险单、港口保险单、造船保险单、单船保险单和船队保险单等。3.运费保险运费保险是以运费为保险标的而进行保险。运费是指承运人为他人运送货物所得到的报酬。运费支付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预付运费,一是到付运费。4.责任保险海上保险中的责任保险是指船舶的碰撞责任保险。承保这种碰撞责任保险与承保船舶本身物质损失的船舶保险,本来是有严格区别的,然而在实务上大都将碰撞责任保险并入船舶保险办理。碰撞责任保险对被保险人因碰撞事故的后果所引起的对码头,或其他类似建筑物,或陆上财物的损失,人员伤亡,以及被保险船舶上货物的补偿责任等,则不予负责。这些风险由船东互保协会承保。5.保障与赔偿保险由参加协会的船东会员相互提供资金,共同承担那些不属于保险公司负责的,包括由于航运管理上的错误和疏忽等原因引起的,在法律上对第三者应付的经济赔偿责任。(二)以保险价值为标准的分类1.定值保险:定值保险是指海上保险财产的价值事先经保险关系双方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合同,按照约定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和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规定的事故损失时计算赔款的依据。定值保险是海上保险所特有的一种保险。海上保险中的货物保险和船舶保险采用此种方式,是因为这些保险标的受时间和空间因素的影响,事后估计损失在技术上存在许多难以解决的困难;也由于为这些保险标的不像其他财产保险那样直接掌握在被保险人手中,不易产生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航程保险定期保险混合保险2.不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不约定保险价值,只订明保险金额,保险费依照金额计算。保险人对保险事故损失的赔偿,按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进行估计,以损失发生地当时的市场价值为准。(三)以保险期限进为标准分类1.航程保险:以航程为单位确定保险期限,承保从某港到某港之间一次航程,往返航程或多次航程中保险标的遭遇损失,货物保险通常采用航程保险,船舶保险一般采用定期保险。2.定期保险:承保一定航期内保险标的遭受风险损失。期限由保险关系双方协商确定,可以是1年、半年或3个月,保险责任起讫同其他保险一样,通过约定载于保险单上。3.混合保险:既保航程又保航期的保险,混合保险承保的是一定时间内特定航程过程中的风险。一方面,这种保险对规定的保险期限以外的期间所发生的损失不负责赔偿,因此具有定期保险的性质。另一方面,它对于原定航程以外航行区域发生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因此又具有航程保险的性质。课堂练习1.海上保险按货物的承保方式可以分为__保险、__保险和__保险。2.海上保险按保险期限分类,分为__保险、__保险和__保险。3.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价格条件有___、___和___。4货物运输保险常采用的方式是()。A.超额保险B.足额保险C.定值保险D.不定值保险5预约保险和流动保险的主要区别在于预约保险没有约定的()。A.分项保险金额B.总保险金额C.保险费率D.保险范围6.在国际贸易中,CFR条件是()条件。A.成本加运费B.成本加保险费、运费C.成本加保险费D.成本7.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一般都采用定值保险形式。()8.在FOB条件下,由卖方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9.在实务中,可以把运费保险当作船舶保险处理,也可以单独投保。()10.概述海上保险的分类方式。11.简述FOB、CFR、CIF三种国际贸易价格条件中买方或卖方有关保险的责任。第二节海上保险合同一、海上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与其他保险合同一样,海上保险合同也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等要素的构成。(一)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1.保险人2.投保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具有保险利益3.被保险人4.受益人(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即通过保险人在海上保险合同中获得保险保障的对象。只有保险利益才是海上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追求的保障对象。所以说,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的保险利益。(三)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17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各项条款:1、保险人名称条款2、被保险人名称条款3、保险标的条款4、保险价值条款6、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条款7、保险期间条款8、保险费条款二、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转让(一)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我国《海商法》第221条明确规定了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是:“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
本文标题:第一章海上保险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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