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监理 >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1~5章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BY:童玉琴老师§1.1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一、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建筑许可1,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2,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里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建设单位应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延期超时的,许可证自动废止。4,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维护管理工作。5,批准开工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2建筑工程承发包1,联合承包:联合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承担联合责任,并应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2,除总承包合同已约定的分包外,须经建设单位认可;3,但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全部转包给他人;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4,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分包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队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3建筑工程监理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4建筑安全生产管理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3,施工现场安全有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施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二、合同法1、合同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2、合同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的原则(一)、合同的订立1、要约有些合同在要约之前还会有要约邀请。a.要约邀请在法律上无需承担责任。b.寄送的价目表、招标公告、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2、承诺a.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b.以信件或电报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二)、合同的效力1、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2、效力合同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效力能否产生尚不能确定的合同,包括: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无权代理人代定的合同主要包括: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3、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三)、合同的履行1、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2、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1)价款或报酬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的,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的,按原价格执行。2)履行地点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3)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四)、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法》的定义1)合同主体的变更实质上就是合同的转移。2)合同变更分为协议变更和法定变更。2、合同的转让1)合同债权(权利)转让2)合同债务(义务)转移3)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五)、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终止的原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2、合同解除3、标的物提存(六)、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继续履行,首选方式。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违约金5、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七)、合同争议的解决1、对于一般的合同争议,由被告住所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建设工程合同的就分一般都适用于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1、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政府在必要时,可对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2干预措施: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2、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手续;•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的报偿费;•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A.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B.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C.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给予适当补偿);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给予适当补偿);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扩厂等经核准报废的。3、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财产保险合同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均属财产保险;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3投保人因过失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4财产保险合同a.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均属于财产保险b.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c.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两性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d.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5人身保险合同a.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b.投保人如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c.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d.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回复。但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e.投保人解除合同,保险人应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费。f.无论哪方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g.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是须经被保人同意;4、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1)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2)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3)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否则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4)税率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5)按税收征收对象不同,税收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五种。§1.2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定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1.初始注册: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注册申请,初始注册有效期为四年;2.延续注册:应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有效期为四年;3.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4.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a.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b.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c.未达到造假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d.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置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假业务岗位的;e.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f.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聚丁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g.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h.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i.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至不满三年的;j.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5.注册造假工程师有权发起设立工程造假咨询企业;6.继续教育,分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二、造价员从业资格制度1、《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每3年检验1次;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证书和专用章:a.无工作业绩;b.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c.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d.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e.在建设工程造假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f.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g.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的;3、继续教育: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小时/3年;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法律责任1)资质申请或取得的违规责任a.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b.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2)经营违规责任a、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b、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c、有下
本文标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1~5章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46415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