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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海上保险法[教学目的][本章内容][本章重点][本章难点][思考题目][课时安排]2[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国际海上保险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掌握订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应注意的相关法律问题。3[本章内容]第一节海上保险合同第二节承保的风险第三节说明与披露第四节担保、委付与代位权4[本章重点]1、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的基本原则2、说明与披露3、担保、委付与代位权5[本章难点]担保、委付与代位权6[思考题目]1、简述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的基本原则2、论说明与披露7[课时安排]2课时8第一节海上保险合同一、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及特点二、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三、保险单四、可保利益五、保险期间六、保险价值9一、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及特点1.概念海上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协议,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约定的保险费,而在保险标的由于发生承保范围的海上风险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予赔偿的合同。2.海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3.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特点是: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合同。4.海上保险的标的可以是任何可能遭受海上风险的财产、期得得收入以及对第三人应负得责任等等。具体包括:A、船舶、货物货其他动产;B、运费、旅客票款、佣金等;C、对第三者得赔偿责任。10二、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经纪人投保的时间11三、保险单(一)保险单的定义:保险单是证明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文件。(二)保险单必须载明的事项。(三)保险单的分类:1、定值保险单与不定值保险单。2、航程保险单与定期保险单。3、流动保险单与预约保险单。12四、可保利益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的物具有可保利益,才能订立有效的保险合同。英国海上保险法规定,凡与某项海上冒险由利害关系者,即具有可保利益。具有可保利益的人主要指船舶所有人、买货人、卖货人、承运人、租船人、预付运费的付款人、被保险人、保险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受托人等。再保险。“无论灭失与否”保险条款。我国法律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13五、保险期间(一)英国旧货物险条款的规定1、劳埃德旧保险单德规定。2、仓至仓条款。3、扩展责任条款。4、航程终止条款。5、驳船条款,(二)英国新货物条款的规定(三)我国保险公司由关保险期限的规定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对被保险货物负“仓至仓”责任。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规定,船舶的定期保险的保险期限最长为一年;航次保险的保险期限以报单订明的航次为准。14六、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一)保险价值的计算方法(二)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对损失负责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三)计算赔偿的方法15(一)保险价值的计算方法1、船舶的保险价值:保险责任开始时船壳、机器、设备的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2、货物的保险价值: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的成本、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的总和。3、运费的保险价值:被保险人应付运费总额与保险费的总和。16(三)计算赔偿的方法1、保险人对损失负责的范围:对不定值的保险单以保险价值为限;对定值保险单以约定的金额为限。2、全损:船舶、货物货运费,如果时定值保险单,按照保险单确定的数额;如果是不定值保险单,按照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3、部分损失:船舶部分损坏,可以索赔合理的维修费用。货物货运费的部分损失,如为定值保险单所区订数额的比例部分赔偿;如为不定值保险单,以损失部分的保险价值为限。17第二节承保的风险一、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的海上风险都再保险单中载明。(一)英国劳埃德旧船货保险单(二)伦敦协会旧保险条款是对船货保险单的补充和修改(三)伦敦协会货物新条款(四)英国新保险单格式和新货物险条款的特点:(五)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承保的风险与除外责任、附加险别、特别附加险别与特殊附加险别。(六)伦敦协会定期船舶险条款。(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二、保障的损失18(一)英国劳埃德旧船货保险单:承保的主要风险是海难、火灾、投弃和船长、船员的非法行为。19(二)伦敦协会旧保险条款是对船货保险单的补充和修改。协会条款主要有:协会航程保险条款——船壳、协会定期保险条款——船壳、平安险条款、水渍险条款、一切险条款、运输条款、战争险条款、罢工、暴动和民变险条款。20(三)伦敦协会货物新条款:1、伦敦协会货物险条款(A)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2、伦敦协会货物险条款(B)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3、伦敦协会货物险条款(C)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21(四)英国新保险单格式和新货物险条款的特点:保险单格式简单化,条款的结构统一,条理性强;条款的内容完整,可以独立承保;条款全部是明示规定‘词句简短,陈旧过时的词汇删除。22保障的损失(一)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二)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1、单独海损单独海损是指因所保险引起不属于共同海损性质的保险标的物的部分损失。它仅限于标的物本身的损失,而不包括由此引起的费用。2、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是指保全在同一航海中遭受危险的财产,在危难中自动而且合理地作出特殊的牺牲或支出特殊的费用。23(一)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1、全部损失全损可以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实际全损是指保险标的的物已全部毁灭,或受到损害而失去投保时原有的性质,或被保险人已经无法弥补地丧失了保险标的物。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因实际全损不可避免而合理地予以委付,或因如不支付超过其价值的费用就不能防止实际全损。2、部分损失全部损失以外的损失都是部分损失。24第三节说明与披露英国法最大善意原则:海上保险合同以最大善意为基础,如当事人一方不遵守最大善意,另一方得撤销合同。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前或订立合同时应将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并决定保险费率的重要情况告知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做了不正确的说明或遗漏,无论是否故意,保险人均应撤销合同。中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的规定25第四节担保、委付与代位权一、被保险人的担保二、委付委付是指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物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而请求支付保险标的物全部保险金额。委付的效力是:1、保险人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的全部权利;2、被保险人可以请求支付保险金额的全部。三、代位权26一、被保险人的担保被保险人保证履行或不履行某种事项,保证履行某种条件,保证某种情况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被保险人违反其担保,保险人对于违反担保之后所发生的损失可解除一切责任。被保险人的担保分为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两种。(一)明示担保。明示担保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以书面约定的事项。(二)默示担保:默示担保是指未经当事人明示约定,而由法律推定应当履行的担保,如船舶适航性及航海合法性的担保等等27三、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当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损失以后,保险人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权利,包括对由责任的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设立代位权制度的作用行使代位权的原则代位权与委付的区别28设立代位权制度的作用1、防止被保险人取得保险人的赔偿后,再次向第三人求偿。2、防止第三人仅由于存在与他无关的保险单而逃脱责任。29行使代位权的原则1、保险人取得的权利不得优于被保险人;2、保险人只能在已陪付被保险人的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权利。30代位权与委付的区别1、代位权是转让对第三人的诉权,而委付则是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2、保险人取得代位权以保险人给付赔款为条件,而委付则没有这一条件。中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规定,当保险标的物遭受损失是由于第三者的过失所造成时,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赔偿要求,保险方可以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方。31案例分析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出售一批木材给乙公司,履行方式为:甲公司于7月份将该批木材自吉林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纽约,乙公司支付相应对价。但7月份,甲公司没有履行。8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木材至迟应在8月20日之前发运。8月10日,甲公司依约将该批木材交铁路运至大连。但该批木材在自大连至纽约的运输途中因海难损失80%。由于双方对货物灭失的风险约定不明遂发生争执。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时32履行义务已终止,故货物损失的风险理应由甲公司承担。问:(1)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2)乙公司认为本案合同因甲公司违约已经终止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3)本案中,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3分析:(1)有权。因为甲公司已经迟延履行合同,构成违约。(2)不正确。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卖方不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则可以给卖方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在此时间内,买方不能采取与此相冲突的救济方法。在本案中卖方即可以在买方规定的“至迟不超过8月20日”的合理时间内履行义务。合同依然有效。(3)由买方承担。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合同双方对风险承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货物涉及运输,则在自货物按照合同交付给第一个承运人以运交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本案中,即货物交由铁路运输时起就将风险移转买方承担。
本文标题:第七章 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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