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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第七章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概念特征分类第一节信用保险一、信用保险的产生与发展信用保险起源于19世纪中叶的欧洲,最初开办的是国内信用保险业务。1919年,英国成立了出口信用担保局,最先推出官办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信用保险得到了迅速发展,欧美等国出现了众多的商业信用保险公司,一些私营保险公司还联合组织了专门承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机构。第一节信用保险我国的信用保险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且采用由国家指定保险公司试办的方法,并未普及开来。1983年初,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达成协议,试办了我国第一笔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1986年初,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有关协议,开始试办短期出口信用保险。1988年,国务院正式决定由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试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并在该公司设立了信用保险部。1994年,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同时也办理不同种类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2001年,作为政策性保险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专门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成为中国第一家经营专门险种业务的保险公司。第一节信用保险二、信用保险的概念信用保险是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义务人信用的一种保险,其原理是把义务人的保证责任转移给保险人,当义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当权利人由于义务人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时,除非权利人主动放弃对义务人的追偿,保险人不论对于义务人行使代位追偿的结果如何,都必须首先履行对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赔偿。第一节信用保险三、信用保险的特征(一)承保风险的特殊性信用保险承担的是一种信用风险,义务人能否如期偿付债务、履行条约、诚实守信,是信用保险的实际风险之所在,因此,保险人必须要在实现对义务人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投保。第一节信用保险三、信用保险的特征(二)经营方式的特殊性信用保险保险人的经营基础主要依靠于资信调查,而不是一般财产保险所依靠的损失概率和大数法则。因此,在厘定费率时,信用保险主要依赖于义务人的资信状况,如财务状况、经营现状、经营历史以及所在国的政治与经济环境等。同时,由于信用风险主要是一种主观风险,实际经营过程中保险人进行的追偿成功率不高,保险人的经营风险控制尤为重要。为了控制经营风险,保险人非常重视资信调查工作和反担保措施的运用。第一节信用保险三、信用保险的特征(三)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信用保险一般建立在信用经济关系或经纪合同基础上,其保险合同一般涉及三方关系:保险人、权利人、义务人。同时,保险合同是作为保险人对义务人的违约行为所造成权利人的损失这一附属性责任的书面承诺,是建立在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主合同基础之上,因此属于附属性合同。第一节信用保险三、信用保险的特征(四)对保险人要求的严格性由于经营信用保险的保险人本身必须具有可靠的偿付能力,加之信用保险部分业务的复杂性及政策性,各国对经营信用保险的保险人要求极为严格。在国外,这类保险业务必须由政府批准的保险人或专门的信用保险公司经营;在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在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经营,在2001年年底以后,则交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专营。第一节信用保险四、信用保险的作用(一)帮助企业进行风险控制,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信用风险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因素,如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和人员不忠诚职守等问题,在信用保险中,保险公司会促进和帮助改善企业的信用风险管理,保障企业的稳定经营和发展。同时,还可以将保险范围内的应收账款作为保证手段向银行申请贷款,获得广泛的融资渠道和资金,对于促进企业的发展,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都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第一节信用保险四、信用保险的作用(二)促进贸易活动的健康稳定发展目前的商品贸易行为经常形成贸易链,例如,其中的某一方不能按时履行合同,或者贷款不能按期收回,导致商品交易关系中断,最终阻碍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有了信用保险,无论在何种交易中出现信用危机,均有保险人提供风险保障,因此,即使一道环节出了问题,也能及时得到弥补,从而不至于使整个贸易活动受到影响,有利于促进商业贸易活动的健康稳定发展。第一节信用保险四、信用保险的作用(三)有利于一国出口创汇外贸出口面向的是国际市场。风险大,竞争激烈,一旦出现信用危机,出口企业就会陷入困境,进而影响市场开拓和国际竞争力。当企业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时,保险人在企业因商业风险或政治风险不能从买方收回货款或合同无法执行时提供赔偿。因此,出口信用保险有利于出口企业的经济核算和开拓国际市场,最终促使其为国家创造更多的外汇收入。此外,一旦发生欠款,可由出口信用机构出面追回,由于该机构具有国家背景,因此,追讨往往较有成效。第一节信用保险五、信用保险的种类目前,我国的信用保险业务主要包括商业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一)商业信用保险1.种类(1)赊销信用保险(2)贷款信用保险(3)个人信用保险第一节信用保险五、信用保险的种类(一)商业信用保险2.商品信用保险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除外责任则需要重点避免卖方和买方之间共同进行的欺骗行为以及卖方可能的任何与延期或分期收款行为有关的允诺。第一节信用保险五、信用保险的种类(二)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损失的信用风险。它所承担的责任,主要是出口企业在发货后收不到货款的责任,有时也表现为出口企业由于买方毁约使货物不能出口而造成的损失。第一节信用保险五、信用保险的种类(二)出口信用保险1.出口信用风险的种类(1)出口信用保险按信用期长短,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2)根据保险责任起讫时间的不同,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可以分为出运前的保险和出运后的保险。(3)按承保风险的不同,可分为商业出口信用保险、政治出口信用保险和综合出口信用保险。2.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责任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风险主要包括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两种:第一节信用保险2.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1)商业风险是指进口商付款信用方面的风险,也称买家风险,该风险一般包括:进口商破产或接近破产,无力偿付货款;进口商逾期不付款;进口商违约拒收货物或拒付货款,而这种行为并非被保险人(出口商)的过失所致,而是买方主动丧失信用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所致。第一节信用保险(2)政治风险是指与被保险人(出口商)进行贸易的进口商所在国家内部的政治、经济状况的变化而导致买卖双方都无法控制的收汇风险,也称国家风险。该风险主要包括:进口商所在国家实行外汇管制,禁止或限制汇兑;进口商所在国家实行进口管制,禁止贸易;进口商的进口许可证被撤销;进口商所在国发生战争、动乱、骚乱或暴动等;进口商所在国或任何与之有关的第三国发生非常事件。第一节信用保险3.出口信用保险的除外责任在出口信用保险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项目主要包括:(1)卖方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带来的风险;(2)出口货物在出口前已存在的风险;(3)买方未能获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有关的许可而导致不能收货付款的损失;(4)买卖合同规定的付款币制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5)汇率变动引起的风险;(6)其他保险中承保的风险。第一节信用保险4.出口信用保险的赔偿限额和费率厘定保险公司承保出口信用保险时,一般均规定每一保险单的最高赔偿限额,发生损失时,在赔偿限额内赔付。厘定费率一般考虑下列因素:买方所在国的政治、经济及外汇收支状况;出口商的资信、经营规模和出口贸易的历史记录;出口商以往的赔付记录;贸易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投保的出口贸易额大小及货物的种类;国际市场的经济发展趋势等。第一节信用保险(三)投资保险投资保险又称政治风险保险,承保去国外投资的本国投资者因东道国的政治局势动荡或政府某项法令变动所引起的在投资合同范围内的投资损失的信用保险。本国投资者是投保人,要求保险公司保障的是他们在国外的投资利益。第一节信用保险1.投资保险承担的政治风险主要包括:(1)战争风险,即东道国发生的战争、罢工、恐怖行为及其他类似战争的行为;(2)征用风险,即东道国政府有关部门强行对投资资产进行征用、没收、国有化、扣押等行为;(3)汇兑风险,即外汇风险,投资者因东道国的突发事变而导致其在投资国与投资国有关的款项无法兑换货币转移的风险。第一节信用保险2.投资保险的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违背或不履行投资契约,或故意违法行为导致东道国政府有关部门的征用或没收造成的损失;(2)被保险人投资项目受损后造成被保险人的一切商业损失;(3)被保险人未按东道国政府有关部门所规定的期限汇出款项造成的损失;(4)由于原子弹、氢弹等核武器而造成的损失;(5)在投资合同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财产的征用、没收所造成的损失。第一节信用保险3.投资保险的保险期限投资保险的保险期限分为短期和长期两种:短期保险期限为一年;长期保险期限最短的为3年,最长的为15年。第一节信用保险4.投资保险的保险金额和费率的厘定投资保险的保险金额以被保险人在国外的投资金额为依据,一般规定为投资金额的90%,即被保险人须承担10%的风险责任。保险金额分为当年保险金额和最高保险金额,前者适用于只投保1年的短期风险;后者适用于长期投保,是指该项总投资金额下的最高保险金额。投资保险费率的厘定,一般根据保险期间的长短、东道国的政治形式以及经济环境、投资者的能力及项目工程等因素确定。一般分为一年期的保险费率和长期保险费率两种。第二节保证保险一、保证保险的产生与发展保证保险首先出现于约18世纪末19世纪初,它是随着商业信用的普遍化和道德危险的频繁发生而发展的。我国保证保险业务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办理保证保险,主要是引进了国外的工程履约保函,以英文条款为主。进入90年代后,具有中国特色保证保险的险种以条款形式也获得了一定的发展。第二节保证保险一、二、保证保险的概念与特征(一)保证保险的概念保证保险是指被保证人(债务人)根据权利人(债权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一种保险。如果由于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其他行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由保险人来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证保险的出现,是保险业功能由传统的补救功能、储蓄功能,向现代的资金融通功能的扩展,对拉动消费,促进经济增长会产生积极的作用。第二节保证保险(二)保证保险的特征1.保证保险的当事人涉及三方:保证人,即保险人;被保证人,即投保人(债务人);权利人,即被保险人(债权人)。2.保证保险中,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且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后,有权利向投保人进行追偿,而在一般财产保险中,投保人不存在被追偿的责任。3.保证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对投保人的债务偿付、违约或失误承担附属性责任的书面承诺,实际上是对权利人的担保。4.保险人必须严格审查投保人(被保证人)的资信。5.保险费实质上是保险公司以自身名义提供担保而收取的手续费用。第二节保证保险三、保证保险的种类保证保险主要包括忠诚保证保险、确实保证保险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一)忠诚保证保险1.忠诚保证保险的概念忠诚保证保险是承保雇主因其雇员的不诚实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作为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这里的不诚实行为包括盗窃、贪污、非法挪用、伪造、欺骗等。忠诚保证保险的投保人并不是被保证人,而是由权利人雇主自己投保,雇主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这一点与其他保证保险由被保证人投保不同。第二节保证保险2.忠诚保证保险的种类(1)指名保证保险。是指以特定的雇员为被保证人的忠诚保证保险。雇主遭受由被保证人所造成的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指名保证保险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个人保证保险,是以特定的雇员单独为被保证人,一般由这个指名雇员提出保证申请,保险费由该雇员自己支付。另一种是表定保证保险,是指在同一保证合同中,承保两个以上的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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