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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和驳回裁定的法律适用春江[xfxycj]于2003-03-3112:26:20发表在[闲谈]目前,发现许多原告将民事诉状递交到人民法院(包括其派出法庭),法院经审查后,决定不予受理(也称不予立案),或者受理后,在庭审时发现不应受理,而作出驳回起诉的,只用口头裁定,不发给原告裁定书,使得原告无法上诉,告状无门。一、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起诉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案件,能否用口头裁定?回答是否定的。国家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与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如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生争议或遭受非法侵害时,他就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这种保护是通过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来实现的。而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是由诉而引起的。诉又分实体意义之诉和程序意义之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起诉不予立案和驳回起诉,是消灭民事争议权益程序意义上之诉,同时也消灭了实体意义上之诉。诉权同时又是一种法律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主管权,同时也是赋予当事一种民主权利。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所谓两审终审,就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终结诉讼的审级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是本生效的裁判,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裁定不服,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有权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或立案后经审查认为不应立案而驳回起诉,只用口头一裁了之,不服裁定的当事人无法行使上诉权,上诉到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请求会因为没有依据(即裁定书)而被驳回。可见一审法院用口头裁定,非法剥夺当事人上诉的权利,同时也剥夺了当事人民事争议的实体权利。从程序法上讲,一审法院实行对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的口头裁定,实质上形成了一审终审。二、人民法院对起诉能否受理的审查范围。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只作程序上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审查,而不能作实体上的审查。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第108条的起诉,必须受理”(民诉法第111条人而时常发现有些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在接到当事人民事起诉状时,却进行了实体性审查,例如审查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并将双方当事人传到法院,进行对实体争议的询问。有一个派出法庭原任庭长(时任审判员)接到原告起诉状后,对原告提供的票据材料看了一下后就说:“你这不是证据,只有欠款欠条才能作出证据”,当场用口头裁定不予受理,并将诉状退还起诉人。按民诉法规定,是不是证据只能在开庭后,通过举证、质证、辩论,法庭才能认证,没有通过“三证”环节,如何就认定当事人提供的票据就不能是证据?三、人民法院审查是否立案的期限。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而目前发现许多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接到当事人诉状后,一拖很长时期不予答复,有时长达5个月之久,经起诉人再三催问也无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二款规定:“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7)7号“印发(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第12条规定:“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对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不能用口头一裁了之,必须制作民事裁定书,并向原告送达。如果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且不发给民事裁定书,原告如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即使上诉了,二审法院会因为上诉没有依据(即裁定书)而会驳回上诉的,这无形中无端剥夺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同时剥夺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实体权利,是侵犯公民的民主权利行为。四、审判人员不发裁定书的原因何在?一是图省事,怕麻烦。制作裁定书按照法律规定又得写、又得报批、又得打印、盖章。多费事!不如用口头一裁了之。二是负责立案审查的法官法律知识、文化素质不高,书写裁定书有一定困难。目前发现许多基层法院立案庭(室)负责审查立案多是些老同志,小学、初中文化程度占多数。笔者曾听到一名法院副院长说:“我每次签批裁判文书,不光审查法律方面问题,我还得给他们修改错别字和语句不通顺地方’。三是抱私枉法。有时起诉的案件与审查法官有利害关系,或者被告人是自己的亲朋好友,有的因为接受被告人好处等。五、审判人员用口头裁定,不发裁定书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公布的(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5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或者私自受理案件的”,属违法行为,应当追究负责审查此案的审判人员法律责任。六、当事人面对不发裁定书,如何才能实现自己的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口头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当事人如不服,可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和院长提起申诉,或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还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他们依法行使监督权,要求撤销一审法院不合法的裁定,责成其立案或发给书面民事裁定书。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对原告起诉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必须制作民事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的审判人员。书记人员署名,报请庭长或院长批准,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绝不能用口头一裁了之。
本文标题:对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和驳回裁定的法律适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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