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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7LetterofGuarantee7.1whytheL/Ghadbeenintroducedtointernationaltrade一.银行保函的产生.与信用证一样,银行保函源于国际经济交往的需要.在国际性经济交易(贸易,借贷,租赁,投资)中,由于交易双方往往处于不同的国家(地区),交易具有复杂性和风险性,因此当事人常常不满足于对方在合同中作出的有关承诺,而是进一步要求由第三方对合同的履行及其他有关事项提供额外的保证,这就产生了对跨国担保业务的需要.商业银行是跨国担保业务的积极参与者,一方面,交易当事人需要和依赖银行信用介入交易,从而为合同的履行,价款的支付等提供较为可靠的第三者担保;另一方面,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虽然对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但是仅仅承担了一种支付的可能——在付款类担保项下,银行承担对合同价款的支付保证责任;在信用类担保项下,银行承担对交易一方履行合约义务的保证责任。所以,银行担保业务只构成银行的或有负债(Contingentliability),属于不列入资产负债表的表外项目(OffBalanceSheetItem)。这样,银行从事担保业务的规模可以不受资产负债比率及各项管理规定的约束,可以增加业务收入。而且在担保业务中,银行可以通过反担保或收取抵押品等形式先进行有效的风险抵补,基础合同(underlyingcontract)一旦违约,银行能有效控制和减小损失。在国际经济交易中,银行担保普遍以保函的形式出现,保函得到了大量的应用。二.银行保函的定义.银行保函是指银行以自身的信用,应其客户(委托人)的要求或应其他人(指示方)的指示而开立的保证文件,它就委托人关于某一基础合同的债务或责任向第三方当事人(债权人或受益人)作出保证,如委托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则由银行向第三方当事人作出赔偿.所以保函不但适用于有风险的复杂的结算方式,而且适用于任何经济交易中,为承受风险的一方提供保障.三银行保函的法律属性.银行保函是基于一定的基础交易关系,或者是一定的合同关系和一定的经济关系而产生的.那么,在银行保函产生之后,其与基础交易合约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呢?在法律上对这种关系又是如何认定的呢?综观世界各国传统的法律条文,对担保属性的法律认同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1)有些国家将担保合同仅仅看做是基础商务合同的附属合同,即认为银行保函与基础合同是从属性关系;(2)有些国家将银行保函看做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文件,一个与信用证相类似的,由担保银行享有高度支付独立性和独立责任的信用工具,强调银行保函与基础合同之间的相互独立性以及保函项下的付款不受商务合同条款及执行状况的干扰的特性.(3)还有些国家则采取折中立场,既承认银行保函可具备独立于基础合同的特点,也允许非独立性的从属于担保的存在,赋予交易的有关当事人以选择不同属性之担保的自主性.从实际情况来看,多数国家的法律属于第一种情况.在担保业务中,尤其是在国内担保业务中,担保合同(包括银行保函)被普遍认为是一种从属性合同(AccessoryContract).中国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担保法》就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担保合同就是主合同(基础合同)的从合同,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英国,美国,瑞士,法国等国家的法律也有类似规定。传统法学对从属性担保的见解是:将银行担保这一银行信用置于基础交易的从属地位,认为担保合同只是其基础交易合同下的附属性合同,担保人开立保函所承担付款责任的成立与否,取决于基础合同条款及背景交易的实际执行情况。因此,银行开出担保后并不能依据保函的文字约定独立地承担起保函中所规定的支付责任,而只能在发生索赔时依靠对合同项下是非曲直的判断来决定支付与否。如我国的《担保法》就明确规定,一般担保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对于担保银行来说,事实上操作难度很大。由于银行所处的地位,银行不可能像法院那样在错综复杂、纵横交错的合约纠纷中去分清对错,因此总是陷入进退维谷、左右为难的境地,最终不得不依赖于法庭的判决来确定是否应该支付。传统担保的这种特点,不仅给银行担保业本身的开展带来不便,而且难以给接受保函的受益方带来太多的安全感。因此,传统担保业务难以在全球范围内推广。近年来,国际经济交往日益密切,人们也日益强烈地感受到传统担保形式的弊端和不便。受益方为了保证其自身正当权益不致因合同纠纷的难以调节及旷日持久的诉讼过程而受到损害,纷纷要求申请人通过其往来银行所出具的担保能够具有独立于基础交易本身,独立于基础合同条款本身之规定的特点。同时,受托出具保函的银行,为避免在从属性担保项下经常被迫卷入背景交易的纠纷,致使其丧失信用之情况的发生,并为迎合商业交易者的强烈需要,也愿意开立那种在其付款时可以不必考察基础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的独立性担保。由此,国际银行保函业务就脱离了传统的担保模式而逐步得到发展。时至今日,独立性保函已成为当今银行担保业务的主流。独立性保函是一种虽根据基础交易的需要而出具,但一经开立其本身的效力又不依附于基础交易合同,其付款责任仅以其自身的条款为准的担保种类。在这种保函项下,保函与基础合同之间不再具有类似于从属性担保那样的法律关系,担保行的支付行为不再受制于基础合同的实际执行情况,仅受保函本身条件规定的约束。四.银行保函的国际规则。1992年《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niformRulesforDemandGuarantee,Publication458,简称URDG).该规则明确界定了银行保函独立于基础合同的属性,即不依附,从属于基础合同,银行保函项下的责任与基础合同无关,从而避免了银行卷入基础合同纠纷。URDG规定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保函赔付处理仅凭单据和文件,与事实交易无涉,即单据化业务。URDG的保函索赔简单,通常只需要受益人提交汇票以及说明基础合同主债务方违约的申明文件即可获得赔付,不需要为了获得司法文件或仲裁决议而陷入旷日持久的等待甚或法律纠纷之中。五.银行保函的基本特点。根据传统担保的法律属性,保函具有如下特点:1.就保函性质而言,保函从属于基础性合约,基础合同的存在是保函成立的前提条件,保函随基础合同的失效而失效。保函与信用证一样,是以银行信用补充商业信用,解决合同双方互不信任,便利达成交易的一种手段。2.银行保函的付款责任是第二性的。在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时,信用证一旦开出,开证行就负有首要付款责任,受益人应该向开证行交单请求付款,而不是向申请人交单,因此开证行负有第一性付款责任。在使用保函时,通常受益人(债权人)应先向委托人(申请人)请求付款,只有在债务人不付时才可利用保函要求保证人付款。因此,保证人的付款责任是第二性的。3.只有在违约情况发生时才会支付。信用证是用于完成货物买卖合同下的支付,卖方装运货物后就在信用证下支款,在一般情况下,信用证下的支付是确定会发生的。银行保函则与信用证正好相反,只有在委托人违约时,受益人才会根据保函进行索偿,因此保函下的支付不一定发生。4.开立保函只是为了提供信用担保。委托人申请开立保函后,万一自己未履约就非支付赔款不可,因此开立保函能促使委托人履行基础合同。而对于担保行来说,是出于对委托人履约能力的信任才出具保函的,银行开立保函的目的不是为了赔款,而是为了提供信用保证,解决交易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使合同可以顺利实施。因此银行一般不要求委托人交付押金,而只是要求质押或提供反担保。见索即付保函的主要特点:1.保函独立于基础合同,基础合同的消亡不意味着保函也随之自动失效。2.付款的唯一条件是单据。银行在见索即付保函项下处理的是保函所规定的单据,而不予理会基础合同本身的交易执行情况,同时对单据的真伪以及对索赔的合理性等,也概不负责。担保银行赔付责任成立与否,决不受合同条款及事实情况的影响。3.保函的独立性是相对的。由于保函对单据的要求比较简单,所以在保函的情况下,更容易发生欺诈行为。各国有关担保的法律均规定,若对受益人的欺诈行为有确凿的证据,则受益人无权取得保函下的索偿。所以,见索即付保函是独立的,但其独立性是相对的。7.2introduction7.2.1definitionAbankguaranteeisusedasaninstrumentforsecuringperformanceorpaymentespeciallyininternationalbusiness.Abankguaranteeisawrittenpromiseissuedbyabankattherequestofitscustomer,undertakingtomakepaymenttothebeneficiarywithinthelimitsofastatedsumofmoneyintheeventofdefaultbytheprincipalThemainpointofguaranteedoesnotconsistinassumingthedebtor’sliability(bytheguarantor)inthelatter’sinterest,butinrecoupingthebeneficiaryforanydamagecausedbyfaultyperformance.7.2.2partiesandobligation1.BeneficiaryBeneficiaryisthepartyinwhosefavortheguaranteeisissued.Heissecuredagainsttheriskoftheprincipal’snotfulfillinghisobligationtowardsthebeneficiaryinrespectoftheunderlyingtransactionforwhichthedemandguaranteeisgiven.2.PrincipalTheprincipalisthepersonatwhoserequesttheguaranteeisissued.Theprincipalwillbeclaimedifheisinbreachofhisobligation.3.GuarantorTheguarantorisasurety,abankorfinancialinstitutionthatissuealetterofguaranteeundertakingtomakepaymenttothebeneficiaryintheeventofdefaultoftheprincipalagainstthepresentationofawrittendemandandotherspecifieddocuments.Heisnotrequiredtodecidewhetherthebeneficiaryandprincipalhaveorhavenotfulfilledtheirobligationundertheunderlyingtransactionwithwhichtheguarantorisnotconcerned.Thatistosay,theguarantoriswillingtomeetitscommitmentintermsoftheguarantee,withoutbecominginvolvedinpossibledisputesbetweenBeneficiaryandprincipalregardingcorrectperformancebytheprincipalofhisobligation.4.Instructingparty(counterguarantor)Sometimes,abankorafinancialinstitutionoranyotherbodyactingasaninstructingpartyissuesacounterguaranteeactingontheinstructionofaprincipalinfavorofaba
本文标题:第七章银行保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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