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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海上货运保险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主要内容:•保险原则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国际海运保险中承保风险的分类•国际海运保险中海上损失的分类•海运保险险别和内容:CIC、ICC保险的概念和原理:•保险(insurance)(仅指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产生的原理•过错人难以找到或无法追偿•社会保险(广泛性、公益性):集资性质d•商业保险(个体行为):彩票;保险公司的概率论*+*保险公司期望收益事故发生的损益事故发生概率事故不发生的损益事故不发生概率商业保险的源头:社会保险公元前2500年前后,古巴比伦王国国王命令僧侣、法官、村长等收取税款,作为救济火灾的资金。古埃及的石匠成立了丧葬互助组织,用交付会费的方式解决收殓安葬的资金。古罗马帝国时代的士兵组织,以集资的形式为阵亡将士的遗属提供生活费,逐渐形成保险制度。保险的几个概念:保险标的物、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保险事故(承保风险)、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商业保险的基本大类: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等责任保险:投保人对受害人(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代其赔偿责任损失的一类保险。例如汽车强制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保险人为投保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保险,承诺当投保人对权利人不履行义务时,由保险人代为履行义务的保险。相当于一种担保。一、保险原则及其在国贸中的运用•1.可保利益原则•2.最大诚信原则•3.补偿原则代位追偿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4.近因原则1.可保利益原则•可保利益也叫保险利益、保险价值。是投保人或说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物上因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会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到损失,也会因不发生保险事故而继续拥有。•注意保险标的物和保险利益的区别:例:对租赁船舶的保险财产保险可保利益的来源:1.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2.对保险标的物的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等3.对保险标的物承担一定的风险和责任仓储公司对其保管的物品报关行对其经办进出关境的货物海上运输承运人对其承运的货物人身保险可保利益的来源:•1.本人•2.血缘、婚姻关系(无须被保险人同意)•3.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须被保险人同意)债权人对债务人接受他人生活费或教育费用者对供给者为本人管理财产或利益的人•4.劳动雇佣关系构成可保利益的其它要件:•1.可保利益必须合法(合法)•2.可保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衡量的经济利益(有价)——人身保险除外•3.可保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可以实现的利益(包括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或发生时可以实现的合理的预期利益)(确定)以下保险是否拥有可保利益?1.某人为自己生产的假钞投保2.某人为胡锦涛投保人身保险3.某人为初恋情人赠送的项链投保4.某人为自己收藏的天价世界名表投保5.某人为奥巴马总统的汽车投保6.某人为自己收藏的一枚面值5元的普通邮票投保20万元,称1年后定会上涨至20万可保利益的存在时间一般财产保险:投保时和保险事故发生时对标的物都要有可保利益海上运输保险:仅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货物有可保利益人身保险:仅要求在投保时具有可保利益可保利益原则在海运中的运用海运保险时间的“仓至仓条款”的运用CFRFOB术语:买方自行投保,但买方投递的保险仅在装运港船舷后起作用,出口内陆运输发生保险事故无法运用“仓至仓条款”,需卖方自己投保内陆运输险CIF术语:卖方代买方投保,但一开始先以自己的名义投保,货物装到船上后通过背书将保险单转让给买方。出口内陆运输发生保险事故可以利用“仓至仓条款”2.最大诚信原则指的是:在保险合同中,双方均应当本着绝对的诚意办事,恪守信用,互不欺骗隐瞒重要事实,应自动把保险标的物的重要情况向对方作充分的披露,不做违背保险道德的行为。两方面内容:告知和陈述、保证A.告知和陈述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同时,将他实际知道的或在通常情况下推定知道的与保险标的物有关的重要事实告诉保险人。实际知道:某人给自己的汽车投保,之前已经收到汽车检修报告说发动机有故障推定知道:某人租船,运输业内权威报刊已经刊登过该艘船发生过火灾。该人为该船投保时必须告知保险人这一事实而不能借口没有看过报纸而隐瞒。A.告知和陈述例外: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被认为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也没有询问的,投保人无须告知例:当前中国游客去墨西哥旅游投保健康保险,无须告知墨西哥正在发生猪流感A.告知和陈述国际海运保险中,货物的保险方应至少告知保险人以下信息:船名与国籍、船舶的性能及特殊构造、船级、船龄、船舶受损情况等货物是否装于甲板货物在运输开始前可能遭受损害的情况货物装卸是否使用驳船A.告知和陈述没有充分告知的法律后果:中国《海商法》1.被保险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有解除保险合同的选择权,如果解除合同,保险费不退,合同解除之前任何保险事故都不赔偿。如果投保人已知悉投保人没有充分告知而选择不解除合同,则以后不得再以此为由解除保险合同。A.告知和陈述没有充分告知的法律后果:2.被保险人非故意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有解除合同的选择权,如果解除合同,之前与未告知信息无关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仍要赔偿,与之有关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赔偿。保险费酌情退还。B.保证指的是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承诺,合同签订后不做某些行为,或应当履行某些义务等等。目的:1.确保良好的管理继续进行2.确保投保人不进行风险较大的活动B.保证明示保证:以保证条款形式出现在合同里例:火灾保险合同列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不得故意疏忽对合同标的物的管理”默示保证:根据法律或惯例推定应该履行的条件或事项。例如:英国《海上保险法》规定了海上货运保险的三个默示保证:船舶应适航、不得绕航、航行的合法性B.保证违反保证事项的法律后果:保险人可以自投保人违反保证事项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违反保证事项之前的保险事故仍然要赔偿)事实上,保险公司除了被动地要求保险人履行保证义务之外,还采取了免赔率等方法避免道德风险3.补偿原则及其派生•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投保人可以按保险合同获得相应的补偿,但其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实际损失,最大不能超过标的物的保险金额,即标的物具有的可保利益。•两层含义:1.充分赔偿:损失多少,赔多少;不损失,不赔偿2.投保人不能因为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补偿原则的运用•1.超额保险中超额部分无效•2.保险中的代位追偿原则•3.重复保险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可保利益)——重复保险分摊原则A代位追偿权•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物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损失,并且同时有个第三者应当对该损失负责。则保险人向投保人履行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在其已赔偿的额度内,向该第三者进行追偿。•例:人身伤害事故代位追偿权•注意:投保人可以灵活选择从哪一方获得多少补偿,但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最高不得超过可保利益即保险价值(补偿原则的体现)保险人能够取得的代位追偿金额则视投保人的选择而定。•不足额保险中,投保人得到保险人的赔款后,仍然可以就剩余损失额向第三人索赔,而保险人也能就其赔偿的部分向第三人索赔代位追偿权的行使时间•代位追偿权的行使应当以保险人的赔付为先决条件。保险人在没有赔付投保人之前,不能去找第三人行使代位追偿权。对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保护•1.保险人赔偿前,投保人未经保险人的同意,擅自与第三者和解,以致于保险人若赔偿后无法行使代位追偿权,则保险人可以拒赔。•2.保险人赔偿后,投保人未经保险人的同意,擅自与第三者和解,以致于保险人无法行使代位追偿权,则保险人可以要求投保人赔偿损失。•3.保险人赔偿后,若投保人又从第三者获得赔偿,则需将获得的赔偿转交给保险人,作为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受托人。国际海运中的代位追偿权•1.当货物损失的原因是承运人或其它可以追偿的第三者的过失的时候,保险人赔付投保人后可以向第三者代位追偿。•2.当过失人难以寻觅(天灾)或不可能赔偿(人祸)时,保险人赔偿投保人后获得对损失货物的所有权(如果货物还存在的话)——分全损和部分损失(须可分离)两种情况。保险人处理货物可以超额获益B重复保险分摊原则•重复保险:对同一保险标的物、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向两个以上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此时保险金额总和可能高于保险利益,投保人可能超额受偿,不符合补偿原则例:汽车保险B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例:货物保险价值100元,向三个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保险金额分别为60、80、100元。保险事故发生后损失了70元。分摊方法1.比例责任分摊(海上保险合同)以各个保险人的承保金额之和作分母,各自承保金额作为分子2.责任限额分摊(国际保险市场)按各保险人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单独应付的最高责任限额之和作分母,各自单独应付的最高责任限额作分子分摊方法3.连带责任分摊投保人有权向任一个保险人要求承担全部赔偿金额,该保险人再根据比例分摊原则与其它保险人结算4.顺序责任分摊由最早签订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负责赔偿,若不足以全部补偿损失,再由下一个保险人继续赔偿5.平均分摊用于责任保险4.近因原则•保险标的物损失的原因有时候包括好多个,会出现一果多因的情况,这些因素有可能同时发生,也可能先后相继发生。例:地震+海啸导致货物全损海啸—船舵失灵—触礁导致全损•近因:对标的物损失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保险人只在承保风险是损失的近因的情况下负责赔偿。近因原则的运用•当两个以上的原因同时、共同造成货物损失时,当这些因素各自导致损失大小可以确定时,保险人仅负责承保风险造成的那部分损失。如果各自导致的损失大小无法确认,则赔偿全部损失(A)•当两个以上的原因相继发生造成货物损失时,寻找其起决定性、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如果属于承保风险,则需要赔偿(B)近因原则的运用•确定B型近因的一种方法:链条规则•从事件发生到最终结果,其中各个事件如同链条的一个环节,如果这些链条环节环环相扣,紧密连接,则链首事件就是损失的近因。如果链条中断,则近因肯定是另外的原因。判断下列损失的近因•1.船舶触礁导致漏了一个洞,水渗入船体,使得几箱钢材渗水导致生锈,从而导致货物损失。请问货损的近因是?•2.船舶在航行途中经过某地,该地发生战争,灯塔强制关闭,船舶为了防止触礁向海岸驶去,但由于观测失误,导致触礁,货物全损。请问损失近因是战争吗?•3.一场火灾使得某人家的墙不再牢固。一周后大风将该户人家墙刮倒。请问该人家能否以火灾向保险人索赔?二、国际海运保险中承保风险的分类海运风险海上风险外来风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恶劣气候、雷电、海啸浪击落海、洪水、地震火山爆发海河湖水进入运输工具火灾、爆炸、搁浅触礁、沉没、碰撞颠覆、投弃、吊索、海盗船长/船员等的不法行为一般外来风险偷窃、渗漏、短量、碰损、破碎短少或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生锈玷污、受潮受热、串味、钩损特殊外来风险战争、罢工、拒收等三、国际海运保险中海上损失的分类海上损失全部损失部分损失实际全损推定全损单独海损共同海损全部损失概念:保险标的物因为保险事故而全部灭失或完全丧失原有价值,或者可以视同全部灭失的状态。可以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两类。A实际全损1.保险标的物实体已经完全灭失2.保险标的物严重受损导致原有用途或价值完全失去3.投保人对标的物丧失所有权且无法挽回4.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期限(两个月)B推定全损1.标的物虽未完全灭失,但估计完全灭失已经无法避免(例如货船在某海域搁浅,又遇上台风无法救援,则认为其全损已无法避免)2.保险标的物严重受损,修理和续运费用将超过其保险价值或在目的地的完好价值3.投保人对标的物丧失所有权,而收回所有权的费用将超过收回后标的物的价值推定全损下,保险人按全损赔偿了全部损失后,取得对标的物的全部权利(委付)部分
本文标题:第七讲海上货运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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