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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洗钱风险分析及监管建议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第三方支付业务规模越来越大,在带给人们便捷支付途径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本文从反洗钱的角度对第三方支付业务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分析,并试图在此基础上给出相应的监管建议。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洗钱风险监管建议一、第三方支付业务概要(一)第三方支付的产生电子商务运作模型和业务流程中的三个环节———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是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其中资金流环节对支付的便捷性提出了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应运而生。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规模与日俱增,似乎可以预见到这种借助于互联网络迅速传递支付指令的支付模式将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结算模式———结算范围拓展到电子商务以外。(二)第三方支付的价值传统意义上,从资金流的角度可以认为第三方支付企业作为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为买卖双方整合了众多银行卡支付方式,将一条更便捷的支付途径呈现在买卖双方面前。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企业为银行整合了零售电子商务结算业务,节约了银行的营销成本,同时其在向银行下达支付指令前第三方支付系统可以对其跨银行系统账户的收付额进行轧差清算,跨银行系统调拨资金金额显著减少,宏观上节约了结算成本。(三)第三方支付参与了银行的中间业务尽管仍然需要银行的底层服务,从业务性质上可以认为第三方支付企业从事了类似于银行的结算业务。尤其是当第三方支付企业在银行开立作为支付中介的一般存款账户后,银行基本将电子商务里中小规模的支付结算业务剥离给第三方支付企业,作为支付中介的一般存款账户实际成为银行无法控制的内部账户(参见图1)。第三方支付企业出现后,原本银行了如指掌的交易过程被割裂为两个看起来毫无联系的交易———客户的支付指令由第三方支付企业掌握,银行按照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指令将资金由客户账户划入支付中介账户和将资金由支付中介账户划入目标账户,就这样结算业务在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参与下完成了。第三方支付企业成为结算业务的一个环节(具备了跨系统轧差清算功能),尽管它不像银行取得了开展中间业务的许可,尽管其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看起来更像IT类企业。二、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洗钱风险分析(一)隐蔽的资金转移渠道如前述,当第三方支付企业参与到结算业务中时,原本银行了如指掌的交易过程被割裂为两个看起来毫无联系的交易。事实上这两个交易可以发生在同一银行系统或跨银行系统,即便发生在同行系统,银行也无法确定这两项交易的因果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第三方支付企业利用其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屏蔽了银行对资金流向的识别。当第三方支付企业各银行系统账户轧差清算时,对于局外人(包括银行)而言,每笔客户资金的来龙去脉将变得更为复杂(参见图1箭头①)。前已述及,第三方支付可能会不再拘泥于电子商务的资金流环节而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结算模式。任何人只要在第三方支付企业注册了虚拟账户就可以便捷隐蔽地实现账户间的资金转移。(二)便利的套现渠道第三方支付企业为收款方实现了商户POS功能,是收款方的虚拟商户POS机,并且这种POS机突破了时间、空间的限制,极大拓展了用户的范围。得到这种POS功能的方法十分简单——注册为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用户,无论收款方是否为商户,无论交易是否真实存在。在银行POS业务中,银行会对申请人的资质进行调查、审核POS消费的单据,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贸易的真实性。而第三方支付企业在尽可能简化的程序下为收款方实现了POS功能,信用卡等禁止套现或不易变现的资金会轻而易举地在虚构贸易的掩护下转入可以提取现金的账户。第三方支付虚拟的POS功能的随意性要远远强于银行商户POS。当买卖双方的交易取消时,付款人在第三方支付企业开立的虚拟账户余额相应增加。付款人可以将资金从虚拟账户转回银行账户。但是,资金会转回付款人的哪个银行账户?现实中存在一种做法:交易取消后第三方支付企业会通知付款方,要求付款方提供资金转回的银行账户,这样付款人可以选择资金的最终去向。即便资金直接转回与付款人虚拟账户绑定的银行账户,如果在转回前付款人修改了绑定账户,资金仍然不会回到付款人最初的银行账户。可见,资金并不一定遵守从哪来回哪去的原则(参见图1箭头②)。对于银行商户POS而言,这一点是绝对做不到的。利用第三方支付,即便在未发生贸易的条件下也能方便地实现资金转移,更何况套现。(三)潜在的资金跨境支付渠道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国内第三方支付业务竞争加剧,跨境买卖双方的支付需求(更多的可能是纯粹的跨境转移资金)逐渐显现出商机,第三方支付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有开展跨境支付业务的要求。在缺乏对外支付途径的情况下,一些未取得外汇局批准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有可能效仿地下钱庄,变相实现资金跨境支付———找到足够的境外对境内人民币的需求(即境外外汇供给)和境外合作伙伴,同时将国内支付时的轧差清算转变为跨境的两地平衡。第三方支付企业之所以能够方便地运用两地平衡原理,完全在于其是两次割裂交易的发起人,可以人为改变资金流向———将其收到的境内汇出的人民币资金转入境外汇入的境内目标账户(参见图1箭头③)。第三方支付企业具备在不发生资金跨境流动的前提下开展跨境支付业务的潜力。所以,当生存条件恶劣、跨境支付利润足够可观时,第三方支付企业有转变为跨境资金转移渠道的可能性。(四)隐匿的资金源头现金是洗钱过程中经常被利用的一种资金状态,因为它的流转不再依托于银行体系,具有相对独立性。现金是一条资金链的起点或终点,无法追索其来源或去向。在洗钱三阶段模型中,现金需要注入金融体系才能完成洗钱的后两个阶段,在金融体系内部的资金需要转变为现金来中断容易被识别的资金链。就目前而言,客户不能向虚拟账户存取现金。但是,第三方支付促成了另一种意义上的“现金”的产生——不记名的充值卡等蕴含了一定货币额的定向支付工具。通过第三方支付企业,客户可以将这类定向支付工具内的资金余额方便地转入虚账户用于支付或转账。这一方式规避了虚拟账户不能存取现金的限制,实现了现金隐匿资金源头的功能,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认为第三方支付企业通过业务创新为客户创造了另一种形态的“现金”(以下简称“准现金”)。这时,实现现金注入金融体系又多了另外一个渠道——现金转换为另一种形态的隐匿资金,注入虚拟账户,通过支付或转账最终进入金融体系。第三方支付盘活了定向支付等工具内的隐匿资金存量,为其转移和注入金融系统提供了通道。(五)天然的资金池由于不同客户的结算周期不同、部分第三方支付企业有货款“担保”功能,支付中介账户中难免存在在途结算资金。当业务达到一定规模时,支付中介账户中的资金存量会相当可观。第三方支付企业虽不是金融企业,却具备了类似吸储、集资、组织基金并隐蔽使用这些资金的能力。从某种程度上讲,第三方支付企业完全依靠道德良心而不是存在某种体制约束来保证其仅仅是保管占有的存量资金,而不是使用这些资金去创造“利润”。三、监管现状及建议(一)监管现状目前,我国尚未对第三方支付企业开展反洗钱监管。这是因为第三方支付企业还没有纳入金融监管体系,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都与一般IT企业相仿,反洗钱监管仍然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既无法直接套用《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现行规章,又没有专门针对这类企业的反洗钱监管办法可以适用。这使得第三方支付企业游离于反洗钱工作机制以外,成为我国支付体系中反洗钱监管的真空地带和高危区域。从国外的监管情况来看,各国监管机构大多已经注意到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洗钱风险并实施了监管,要求开展客户尽职调查,保存交易记录和报告可疑易。根据FATF2006年10月发布的《关于新型支付工具的报告》,在接受调研的37个国家中,有15个反馈国内存在第三方支付企业,其中大多数国家已经开展了反洗钱监管,包括一些没有设置市场准入资格要求的国家,如加拿大。15个国家中只有中国、荷兰和西班牙还没有采取反洗钱监管措施,其中荷兰已要求保存交易记录和报告可疑交易,还缺少对客户尽职调查的要求。(二)监管建议第三方支付业务发展迅猛,介入金融业务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增加,随之而来被利用洗钱的风险已不容回避。因此,应尽快建立起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监管体系,并要求该类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出现是当今网络经济高度发展到今天的必然产物,是顺应各方需要应运而生的,具有鲜活的生命力和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因此在监管过程中要注意站在发展的高度去思考,要注意其内在的与客户、银行的交易细节,要注意其与其他类似支付交易的异同,要探讨把握监管的抓手,即把握好监管的切入点,以达“纲举目张”之效。1、将第三方支付企业纳入金融监管体系,打击非法支付渠道。对第三方支付企业设立准入门槛进行资质审核,比照金融机构对其注册资本、内控制度、公司治理结构等提出要求。建立行业规范,对第三方支付的模式、渠道和结算方式进行管理,防止鱼目混珠,鼓励公平竞争,促进健康发展。培养扶持规范自律的第三方支付企业,严厉打击通过地下钱庄或以两地平衡方式开展业务的非法活动,防止不法资金利用不规范的第三方支付体系转移资金从事洗钱。2、采取以控制风险为基础的反洗钱监管方式,要求第三方支付企业履行反洗钱职责。监管部门在科学全面评估此类企业洗钱风险点的基础上公布反洗钱工作最低要求,由企业根据自身业务特点自主制定执行反洗钱内控制度,但必须满足最低要求。根据上文对其洗钱风险的分析,我们认为对此类企业反洗钱工作的最低要求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客户尽职调查。在开户环节遵循实名制原则,做好客户身份的识别,在确保新开户为实名的同时采取措施完成对现有账户的实名验证。对于收款方(卖家)除要求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保证实名开户外,还应审核其商户资格———经营范围、销售的产品(服务)是否合法,杜绝不法分子伪装成商户,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收集归拢资金。在特定业务环节严格审核收款方或业务伙伴的有关资质、审查证明交易真实性的相关资料或单据。如跨境支付交易中,须对境外代理支付机构和商家进行深入细致的客户尽职调查和资格审核,确保真实小额贸易原则得以贯彻。(2)按“同户名绑定、虚拟账户分类、支付中介专户托管”原则进行账户管理。虚拟账户与银行结算账户捆绑约定时严格遵守同名户绑定原则。设立专门的虚拟账户与信用卡等套现风险较高的账户绑定,按照资金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商家资质认定的原则进行管理。使用该类虚拟账户时,商家必须能提供发票、提货单等证明贸易真实性的单据,交易取消后虚拟账户与资金来源账户自动冲正。所有虚拟账户在交易进行期间不得重新绑定银行账户。支付中介账户由开户行专户托管。一方面可以保证客户资金的安全性,另一方面可以委托银行代位监管监测支付交易。原则上应当同一地区同一银行系统只能开立一个支付中介账户,托管行能够共享开立于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虚拟账户信息以及客户的支付指令。除调拨资金外,托管行共享到客户绑定银行账户的付款指令才能允许支付中介账户相应金额的收、付款,共享到客户虚拟账户付款指令及有效余额才能允许支付中介账户相应金额的付款。托管中的支付中介账户应当定期与虚拟账户对账。(3)交易监控和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第三方支付企业应设计交易监控程序,对支付交易进行实时监测,对于不符合正常贸易行为或洗钱风险度高的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按照真实小额贸易原则监测跨境支付交易,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购付汇和国际收支申报。及时上报大额可疑交易报告,报告应按照虚拟账户和相应银行账户交易特征填制。对以不记名的充值卡等定向支付工具向虚拟账户充值这一隐匿的“准现金”交易进行监测,并报送专门的大额“准现金”交易报告。(4)交易记录保存。保存客户虚拟账户和支付中介账户交易记录,该交易记录应当直接再现资金的最初来源和最终去向,忽略支付中介账户的调拨中转,不得以批量处理信息代替具体交易记录,隐匿资金的因果关系。(5)配合监管部门开展行政调查。按照反洗钱调查的要求提供虚拟账户开户资料、有关贸易单据、虚拟账户交易流水和处理后的相应银行账户交易流水。3、监管部门应保持对第三方支付模式下业务创新的关注与研究,及时调整监管政策。目前,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处于上升期,其业务创新能力不可小觑。据悉已有个别第三方支付企业与商业银行联手推出保理业务,对收款方发
本文标题: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洗钱风险分析及监管建议-中国人民银行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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