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作者:佚名来源:本站原创时间:2008-7-8定义你的浏览字号:【字体:缩小放大还原】摘要:房荒OR房慌?2010年徐州市场“差房”投资商业地产你了解多少?九里山板块腾飞中的生态之城社区幼儿园,您考虑到了吗?阁楼,居住在城市高处的另一空间多元社区,多彩生活2010年,新城区房源抢“鲜”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职工住房消费,进一步改善职工住房条件,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意见》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由受委托银行向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以下简称购建)自住住房的消费贷款。第三条发放公积金贷款应坚持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政策。第四条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第六条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公有住房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等,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第七条父母、子女可作为公积金贷款共同申请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房屋产权共有人可以共同申请贷款。第八条职工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再次购建自住住房的,可继续申请公积金贷款。第九条夫妻双方以一方名义使用公积金贷款后,再购建自住住房时,另一方也可申请贷款。职工购建自住住房已经付清房款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一年内可以申请贷款用于偿还购建住房借款。第十条在职职工在购建自住住房时,提取公积金后,需要申请贷款的,公积金账户中必须保留一定的金额(具体金额由公积金中心确定)。第十一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异地购建自住住房时,可在购建房所在地申请贷款。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凭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提供的缴存证明、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情况证明,在购建住房所在地申请贷款。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申请贷款当月之前,个人和所在单位连续、按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职工,可以申请贷款。借款申请人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其他合法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有合法有效的购建住房证明材料;(四)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保证人;(五)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第十三条夫妻双方及两名以上产权共有人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按下列方式核定:(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的,贷款比例不得超过全部房款的80%,贷款额度不得超过50万元(以下各项、各条均不超过50万元,公积金中心可根据资金运作情况适当放宽或降低贷款上限额);(二)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地产评估值的60%;(三)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款与补偿款差额;(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造价的60%;(五)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被装修房地产评估值的60%,且不得超过装修费用。第十四条夫妻双方一方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或单身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按下列方式核定:(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全部房款的70%;(二)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地产评估值的60%;(三)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款与补偿款差额;(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造价的60%;(五)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被装修房地产评估值的60%,且不得超过装修费用。在有一名以上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作为保证人或能够提供第二套住房同时抵押的情况下,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第十三条的规定。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均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单身职工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有一名以上(含一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作为保证人的情况下,贷款额度按下列方式核定:(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全部房款的60%;(二)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地产评估值的50%;(三)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款与补偿款差额;(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造价的50%;(五)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被装修房地产评估值的50%,且不得超过装修费用。保证人条件较好、收入稳定,或有第二套住房同时抵押的情况下,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十六条职工个人贷款具体数额的确定,要综合考虑购建住房价格、借款人还贷能力、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及家庭收入情况等因素。月还款额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或家庭收入的50%。但家庭收入扣除还款额后仍可满足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可超过50%。申请人还贷能力测算办法如下:个人贷款偿还能力参考值=单位和个人月公积金缴存金额×12×贷款年限×2+公积金现有余额×2若申请人有担保人的,其贷款偿还能力参考值为申请人和担保人个人贷款偿还能力参考值的累加额。第十七条借款人的借款期限加实际年龄一般不得超出法定退休年龄。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所购建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具体贷款期限,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人的条件确定。第十八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如遇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档次执行新利率标准。第四章贷款申请材料和贷款程序第十九条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除应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外,还应分别提供下列材料:(一)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1、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2、30%以上的首付款凭据。(公积金中心可根据部分房地产实际情况,要求提供评估报告书、房屋产权备案证明或其他相关资料等)(二)二手房:1、产权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买卖契约;2、交易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3、房地产评估报告书。(三)拆迁安置房:1、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2、房款与补偿款差额证明。(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1、规划许可证;2、土地使用证;3、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建造、翻建、大修住房预算。注:大修住房的还需提供房屋质量鉴定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五)装修住房:1、装修合同、装修预算;2、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3、被装修住房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市公积金中心对借款人提供的贷款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评估,对借款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具体审批结果。第二十条贷款程序:(一)申请人持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领取贷款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按要求如实填表、签章;(二)申请人持贷款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三)申请人持已审批的贷款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借款手续;(四)借款人根据担保方式不同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五)借款人持担保借款合同、担保手续及相关材料办理划款手续。第五章贷款担保第二十一条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主要有房屋产权抵押担保、保证人担保、公积金余额担保和存单质押担保等。第二十二条借款人以期房作抵押的,房产开发商必须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借款人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手续。第二十三条借款人以自有或他人现有房产作抵押的,贷款额一般不得超过房产评估值的60%。评估期超过一年的,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借款人不能提供房产抵押的,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可使用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第二十四条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应重新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手续。第二十五条在办理公积金贷款过程中所发生的抵押、评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第二十六条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和担保公司均应按照规定,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以及购建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加强对抵押物和保证人担保能力的审查,要逐笔审批贷款、逐笔委托办理贷款和担保手续。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必须遵守担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约定。借款人违反担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担保公司或公积金中心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第六章贷款偿还第二十八条还款方式主要有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由借款人自由选择。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提前将应还贷款本息存入“还款账户”,受委托银行每月按时从借款人“还款账户”中扣收,并于当日将扣收的贷款本息分别转入公积金中心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户和结算户。借款人可直接以现金、支票、储蓄卡等方式到受委托银行还款。(一)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1(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逐月递减,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还款总期数第二十九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住房贷款本息。借款人提前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当提前到受委托银行开具还款资料信息,到公积金中心申请,经中心审查批准后,方可偿还贷款本息。提前偿还贷款的,不收取违约金,但按照借款合同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借款人使用公积金还贷,采用一次性还贷方式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取时应归还的住房贷款本金余额及利息之和。采用逐月还贷方式的,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取时当月应归还的住房贷款本息之和。提取还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一定金额,提取的公积金不得转入住房贷款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确保住房公积金不改变用途。第三十条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受委托银行出具的本息结算书、担保公司出具的注销抵押申请书,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产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因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有其他法定原因而需变更借款人的,依法变更后的借款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第七章违约及抵押物处分第三十一条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和担保公司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分抵押物:(一)借款人贷款逾期时间达到公积金中心与担保公司约定的代偿时间的;(二)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三)借款人未征得公积金中心同意,擅自将抵押房产出售、转让、赠与或重新抵押的;(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和担保公司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六)借款人与他人签订有损公积金中心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七)借款人死亡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八)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九)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且不予纠正的;(十)借款人违反反担保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且不予纠正的。第三十二条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或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或计收违约金。第三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和担保公司或其他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扣除处分抵押物应支付的各项税费后,不足偿还贷款本息的,有权向借款人和连带保证责任人追偿。第八章贷款管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检查、监督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受委托银行应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按月向公积金中心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统计报表等相关材料,并协助公积金中心做好逾期贷款的催收及抵押物处置工作。第
本文标题: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46886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