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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务员制度之我见----问责制摘要:自从我国实施问责制度以来,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从幼稚到成熟的过程。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其责任与改善其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也是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旨和实质,同时也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中的制度创新环节。在政府管理中,行政与责任从来是一对孪生兄弟,有权力必须有责任约束。行政问责制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发挥了一定的效用,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路障”.本文对此作了初步分析并进一步提出完善对策,从而健全政府职责体系,促进责任型政府建设。关键词:中国公务员,公务员制度,问责制,问题,解决途径引言:所谓行政问责制就是指各级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由2003年非典引发的“行政问责”热潮,自此行政问责已经成为我国从这中央到地方新一轮的政治体制改革亮点,也是建立责任政府的有效途径。正文:2009年7月13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再次发出加强反腐倡廉、整顿吏治的强烈信号,也把干部问责制的实施和推行推向一个新的高度。专家认为:建立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是实践“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制度化举措,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廉洁政府的实现都有着重大意义,问责制度可望继党内民主和村民选举后,成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最新看点。问责制实施至今又存在什么样的问题呢?一、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责任主体难以明确行政问责制的一个重要的政治基础,就是对于每一个行政人员的权力与责任要有一个明确的划分,拥有清晰的责、权、利,合理地配置和划分行政权力。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政府的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真正发挥行政问责制的作用。由于目前我国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不到位,导致当前我国党政关系错综复杂,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使得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过程中责任主体难以明确。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出现谁都有责任,谁又都没有责任的情况;或者在问责中,问责客体具体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模糊不清。突出表现在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三个方面:一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出了问题,责任究竟在党委还是在政府难以界定;二是正副职之间的责任划分不够明确。名义上是“一把手”负责,实际上只追究分管副职的责任,问责制在一些地方成了副职问责制。(二)问责范围过于狭窄我国的问责范围太小,主要表现为:一是行政问责仅仅停留在人命关天的大事上,对影响力、破坏力大的所谓“小事”却不问责。二是行政问责仅仅限于安全事故领域,对其他领域应担负领导过失责任的官员却不问责。三是行政问责只是针对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而不针对无所作为的行政行为。四是问责只是针对经济上的过失,而对政治等其他领域的过失却不问责。五是问责仅仅局限于执行环节而不问责决策和监督环节。(三)行政问责制的相关法制不完善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相关法制很不完善。虽然行政问责制适用的法规、条例比较有党的条例、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法规,但这些规定大多责任标准过于笼统,存在着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在认定和追究责任的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处罚与责任不相适应的情况,不够科学;问责主体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行政问责的决定权掌握在行政领导手里,容易受个人好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责任追究弹性较大,存在畸轻畸重、责罚不相适应的问题。这种缺乏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撑的行政问责,最终可能导致问责流于形式。二、行政问责制现存问题成因分析(一)问责制度不够完善行政问责制度是行政问责的前提,是开展行政问责的依据,也是问责成效的根本保证。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缺少统一性。目前我国适用于行政问责制的有关法规、条例比较多,散见于各级党组织、政府的相关政策文件中,这些规定在问责的对象范围、惩处的尺度诸方面都不尽相同,缺少统一性和连续协调性。二是缺少操作性,导致实际执行难。问责制度设计上条条框框较多,但对具体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处罚尺度等方面界定不明确,规定模糊、笼统,特别是对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不作为行为的责任认定和追究界定不清晰,导致实际工作中难以执行。(二)缺乏良好的外部环境实施行政问责制需要两个前提:一是政治透明度;二是健全的舆论监督。目前,我国的行政公开透明度虽然已经有所提高,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行政公开程序缺乏制度保障;行政官员往往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向公众提供信息;公开的方式简单落后等。而目前生活中的外部监督,即使是在信息公开的情况下,仍然会遇到种种阻力而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三)公民维权意识淡薄公众也是问责的主体,然而“官本位”是中国人意识结构中的主导价值观,导致了民众对权力的崇拜产生畸形依赖,表现在政治参与上是“不在其位,不谋其政”的政治淡漠感。公民的权利意识仍然很淡薄,对政府行为漠然视之,对政府的决策、管理、执行等行政行为的参与程度不高。从客观上看,人民手中拥有的知情权的确有限,缺乏合理的反馈渠道和机制保障。这就造成了外部监督乏力、问责动力不足的尴尬处境。三、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对策建议(一)界定行政问责的主体首先要加强人大的问责力度。人大因为不同于党政系统和行政系统,与之较少有利益关联,因此人大问责相比同体问责而言更加有效。其次要充分调动公民监督政府的积极性。长期以来由于公众对政府有畏惧心理,以及没有合适的表达意愿的机制,所以对政府的问责一直只是法律上的规定而已。因此,为了调动公众监督政府的积极性,应该建立一套可以使公众畅所欲言,表达自己意见的机制,使公众对政府的问责不再停留在纸上而落到实处。(二)切实加强行政信息透明化虽然我国目前已开始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仍然存在着政府公布信息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的情况。“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透明可以杜绝腐败滋生,因此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政府信息应当切实向公民和社会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做到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可信的。这样,公众通过所了解的信息可以及时发现政府及其公务员的失职行为,将政府切实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三)加强多种形式的问责,拓宽问责的范围实践中主要的问责形式是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这类问责基本都是事后问责,这样的问责形式对行政机关的工作的监督起不到很好的效果。“三鹿奶粉事件”的发生就是行政部门在产品生产加工领域的监管严重失职而导致最终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虽然事后多名官员被行政问责,但此时的事后亡羊补牢显得为时已晚。因此应当加强多种形式的问责如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行政处分等。另外,对问责的范围不应仅仅局限于重大安全事故,其他如行政违法等范围也同样应当被问责,因为这些现象对国家和人民所造成的重大损失与恶劣影响,并不亚于突发的重大事故,并且之所以有突发的重大事故,也是因为在此之前对行政机关某些官员的玩忽职守行为、行政违法行为没有问责,听之任之,最终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在全社会范围内推行问责制,昭示着政府运作模式的转型和变迁,通过责任机制的约束和具体责任的追究,唤起政府官员对自身权力来源、权力行使的宗旨和如何行使手中权力的深刻认识和反省,并内化于政府日常工作中,转化为对人民负责的自觉行动。通过完善问责制度,使其规范化和制度化,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服务型政府的政体改革,更加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参考文献:[1]韩剑琴:行政问责制—建立责任政府的新探索[J].探索与争鸣.2004(8).[2]顾杰: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与完善[J].理论月刊.2004(12).[3]参见张维新赵蕾:从“新制”到“良制”:我国行政问责的制度化[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1):114.[4]林崇建周亚越:我国完善行政问责制之路径分析[J].宁波大学学报,2006,(5):107.[5]李又才等:《政府公共管理论》,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4年版,
本文标题:公务员制度概览结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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