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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2.1保险利益原则2.1.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与条件保险利益的含义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案例保险利益案例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2.1.2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运用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形式:---现有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可以继续享有的利益)---预期利益(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并且确实可得的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责任利益(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因而,因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费用的人具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合同利益(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2.1.2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运用财产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有保险利益---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来源1、所有权2、据有权(1)对财产的安全负有责任的人(2)对财产享有留置权的人3、契约规定(1)对财产享有抵押权的人(2)依租约享有某种利益的房屋承租人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转移继承让与破产保险利益亦随之同时转移,即受让人对该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当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利益因继承而转移给继承人。被保险人破产时,其财产便转移给破产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消灭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消灭,保险利益即消灭。可保利益原则的作用1、可以防止变保险为赌博2、可以防止道德危险3、可以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案例分析99年12月10号,张某将自己所购的两居室公有房及屋内财产投保了家财险,房屋的保额30万,家电及其他财产的保额各为8万,保单中有这样字样:在保险期间内标的转让、赠送他人或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须在7日内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2000年4月张某购得一套三居室,在得知原购公有住房可以上市出售的情况下,张某将原来的两居室卖给了赵某。5月5号赵某付清房款并入住,双方商定一周后办理过户手续,5月10号因赵某使用煤气不慎引发火灾,房屋严重受损,事发后赵某找到张某,张某向保险人提出索赔。2.2最大诚信原则2.2.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最大诚信原则可以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是否缔约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遵守合约缔结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受害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1.保险经营的特殊性2.保险合同的附和性3.保险合同的射幸性2.2.2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如实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如实告知狭义的告知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前和订立时,互相据实申报和陈述。广义的告知,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人作出口头的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与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人。保险人的告知《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告知的形式明确列示明确说明明确列示是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案例:白纸黑字算不算“明确说明”2003年3月5日,A市超达实业有限公司一辆进口豪华轿车行驶至某高速公路120公里85米处突然起火,司乘人员虽幸免于难,轿车却被烧毁报废。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及时向承保该车损失险和第三责任险的某保险公司报案索赔。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及时派员赴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查明此次事故虽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但保险车辆被烧毁系该车自燃所致,遂援引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关于机动车辆自燃所致损失为除外责任的规定,予以拒赔。后超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保险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为由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送上被告席,要求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如数全额给付保险赔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合保订立后,保险标的的风险发生变化,特别是风险情况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未及时通知,则因增加的风险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未及时通知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变动时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情况告知保险人投保人告知的形式询问告知无限告知询问告知是投保人仅就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告知;凡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未询问的,投保人无需告知。无限告知是法律上不对告知的内容作具体规定,只要实际上与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投保人都有告知的义务。保证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起见对某种是想作为或不作为、存在或不存在的允诺保证按形式不同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按性质不同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保证的表现形式明示保证ExpressWarranty默示保证ImpliedWarranty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的效力有区别吗?以条款形式在合同中载明的,这种条款可以作为保险单的一部分,被保险人必须遵守,否则保险人可以宣告保险合同无效虽然没有载明于保险合同,但按照法律和惯例投保人应保证的事项。例如: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车辆妥善保管、使用、保养,使之处于正常技术状态”,即为明示保证。例如: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1)保险船舶必须具有适航能力(2)要按预定的或习惯的航线航行(3)必须从事合法的运输业务保证事项是否已经存在承诺保证AffirmativeWarranty确认保证PromissoryWarranty对某事项的过去和现在所做的担保,而不涉及将来的情况。对某事项的现在和将来合同有效期内所做的担保。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当事人放弃了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日后不得再重新主张这种权利。最大诚信原则中的弃权和禁止反言主要是为了规范保险人的行为。例如:海上保险中,保险人已知被保险船舶改变航道而没提出解除合同,则视为保险人放弃对不能改变航道这一要求的权利,因改变航道而发生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就要赔偿。案例【案情介绍】1997年6月,某厂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金额达600万元。同年10月,该厂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要求该厂增交一定的保费,该厂不同意,要求退保,保险公司不愿失去这笔业务,答应以后再作商议是否要增交保费,但双方后来一直未就此事进行商谈。同年11月中旬,该厂发生火灾,财产损失达50万元,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该厂未增交保费为由而拒赔。2.2.3最大诚信原则的违反与后果告知的违反后果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主要有三种情况:①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③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费。2.2.3最大诚信原则的违反与后果保证的违反与后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其未履行义务而违约,合同即告失效,并且保险人一般不须退还保险费,除非该破坏行为发生在保险人承保风险之前;无论是故意还是无意违反保证义务,对保险合同的影响是同样的。2.3近因原则2.3.1近因原则的基本内容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①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②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③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兼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则分别不同情况处理。近因的确定方法顺推法逆推法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问下一步将发生什么。从损失开始,沿系列自后往前推,问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例:如暴风引起电线杆倒塌,电线短路引起火花,火花引燃房屋,从而导致财产损失。暴风电线杆倒塌火花房屋燃烧财产损失2.3.2近因原则的确定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多种原因间断发生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这里是指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原因只有一种时,那么这个原因就是近因。保险风险保险人赔付单一原因近因除外风险保险人不赔付案例某企业运输两批货物,第一批投保了水渍险,第二批投保了水渍险并加保了淡水雨淋险,两批货物在运输中均遭受雨淋而受损。显然,两批货物损失的近因都是雨淋,但第一批货物损失的近因属于除外风险,得不到保险人的赔偿;第二批货物损失的近因则属于保险风险,保险人应予以赔偿.(1)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多种原因同时并存发生,即损失由多种原因造成,且这些原因几乎同时发生,无法区分时间上的先后顺序。2、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同时并存的多种原因近因同为保险风险保险人赔付同为非保险风险保险人不赔付既有保险风险,也有非保险风险损失结果可以分别计算保险人赔付保险风险所致损失损失结果难以划分保险人一般不予赔付案例某企业运输两批货物,第一批投保了水渍险,第二批投保了水渍险并加保了淡水雨淋险,两批货物在运输中均遭海水浸泡和雨淋而受损。显然,两批货物损失的近因都是海水浸泡和雨淋,但对第一批货物而言,由于损失结果难以划分,而其只投保了水渍险,因而得不到保险人的赔偿;而对第二批货物而言,虽然损失的结果也难以划分,但由于损失的原因都属于保险风险,所以保险人应予以赔偿。(2)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即损失是由若干个连续发生的原因造成的,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近因保险人赔付同为非保险风险保险人不赔付既有保险风险,也有非保险风险前因是保险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前因是除外风险,后因是保险风险保险人不承担予赔付责任同为保险风险案例一艘装有皮革与烟草的船舶遭遇海难,大量的海水侵入使皮革腐烂,海水虽未直接浸泡包装烟草的捆包,但由于腐烂皮革的恶臭气味,致使烟草变质而使被保险人受损。那么,保险人对烟草的损失是否负有赔偿之责?据上述情况可知,海难中海水侵入是损失的近因,海难与烟草的损失之间存在着必然的不可分割的因果关系,因此,保险人理应也对烟草的损失给予赔偿。案例某企业投保财产基本险(暴风属于除外责任),保险期限内的某日因暴风吹倒了电线杆,电线短路引起火花,火花引燃其仓库,导致库存财产损失。本案中,从暴风到火灾引起损失之间,是一连串发生的因果关系连续的原因,虽然与库存财产损失最接近的原因是保险风险——火灾,但它发生在除外风险——暴风之后,且是除外风险的必然结果,所以,库存财产损失的近因是暴风而非火灾,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3)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两个以上的风险造成损失,前因和后因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依个别原因是否属承保风险而定。保险风险保险人赔付新原因近因除外风险保险人不赔付案例在玻璃保险中,火灾为除外风险,被保险商店附近发生火灾时,一些暴徒趁机击破该商店的玻璃,进行抢动。此案中,火灾与玻璃损失之间不是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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