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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第五章 我国金融机构
第二节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发展一、我国社会主义金融机构体系的形成和发展1、1948-1953年:初步形成阶段。1948年12月1日,在原华北银行、北海银行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成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了统一的人民币,标志着新中国金融体系的开始。2、1953—1978年:“大一统”模式下的金融体系。这是一种高度集中的、以行政管理办法为主的单一的国家银行体系。单一的国家银行体系特征:(1)在金融机构的设置上,全国只有中国人民银行一家银行;(2)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双重职能,它既是具有货币发行权、负责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金融机构,发挥中央银行的职能,又要办理普通银行的信贷业务。(3)中国人民银行内部实行高度集中的资金管理体制。优点:有利于金融宏观控制,统一调拨资金。缺点:不利于调动地方各级银行的积极性,影响银行资金融通这一职能的发挥,难以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3、1979-1993年的金融机构体系(1)1979—1983年9月:改革初期。按专业分工的多元混合型的国家银行体制(2)1983年9月—1993年:中央银行体制的确立和初具规模阶段。这一期间:①在金融机构的设置上,首先打破了长期存在的只有人民银行一家金融机构的局面,先后恢复和建立了独立经营的国有专业银行。②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也相继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社)至此,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核心,以四大国商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多元化金融机构体系。③建立了综合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模式。这些银行的特点是:组织形式是股份制,经营业务具有综合性,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4、1994年至今: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阶段1994年由国家设立组建了三家政策性银行来承担原专业银行的政策性金融业务,逐渐形成了在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之下的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第三节我国现行金融机构体系一、银行类金融机构(一)中央银行•1948年12月1日,以华北银行为基础,合并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在石家庄组建了中国人民银行,并发行人民币,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中央银行和法定本位币。•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的、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国家机关。(二)政策性银行1、国家开发银行1994年3月17日成立(1)资金来源:国家财政部拨付的资本金发行金融债券向中央银行再贷款境外筹资(2)战略重点: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建设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以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为切入点,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对中小企业及教育、医疗等社会瓶颈领域的支持,承担社会责任加强与各类金融机构合作,促进中小金融机构的改革与发展2、中国进出口银行1994年5月成立,为大型机电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进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办理贴息及出口信用担保。主要业务范围办理出口信贷(包括出口卖方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办理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类贷款;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提供对外担保;转贷外国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办理本行贷款项下的国际国内结算业务和企业存款业务;办理国际银行间的贷款,组织或参加国际、国内银团贷款;从事人民币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经批准或受委托的其他业务。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994年11月成立,办理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和经批准开办的涉农商业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二)商业银行1.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主要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2.股份制商业银行•1986年4月,交通银行得以重组.成为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后又相继成立了深圳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投资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商业银行。这些银行按照商业银行机制运作,放款比较灵活,业务发展快。股份制商业银行是现代商业银行的典型形式,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人,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都日益突出。3.城市商业银行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1.保险公司2、证券机构是指从事证券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3、投资基金4.信托投资公司•是经营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机构。•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主要有;信托投资业务;代理业务;租赁业务;咨询业务。•目前我国规模最大,成立最早的信托投资公司是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它是由国家组建的经营金融、生产、贸易、技术、金融服务等综合性业务的金融组织。•信托体系由两类机构构成:银行系统的和政府部门主办的。5、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从金融机构中剥离的不良资产•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专门对应负责解决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不良资产的问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在管理和处置资产时,可以从事追偿债务、资产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等活动。6、金融租赁公司是专门经营租赁业务的公司,是租赁设备的物主,通过提供租赁设备而定期向承租人收取租金。7、财务公司我国是大型企业集团投资成立的,为本集团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经营的金融业务,大体上可以分为融资、投资和中介这三大块。融资业务: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投资业务: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中介业务: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等等。8、邮政储蓄机构9、信用合作社我国有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城市信用合作社(五)外资合资金融机构四、金融监管机构1、中国人民银行2、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五、分业与混业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分业经营则是指金融机构仅从事一项业务。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agallAct),也称作《1933年银行法》。在1930年代大危机后的美国立法,将投资银行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严格地划分开,保证商业银行避免证券业的风险。该法案禁止银行包销和经营公司证券,只能购买由美联储批准的债券。该法案令美国金融业形成了银行、证券分业经营的模式。
本文标题:第五章 我国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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