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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再保险安排和规划【内容提要】再保险安排和规划是分出公司根据自己业务和财务状况,运用再保险技术,对有关风险或责任进行再保险的一种设计。它是保险企业管理中经营决策的重要一环,关系到保险企业的业务稳定和经营收益。【教学重点】再保险的安排方法、再保险规划的主要内容以及几类主要保险业务的再保险规划。【教学内容】第一节再保险安排第二节再保险规划概述第三节财产保险再保险规划第四节人身保险再保险规划第五节巨灾再保险安排第一节再保险安排再保险安排:是指分出公司与接受公司建立再保险关系的方法和过程。具体方法:有临时分保、合同分保和预约分保三种。一、临时分保(facultativereinsurance)是指分出公司根据自己的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分保接受人,经分保双方协商达成协议,逐笔将有关风险或责任进行分保的方法。(一)临时分保的特点1.比较灵活。双方都有自由选择权,不具有强制性,2.以个别保单或风险单位为基础。往往是分出公司对个别保单风险单位采取的一种临时风险处理措施。3.条件清楚。分出人必须向分入人提供业务的详细情况,以便于接受公司决策,因此承保责任也不易累积。4.手续繁琐,时间性强。要逐笔安排业务或到期续转,这样就会增加营业费用。另外,须得到分入公司的同意,就有可能失去承保最佳时机,同时一旦发生事故,原保险人就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5.与合同分保相比,手续费一般较低,不扣保费准备金和纯益手续费,账单编制发送较及时,故对分保接受人来说较有利。(二)临时分保的适用范围1.新开办的或不稳定的业务。对于新开办的业务,因业务量较少,尚不够条件组织合同分保,或者虽可组织合同分保,但是业务经营尚不稳定,就可以采取该法,从中取得经验。2.合同规定的除外业务或不愿列入合同的业务。在合同分保中对于一些特殊性质的业务是除外不保的,如航空险合同将劫持险除外。一些业务质量较差,分出公司出于竞争需要,也不愿意列入合同,以免影响合同的质量。3.超过合同限额或需要超赔保障的业务。一般再保险合同都有承保限额的限制,如果超过了合同限额,分出公司就需要运用临时分保,以增强其承保能力。4.可用于比例分保和非比例分保。分为成数临时分保、溢额临时分保和险位临时分保等多种形式。二、合同分保(treatyreinsurance)又称固定分保。是由分出公司与接受公司预先订立分保合同,在一定时期内对某宗或某类业务进行缔约人之间的约束性的再保险安排方法。(一)特点1.具有强制性。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订约双方没有自由选择权。2.合同期限一般是不定期的,除非一方根据合同注销规定在事前通知对方终止,否则,合同长期有效。由于时间长,业务多,分保条件优越,对合同双方都较有利。3.以分出公司的某种险种的全部业务为基础。即分出公司要将业务放入合同,就必须将某一险种的全部业务放入合同,不能有所挑选,以免出现逆选择。4.承保的险种比较单一。承保范围一般仅限于某一险种,如水险分保合同、火险分保合同等。(二)合同分保的适用范围合同分保双方关系固定,可以保证原保险人及时转移风险责任,有利于稳定经营;对再保险人来说,也可比较均衡地得到数量多、风险较为分散的整批分保业务。因此,合同分保是国际再保险市场上普遍采用的主要分保方法。合同分保适用于各种形式的比例分保或非比例分保方式。三、预约分保(opencover)又称临时固定分保(facultativeobligatoryreinsurance),是介于临时分保和合同分保之间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它既具有临时分保的特点,又具有合同分保的特征。它往往是对合同分保的一种补充。(一)特点1.对于分出公司具有临时分保的性质,而对于接受公司具有合同分保的性质。即分出公司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办理分保,而对于接受公司则具有强制性,分出公司一经分出,接受公司就必须接受。2.较临时分保手续简单,节省时间。3.接受公司对分保的业务质量不易掌握。4.业务的稳定性较差。由于分出公司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分出业务,所以分出公司往往是将稳定性好的业务自留,不予分出,而将稳定性较差的业务进行分保。(二)预约分保的适用范围比较适用于火险和水险的比例分保。对于分出公司而言,安排了预约分保比较灵活、主动。对某类业务超过再保险合同限额时便可自动列入预约分保之内,不必再安排临时分保,也不必担心某些大额业务不容易安排分保。这种自动补充分保方式不但可以增加原保险人的承保能力,而且可以调整分保合同的稳定性;但对再保险接受人来说,因不能逐笔审查接受的业务,所以难以掌握放入预约分保内的业务情况。第二节再保险规划概述一、规划的含义、目的和核心1.含义:再保险规划是指在再保险合同订立前,分出公司根据不同类别业务和自身财务状况以及市场状况,灵活运用各种再保险方式与办法,对自留额与转嫁的风险责任和收益状况进行设计和分析,以期取得最佳经营效果。2.核心:①合理制定自留额,选用合适的分保方式;②加强费用核算,实现扩展业务,稳定经营成果,达到最佳经济效益的目的。3.目的(1)从业务经营管理上看,再保险规划目的有二:①扩大承保能力,使自身能接受较高的承保额和较多的业务量;②避免风险集中或责任累积,分散风险,从而稳定业务的经营成果。(2)从技术上看,规划必须具有可行性和稳定性。①不仅要能达到上述目的,而且在合同条款和条件方面符合再保险的通常做法和市场趋势,能为接受公司同意而愿意接受所转让的风险责任,但又要避免不必要的分保费支出;②符合分保双方在经济上的长远利益,有利于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以增强合作和信任。二、规划的步骤和内容(一)风险分析与再保险方式的选择分出公司一般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风险分析1.大的风险或损失的识别所谓大的风险或损失在实务中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理解。①从保险标的识别。是指保险标的的金额巨大,即巨额危险。②从损失与保额的关系上来识别。是指损失达到或超过保额的70%或80%。③从分出公司对于承担风险的转让和分散上看,应从所承保风险的结构和保费收入这两个方面来识别和估量。案例例如,甲公司承保10万个风险单位,且每个风险单位的保额相同,均为100万元,以净费率1%计,则保费收入为10亿元,所以,有一个或几个风险单位发生损失,甚至1000个风险单位全损,都不致影响业务经营的稳定性。因此,保额或损失为100万元的风险单位,对于甲公司来说不是大的风险或损失。乙公司同样承保10万个风险单位,但每个风险单位保额不均等,在0.5万元到100万元之间,差距很大,且极大部分在100万元以下,故保费收入较少。如有一个或几个保额为100万元的风险单位发生损失,其赔款支出可能会超过保费的收入,从而影响业务经营的稳定性。因此,对乙公司来说,100万元的保额或损失可以认为是大的风险或损失。可见,较大的风险单位或损失对保险公司可能带来冲击,直接影响到保险业务的稳定性,因此,在规划时要给予足够的重视。2.中、小风险的损失变动对于分出公司来说,虽有大的风险或损失,但更多地是中小风险或损失,且中、小风险单位的保额大小差距不大,大致是均等的,所以,一般遇到有一个或几个风险单位的损失,不会影响分出公司业务经营的稳定。但是,风险的发生在年际间是不平衡的,由于风险的不确定性,各个业务年度的损失也处于上升或下降的变动过程中,某些年份如果大量中、小风险单位发生损失,则可能使赔款额超过保费收入,导致业务经营发生较大的波动。因此,应注意针对中、小风险的损失情况,选择合适的再保险方式。3.一次事故中的损失累积保险公司一般是以风险单位为基础承担责任的。但是,保险事故发生时,损失的范围是不确定的,往往涉及多个风险单位,使一次保险事故损失的累积责任很大,如火灾、洪水或地震将会造成大量风险单位或标的损失,赔款的积累是巨大的。因此,在制定再保险规划时,不仅要按每个风险单位安排再保险,而且要考虑巨灾事故中一系列风险单位的再保险安排,以保障分出公司的累积责任。4.一个业务年度的损失累积前三种情况,基本上是分别按业务的种类来考虑再保险规划的问题。但在一个业务年度中,某种业务或各种业务的经营结果综合起来,有时所累积的赔款可能会超过总的保费收入。对于这种情况,分出公司在制定再保险规划时也应予以考虑,作妥善处理。再保险规划的一般原则1.对于较大风险或损失可以采用溢额分保和超赔分保方式;2.对于中、小单位可采用成数分保方式;对于巨灾事故的损失累积可以采用赔付率超赔分保方式。3.为了建立一种稳定的分保关系,各种业务分保大多宜采用合同分保的方式。4.对巨额风险、巨灾风险等责任较大的业务,还可采用预约分保或临时分保作补充。在实务中,由于造成各种业务项下的损失因素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方面的,因此,要结合业务的具体情况综合运用各种分保方式以达到再保险规划的目的。(二)自留额的确定自留额是指分出公司自己所承担的责任限额。在比例分保方式中,自留额是按保额的一定成数或金额来确定的;在非比例分保方式中,自留额则是按赔款的一定数额来确定的。自留额的确定是再保险规划中十分重要的一环,自留额确定是否适当,直接关系到分出公司的收益及经营的稳定性。如果确定某种业务单一风险单位的自留额,仅从分出公司的业务和财务上考虑,则主要有以下几个影响因素:1.资本额自留额的大小是与公司的资本额成正比例的,保险公司的资本额越多,表明其财力越雄厚,业务承保能力和偿付能力就越强,相应地,自留额也可以留得越高,反之,则自留额越低。在实务中,从资本额的角度考虑自留额时必须估计亏损问题,一般分出公司以两个或更长年度内资本所能承担的亏损来确定自留额。例6—1某分出公司拥有资本额为3000万元,对某种业务所能承担的亏损确定为资本的10%,即300万元。如以三个年度计算,则平均每年可承担的亏损为100万元,为资本的3.33%,这就是该分出公司根据自身财力所匡算的最高自负责任额或自留额,如果预测今后两年分出公司的经营结果无亏损,那么自留额可以相应地提高。英国、德国和瑞士等国保险市场的资料表明,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如火险和水险等,每一风险单位的最高自留额一般是资本的0.5%~5%,被认为不会影响业务经营的稳定性。这说明在各个保险公司之间根据其自己的情况所确定的自留额有相当大的差距。相对来说,小的公司因其资本较少,其自留额占资本的百分比一般要高于大的公司,而金额要低于大的公司。2.保费许多国家的保险立法都明确规定资本与保费之间的比例关系,要求保险公司的资本和保费收入之间的最高比例是1:10,即用1元的资本可经营10元保费的业务,以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在实践中,分出公司除了要满足法定的偿付能力要求之外,还需要考虑其他的一些影响资本的因素,如股市的下跌、货币的贬值和业务的扩张等,这些都会造成资本的相对减少或不足。因此,分出公司的经营方针一般是1:2或l:3,即用1元的资本经营2元或3元的保费业务。关于自留额与保费收入之间的数量关系,根据西欧保险市场的资料,每一风险单位的自留额与年保费收入之间的比例保持在0.5%~3%之间比较适宜,一般在1%左右。例6—2承例6—1,分出公司的资本额为3000万元,如计划年度保费收入为资本的2.5倍,即7500万元,按资本因素所确定的某种业务的自留额是100万元,为保费的1.333%,是符合一般市场情况的。由于业务的发展,保费收入增加,自留额可以相应提高。但是,为了保持业务经营的稳定性,不能按保费增长的同样比例调整自留额。英国、法国和瑞士等国家的资料表明,保费每增长50%,自留额一般可调高20%。因此,在前例中,如保费增加50%,计11250万元,自留额调高20%,计120万元,为资本3000万元的4%,仍保持在通常的幅度之内。注意保费收入的大小一般与保险金额、损失率和承保单位有关。①如果保费收入增加仅仅是因为保额增大,则自留额的比例不但不能提高,反而应该予以适当地降低,因为保险金额越大,风险的密集程度就越高,一旦保险事故发生,损失也必然大
本文标题:第六章 再保险安排和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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