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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原告、被告)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注意: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四层含义:a发生在民事诉讼法过程中。b存在于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c它受民事诉讼法调整。d它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加人4、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法院的审判权力是对立统一的答:首先,两者是统一的。(1)当事人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力具有相同的目的(2)法院审判权的启动离不开当事人诉讼权的行使(3)法院的正确行使,对但是人的权利具有保障作用同时,两者具有对立性。两者是此消彼长的关系。第一章民事诉讼于民事诉讼法一、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1、民事纠纷: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纠纷特征:a产生于平等主体之间b围绕着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发生c适用民事实体法解决d属于私权性质的纠纷(人的基本权利: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a私力救济:自决、和解(纠纷当事人通过协商互相让步,达成协议)2、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b社会救济:仲裁、调解(法院、人民、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政府、仲裁机构、其他调解)c公力救济:民事诉讼二、民事诉讼1、诉讼的特点:a存在对立的双方当事b法官居中裁判c以法律上的争议为审理对象d按照诉讼法设定程序进行e以实体法作为裁判的依据f用判决作为解决争讼的典型方式2、民事诉讼的特点:a诉讼标的的特定性b纠纷解决的强制性和最终性c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d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特殊性——地位平等三、民事诉讼法1、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及由此产生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民事诉讼法的性质:a民诉法是基本法(公法而非私法)b民诉法是部门法c民诉法是程序法(实体法)d民诉法多为强制性规范3、民诉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时间和空间上发生的效力。对人的效力:《民诉法》四条规定;无论是中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的企业和组织,只要在我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就必须适用我国的民诉法。我国的民诉法还适用于那些虽然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但依照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其民事诉讼应受我国法院管辖的外国组织和人。对事的效力:指民诉法适用于哪些案件。有五类;a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民事实体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侵害名誉权、肖像权案件)b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c适用特别程序的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d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e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空间上的效力:民诉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效力。《民诉法》四条规定其范围及于整个中国领域。时间上的效力:现行民诉法生效时间——1991年4月9日《民讼意见》——1992年7月14日《执行的规定》——1998年7月8日《民事诉讼证据》自2002年4月1日起高院实行——私下录音可以作证第二章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民诉法的基本原则:对诉讼全过程起指导作用或只对某个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2、民诉法的基本原则的特点:基础性、导向性、抽象性3、民诉发基本原则的种类:当事人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诚信原则、检查监督原则4、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5、辩论原则: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额原则。辩论原则的内容:(1)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2)辩论的范围包括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内容(3)辩论可以采用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4)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二、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1、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是指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程。A、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法官或者法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判并作出裁判的制度。意义:有利于提高审判的质量;有利于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特征:a多人参与b平等参加c共同决策d独立审判第一审合议庭两种情形:a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b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记忆)第二审合议庭(由法官组成):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不能吸收陪审员参加a第一审仅对当事人双方的争议进行审理,第二审除审理当事人的争议外更主张的是要审查一审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b二审裁判的法律效力是终审裁判再审、重审合议庭:a再审案件适用的程序取决于原来的审级。原来是一审,按一审程序审理;原来是二审,按二审程序审理。b再审的合议庭组成也取决于原来程序组成的合议庭。再审合议庭必须另行组成。c上级法院发现裁判确有误而提审的案件,为二审案件,应当按二审程序的规定由法官组成合议庭。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乃然是一审案件,合议庭应由一审程序的规定组成。重审的合议庭也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的审判活动实行民主集中制:a合议庭的成员不论院长、庭长、还是一般的法官或陪审员,均享有同等的权利。b在对案件进行评议时,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c评议时应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d形成不了多数时,提审委会决议;陪审员意见得到支持、形成多数的,必须按该意见判决。B、回避制度:是指法官和其他有关人员有法律规定的不宜参加审理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审理或与审理有关的活动的制度。(名词解释)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形:(熟背)a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b与本案有利害关系c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回避适用的对象:法官、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的方式:a自行回避b申请回避c决定回避(主体是法院)决定回避的权限:(选择题)a院长担任审判长设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b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c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独任审判——院长决定。(注:《民诉法》48条规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C、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向群众、向社会公开的制度。(注:评议绝对不公开,宣判绝对要公开)公开审判制度内容:a向群众公开,允许群众旁听案件的审判活动b向社会公开,允许大众传媒对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采访和报道法定不公开的是:a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一般是指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安全的秘密事项——军事、科技、经济方面的秘密等)b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c据当事人申请(离婚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注:专利侵权案件绝对要公开审理,专利不是商业秘密。)D、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就告终结的制度。(高院——一审终审)一审后不得上诉的案件:a高院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b一审调解结案的民事案件c《婚解一》9条,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d依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破产程序审理案件一审终审案件:破产案件、选民资格案件、公民无主财产案件、宣告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E、陪审制度:司法机关吸收非职业司法人员作为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过程的一种诉讼制度。陪审制度的意义:a有利于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b能够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第三章法院一、法院的职权审判权:事实认定权法律适用权调解权判决权程序管理、裁决权法院的职权执行权:执行实施权执行争议裁决权程序管理、裁决权二、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主管:一般是指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主管: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法院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a民事案件b商事案件c劳动争议案件d法律规定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非讼案件三、法院民事诉讼管辖概述1、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2、管辖的分类:a级别管辖(基层、中级、高级、最高法院管辖)、B、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协议管辖)、c移送管辖d指定管辖四、级别管辖1、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2、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强背)A基层法院:依据《民诉法》第18条规定;除了法律规定由其他三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外,都由基层法院管辖。B中级法院:a重大涉外案件(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涉外案件分为一般和重大两类,一般涉外案件由基层法管辖,重大的由中级法院管辖b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c高院确定由中院管理的案件: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著作权纠纷案件、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C高级法院: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标的额大的民事案件)D最高法院:a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b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五、地域管辖1、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A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为了保护被告免受原告滥诉的侵扰)原则规定:《民诉法意见》a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b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c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管辖。d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例外规定: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民诉法规定的四种例外情形:a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b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c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诉讼d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民诉法意见》e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住地法院管辖f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g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h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B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通常是指不是以被告所在地,而是以引起诉讼的法律事实的所在地、诉讼标的所在地为标准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民诉法》24、26——33条的规定(强背):a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b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c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3个地区)d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C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有三类:a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b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专属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c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D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二者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共同管辖:是从法院角度说,是指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法院对某类诉讼都有管辖权。选择管辖:是从当事人角度说,指当两个以上的法院对诉讼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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