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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期末重点(李颖辉)第一章民事纠纷是指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权利义务规范,侵害了他人民事权利或与他人发生争议,由此产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纠纷。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特征:民事诉讼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解决民事纠纷;民事诉讼以严格的规范性解决民事纠纷;民事诉讼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第二章民事诉讼法效力的体现一、对人的效力: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我国登记的外国企业和组织;申请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的企业和组织;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组织,不适用。二、对事的效力:发生争议的双方为平等的主体,争议的性质仅限于财产关系争议和人身关系争议。三、空间效力:在我国领域内有效。四、时间效力: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第四章民事诉讼法的目的: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2.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3.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5.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五章民事诉讼法的内在价值一、程序公正,法官中立、双方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诉讼程序公开透明。二、程序效率。第六章两种诉讼模式的比较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更加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能够充分调动双方当事人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但当事人主义也存在明显的弊端,比如,在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肆意控制下,导致诉讼程序缓慢,诉讼周期过长,诉讼费用昂贵,程序过分复杂,这些现象的存在,使原来希望通过当事人主义所实现的程序正义的目标难以实现。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更容易发现真实;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更富有效率.职权主义在调动当事人积极性以及程序的民主性方面不及当事人主义,并且存在法官专断的可能。第七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产生的、受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特征: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程序主体之间形成的多个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以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与当事人的诉权为基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既分立又统一。要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之间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认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案件事实和实体权利请求;其他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案件事实。第八章诉的要素:诉的主体就是指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即诉讼对象、诉讼客体,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也是当事人讼争的内容;诉的理由是指当事人请求司法保护的根据,有时又称诉讼理由。种类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定自己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项民事法律关系的请求。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请求。变更之诉,又叫形成之诉,是指原告根据法律事实,请求法院依法设定、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请求。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的旨在抵销、吞并或排斥本诉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的提起条件:反诉应由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反诉提起的时间必须在本诉成立之后,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反诉与本诉应当适用同种诉讼程序;反诉与本诉具有牵连性。第九章既判力是指法院确定的终局判决对诉讼标的的判断所具有的实质上的确定力.第十章民事诉讼法的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有责任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辩论原则:辩论原则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平等的基础上辩论的内容广泛,辩论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辩论的方式可以是口头辩论也可是书面辩论。处分原则:处分原则以民事实体法的意思自治原则为基础;处分的对象包括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原则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应当依法进行。法院调解原则:法院调解原则以当事人的处分权为基础,是处分权的重要体现;法院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原则;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调解普遍适用于诉讼案件的各个审判阶段。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对当事人的制约,排除以不正当方式形成的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状态,禁止诉讼权利的滥用,禁反言,禁止虚假陈述;诚信原则对法院或法官的制约,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禁止突袭性裁判,禁止突袭性裁判。检察监督原则:监督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使错误的生效裁判通过法定程序得到纠正;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十一章合议制度中合议庭的组成: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回避制度中的适用对象:包括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执行员。程序: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不公开审理的情形: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十二章确定管辖的原则:1.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便于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案件3.兼顾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和工作负担的均衡性4.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5.确定性规定和灵活性规定相结合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例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协议管辖的使用条件:当事人只能对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协议管辖,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一般不适用协议管辖;当事人双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协议管辖,以口头形式约定或协议约定不明确的无效;协议管辖选择的人民法院应当是在地域上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协议管辖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管辖权异议: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并无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管辖区异议如何处理:受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及时进行审查.对当事人所提管辖权的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决定前,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经审查,管辖权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则应裁定驳回.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在第二审人民法院确定该案的管辖权以后,即应按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根据管辖恒定原则,本案的管辖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等而发生改变,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除外.第十三章案例分析会涉及:当事人的确定。当事人的特征、制度、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当事人的追加,尤其是第三节共同诉讼人与第三人。第十四章诉讼代理人的特点:第一,诉讼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第二,诉讼代理人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设置诉讼代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第三,诉讼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第四,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全权代理,享有当事人的所有的诉讼权利,也应当履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普通委托,即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内未特别记明代理人进行某项诉讼行为的委托,委托代理人依据委托当然享有程序性的诉讼权利,但不能享有实体权利性质的诉讼权利。特别委托,即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记明代理人有权进行某些重大诉讼行为的委托有关处分实体权利的事项,如代为继承,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上诉等。第十五章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得以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争议的标的物以及某种特定的行为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诉前保全条件: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必须是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条件: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确实存在保全的必要;诉讼保全的申请应在诉讼开始后、判决作出前提出;诉讼保全原则上应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采取;依当事人的申请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其申请。裁定的效力:对保全的裁定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来说,在接到人民法院保全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必须及时予以协助执行。在整个保全期间,除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和其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决定解除保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解除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裁判生效之前,基于申请人生活上或者经营上的急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被申请人先行给付申请人一定的财物或者实施、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一种诉讼制度。第十六章期间的计算与顺延第十七章强制措施的种类、适用条件和程序拘传:适用条件,适用对象是必须到庭的原告、被告;经过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适用程序,适用拘传措施时,必须审查是否具备上述条件,具备上述条件确需采取拘传措施的,应当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并签发拘传票。拘传票必须直接送达被拘传人,由被拘传人签字或者盖章。拘传前应对被拘传人晓以利害,向其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如果被拘传人经批评教育后仍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训诫:随时采取。责令退出法庭:随时采取。罚款: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制作罚款决定书,报本院院长批准。拘留:适用范围,对少数有严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并给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造成了严重后果,经反复教育仍坚持错误的,才适用拘留。适用程序,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本院院长批准,并制作拘留决定书.在执行拘留时,执行人员应向被拘留人当场宣读拘留决定书。第十八章司法救助是指对于确有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法院准其暂缓交纳或减免诉讼费用而为诉讼行为之制度。第十九章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客观性,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独立于人的主观意志之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有客观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中的有关待证事实;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本身必须以法律规定的特殊形式存在,并且证据的提供、收集、调查和保全应符合法定程序。分类:本证和反证;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种类: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自认: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表示认可.这在证据理论上又称之为自认。效力:.自认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同时也具有拘束法院的效力,人民法院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