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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第七章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
1保险学第七章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2本章学习目标掌握责任保险的概念及分类了解信用保险的概念及分类区分出口信用保险的不同类别了解出口信用保险的责任范围掌握保证保险的概念和分类区分期内发生式和期内索赔式两种不同的承保基础,能灵活运用其处理赔案能够区分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能够区分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与产品责任保险3第一节责任保险•一、责任保险的概念和分类•1、责任保险的概念•(1)概念•(2)承保标的:含侵权的民事责任和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3)适用对象各种公众活动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如体育场、展览馆、影剧院、市政机关、城市各种公用设施等。各种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各种运输工具的所有者、经营管理或驾驶员;各种需要雇佣员工的法人或个人;各种提供职业技术服务的单位;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建设工程的所有者、承包者等非公众活动场所也存在公众责任风险(如企业等单位亦有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的必要性。)4•(4)承保基础期内发生式期内索赔式•(5)赔偿对象:直接对象是被保险人,间接赔偿对象是第三者,即受害人。•(6)赔偿范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诉讼、法律及其他约定费用。5•(7)赔偿限额•每次责任事故或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保险期内累计的赔偿限额;•将财损和人身伤害两个限额合成一个限额,或只规定每次事故和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非法规定累计赔偿限额;•(8)承保方式•作为财险的组成部分或附加险•单独的责任保险方式•(9)除外责任:战争、罢工;核风险;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的家属、雇员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雇主责任险除外);被保险人所有或由其保管、控制的财产损失。62、分类•(1)根据业务内容分类,包括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等。•(2)根据责任发生的原因分类,包括无过失责任保险和过失责任保险。无过失责任保险: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无论有无过失,都要对造成他人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雇主责任保险、核电站责任保险等。过失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如场所责任保险、医生职业责任保险、个人责任保险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等。7•(3)根据法律的归类分类,包括法律责任保险与约定责任保险。法律责任保险,通常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过失损害他人而负有的法律规定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约定责任保险也称合同责任保险,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依法应负担赔偿责任。8•(三)赔偿限额和免赔额:保单一般规定两项赔偿限额,即每次意外事故赔偿限额和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事故累计赔偿限额。责任保险的免赔额,为使被保险人谨慎小心,克尽职责,防止事故发生和减少小金额零星赔偿,不少责任险保单均有免赔额的规定。通常是绝对免赔额,即无论受害人的财产是否全部损失,免赔额内的损失均由被保险人自己负责赔偿。•(四)保险费:视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高低而定。9(一)产品责任保险•1、概念•(1)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由产品供给方(包括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产品的制造者包括产品生产者、加工者、装配者;产品修理者指被损坏产品或陈旧产品或有缺陷的产品的修理者;产品销售者包括批发商、零售商、出口商、进口商等各种商业机构,如批发站、商店、进出口公司等。此外,承运人如果在运输过程中损坏了产品并因此导致产品责任事故时,亦应当承担起相应的产品责任。)产品缺陷包括设计或生产上出现的错误、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没有提供恰当的警告标签及说明书等。10(2)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即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等向保险人投保产品责任保险,缴付保险费,一旦因产品责任给消费者或其他人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该生产者或销售者等负责时,由保险人予以赔偿。11•2、产品责任保险的内容•(1)责任范围•1)保险责任•2)除外责任•3)责任期限•期内发生式:损失发生的时间为基础,确定责任事故有效期: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发生在保单有效期内的向被保险人的索赔,保单不考虑责任事故发现的时间或提出索赔的时间。•期内索赔式:以索赔提出的时间为基础,确定责任事故的有效期:保险单位负责赔偿在保单有效期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12•(2)保险费率和保险费•(3)赔偿限额•(4)承保地区范围13案例1:期内索赔式和期内发生式区别•TH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将其研制并生产的千种新药向TP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了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TP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承保基础为“期内索赔式”;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分别为30万元和200万元;承保地区范围为中国大陆。2001年6月、2001年11月、2002年3月、2002年8月和2004年1月,TH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接到五位使用该药的患者提出的索赔申请。TH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拒不承认该药对使用者有任何身体伤害。于是,这五位消费者先后把TH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分别受理了这些案件,并经过详细14•地调查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归纳如下:(1)该药对部分使用者确能导致不同程度的身体伤害,五位原告即属于这类人群,且五位原告的伤害均发生于2001年度;(2)TH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应该对五位患者分别支付20万元、40万元、30万元、60万元和55万元的赔款;(3)TH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诉讼费用分别为5万元、1万元、2万元、0.5万元和6万元。•请分析此案,并回答下列问题:15•1.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等因其产品的缺陷致使消费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应该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从性质上看,产品责任保险所承保的产品责任属于()•A.合同责任•B.质量责任•C侵权责任•D缺陷责任16•2.产品生产者投保产品责任保险的目的是转嫁因产品责任而产生的赔偿风险。就该保单的具体情况来看,TH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所能转嫁给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风险金额是()•A.30万元•B.175万元•C200万元•D.230万元17•3.常见的产品责任保险承保基础有“期内发生式”和“期内索赔式”两种。对于TH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为新开发药品投保的产品责任保险,保险公司采用“期内索赔式”承保基础的理由包括()。•A.药品本身的缺陷潜伏期较长•B.药品导致伤害的程度通常较小•C药品导致伤害的范围通常较小•D.药品导致伤害通常不能立即发现18•4.假设五位索赔的患者均在保单承保区域范围内,则TP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最终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A.承担人身伤害赔款50万元•B.承担人身伤害赔款140万元•C承担诉讼费用赔款6万元•D.承担诉讼费用赔款14.5万元19•5.如果该产品责任保险保单是采用“期内发生式”承保的,且五位索赔的患者均在保单承保区域范围内,则TP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最终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A.赔偿人身伤害140万元•B.赔偿人身伤害175万元•C.赔偿诉讼费用6万元•D.赔偿诉讼费用14.5万元20案例2:产品质量存在缺陷是认定产品责任的第一步•原告:吴孟璇被告:贝亲株式会社•被告:上海丽婴房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2003年6月,原告的母亲郑钦从被告丽婴房公司设在被告第一八佰伴的柜台购买了一个由被告贝亲株式会社生产的微波炉奶瓶消毒盒。该奶瓶消毒盒内有一给水盘用于盛水以供微波炉加热成水蒸气后消毒。给水盘在结构上内侧低、外侧高,内侧边缘可以卡在盒身内底侧一突起部位之下。该奶瓶消毒盒并配有中日文说明书各一份。中文说明书第一部分配合图示介绍了消毒盒的各个部件的名称,第二部分介绍了产品的特征,第三部分按顺序并配合示意图分8点就使用流程进行说明,第四部分为注意事项,第五部分对产品的规格作了说明。其中,“使用说明”第3点要求在给水盘中放入约50毫升的水;第7点要求在消毒后将消毒盒继续置于微波炉内一段时间等待冷却,然后用双手水平取出,并提示消毒后消毒盒将变得十分烫手;第8点21•要求将消毒盒放在水平面上,打开放水拴并倾斜盒身将残积的水放出,并当心热水烫手。“注意事项”第1点要求一定加50毫升水入给水盘内,绝不要空加热;第4点要求从微波炉中放人或取出消毒盒时一定要保持水平,否则水会洒出。日文说明书比中文说明书详细,警示说明中有一段日文文字为“勿让儿童靠近”,该表述在中文说明中并未出现。•2003年7月原告出生后,原告的家人即使用该奶瓶消毒盒为原告的奶瓶消毒。在近21个月的使用期间内,原告的家人按照该产品的中文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未发生任何问题。2005年4月17日,原告的母亲在使用该产品进行奶瓶消毒的过程中,在经微波炉加热后,未遵守在微波炉内进行冷却的操作规程,而是直接打开了微波炉炉门;在消毒盒尚未冷却的情况下,又打开了消毒盒盒盖,且未按使用说明的要求在打开盒盖前先将盒内残积水放掉。随后,原告的母亲郑钦在厨房中取用奶粉打算为原告冲奶粉。这时,原告进入厨房,伸手抓到了已打开盒盖22•的奶瓶消毒盒,导致该奶瓶消毒盒整体翻起,盒内覆出的热水将原告的脸部、颈部、前胸部多处烫伤。原告的家人随即用冷水对原告进行了紧急处理,然后叫救护车将原告送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救治。2005年4月19日起,原告前往瑞金医院多次治疗,并在原告父母的带领下到美国看了两次门诊。目前原告尚留有颈前疤痕充血、增生的症状,同时使用弹力外套和康瑞宝软膏等药物进行医治。目前原告为医治烫伤已经用去医疗费人民币5797.06元(2005年5月23日、7月5日的治疗费用系用于其他方面,故未算人)及136.98美元。原告的母亲郑钦为照顾被烫伤的原告,向其任职的上海长江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请事假一个半月。•原告起诉认为贝亲株式会社作为生产商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经销商存在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过错,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23案例分析•如何理解缺陷则成为认定是否存在产品缺陷的关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但是却不能对此条作机械理解,即认为产品符合国家标准的就一定不存在缺陷,一般认为,只要受害人有证据证明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仍可以认定产品有缺陷。•本案中,原告购买的微波炉奶瓶消毒盒采用通过微波炉加热给水盘中的水,使之产生高温水蒸气的方式来进行消毒,而在微波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使水盘中水的温度和奶瓶的温度升高,这样会产生一定的危险,但这种危险是基于合理的操作程序带来的,是一种合理危险。但并不是说产品存在合理危险就必然不承担责任,如果在合理危险条件下生产者完全不尽相关的提示义务和警示义务,则生产者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首先,本案中生产者对产品的设计是符合国家标准,其所采用的设计也都是对24•消费者的合理考虑。另外,其在产品的“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中对此合理危险有介绍,并有相关的防范措施介绍,应该说是尽到了合理的义务。最后,考虑这种合理危险是一个理性人所能认识到的,特别是在生产者对合理危险进行提示的情况下,凭借自身的谨慎是能认识和避免的。因此,我们可以判断本案中产品并不存在缺陷,生产者也不存在相应的过错。•本案中原告的受伤是因为其自身造成的,被告方并不存在相应的责任。而根据原告在近21个月的使用期间内,其家人按照该产品的中文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未发生任何问题的情况看,也能从侧面证明产品本身并不存在缺陷,而是操作不规范引发的问题。因此,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不存在责任是正确的。25案例3•2009年5月被保险人北京某生物医学工程公司的负责人向某保险某分公司告知,其所投保的产品出险。医学工程公司投保产品责任产品---人工股骨,植入病人高某体内两年后断裂在体内,现高某请求医学工程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实际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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