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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第一节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内容及特点第二节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程序第三节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理(索)赔与迫偿本章学习重点•1.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内容及特点;•2.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风险;•3.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程序;•4.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保单条款内容;•5.熟悉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各种单据及其内容。第一节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内容及特点•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Short-termExportCreditInsurance),是指承保信用期限在180天内或扩展承保信用期限在180以上、360天以内的收汇风险,主要用于以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账(OA)等商业信用为付款条件签订的销售合同项下的出口,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出口的一种出口信用保险。一、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综合保险(ComprehensiveCoverInsurance)。•(二)统保保险(WholeTurnoverInsurance)。•(三)信用证保险(L/CInsurance)。•(四)特定买方保险(SpecificBuyer’sInsurance)。•(五)特定合同保险(SpecificContractInsurance)。•(六)买方违约保险(InsuranceagainstBuyer‘sBleakofContract)•(七)农产品出口特别保险(AgriculturalproductExportSpecificInsurance)•(八)出口票据保险(ExportBillInsurance)二、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风险及除外责任•(一)承保风险•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风险包括两大类:政治风险与商业风险。•(二)除外责任•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在合同中规定的不予赔偿或补偿的损失。1.政治风险•政治风险是指,在贸易双方当事人均无法控制的前提下,国外债务人,如商业信用付款条件下的国外进口商,或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的国外开证银行或保兑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社会、经济环境发生变动,导致上述国外债务人不能或不能按时支付货款或其他债务等各种事件。主要包括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1)禁止或限制汇兑;•(2)禁止进口商所购货物进口;•(3)撤销许可证;•(4)发布延期付款令;•(5)发生战争、暴动等政治事件等。2、商业风险•商业风险是指,在商业信用付款条件下国外进口商,或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国外开证银行或保兑银行因出现信用问题,导致出口商或信用证受益人无法收汇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1)进口商或开证银行或保兑银行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2)进口商或开证银行或保兑银行拖欠债务;•(3)进口商拒绝受领货物;•(4)开证银行或保兑银行拒绝承兑汇票。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的过失或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2)被保险人的其他原因导致的损失。(3)进口商的过失导致的损失。(4)第三方的责任。(5)其他损失。三、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一)明显的政策性•(二)商业化运作•(三)风险不确定,不以盈利为目的第二节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程序•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程序主要包括投保、拟定承保方案、签发保单、信用限额申请与审批、出口申报及缴纳保险。上述程序可归结为保单承保和买方承保两部分。•一、保单承保•保单承保是指出口商决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按照投保单的规定和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向保险人提出申请。这是投保人(出口商)向保险人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该要约有待保险人的承诺。这一程序主要包括投保、拟定承保方案、签发保单等。•二、买方承保•买方承保是指在出口信用保险中,保险人根据每一个买方(进口商)的不同情况,对被保险人(出口商)确定承保条件,通过批复信用限额确定保险人的最高保险责任的行为过程。一、保单承保•(一)投保•(二)拟定承保方案•(三)签发保险单•(四)保险合同续转(二)拟定承保方案•1.投保单•2.保险单条款•3.保险单明细表•4.费率表•5.国家(地区)分类表•6.批单二、买方承保•(一)信用限额的循环使用及涵盖原则•(二)信用限额的申请•(三)进口商风险评估•(四)进口商总限额评定•(五)信用限额的审批•(六)出口申报和缴纳保险费•(七)风险监控与信用限额调整(一)信用限额的循环使用及涵盖原则•信用限额包括支付条件、金额和生效时间三个基本要素,有时还规定一定的限制条件,如赔偿比例、有效期等。•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信用跟额的使用分为不可循环使用和循环使用两种情况。•信用限额涵盖原则是指,在同一保险合同下,对同一进口商在同一支付条件下,只能有一个有效信用限额。(二)信用限额的申请•1.信用限额的申请•2.特殊信用限额的申请•3.信用限额的重新申请与追加申请(三)进口商风险评估•1.国别(地区)风险评估•需要评估的主要因素包括该国(地区)的政治、经挤、法律环境,特殊贸易限制,尤其关注其财政实力、外汇储备;外汇管制状况等各方面的情况。•2.进口商资信调查对进口商资信状况进行调查是保险人审批信用限额的重要程序之一。资信调查内容主要包括:进口商的基本注册信息、经营信息、财务信息、银行融资与抵押记录等。•3.进口商风险评估•保险人对进口商的各项信息和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特别是对其财务状况重点分析,预测其经营状况、短期偿债能力、长期发展趋势,最后对其未来的信用风险做出比较科学的评估报告,作为审批信用限额的重要依据和参考。(四)进口商总限额评定•进口商总限额是指保险人对某一进口商,依据对其风险评估的情况,核定的最高可授信额度。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使用风险评估模型(RAM),对进口商给予评级并据此给予总限额。若进口商的正面或有利信息较多,则授信额度较大,反之,则降低授信额度或不予授信。(五)信用限额的审批•在完成上述程序的基础上,保险人开始审批信用限额。保险人依据有效控制风险原则,在总限额可授信余额范围内合理审批有效信用限额,尽可能满足被保险人最大信用限额需求。•保险人在审批有效信用限额时参考的主要因素包括:贸易合同金额、货物出运时间和频率、最高单批出运金额、信用期限、支付方、国际惯例、出口货物的特性、运输方式与时间、进口商付款意愿和偿付能力、贸易双方交易的历史、被保险人内部经营管理与风险控制能力和水平等。•如果保险人批复信用限额后,则将《信用限额审批表》送交被保险人备存。(六)出口申报和缴纳保险费•1.出口申报•2.缴纳保险费第三节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理(索)赔与追偿•理赔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收汇损失进行定损和赔偿的过程。该项工作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的保险权益,是出口信用保险保障作用的直接体现。这项业务对被保险人而言就是索赔。•追偿是指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补偿后,取得代位追偿权,向进口商或有关银行(债务人)等调查致损原因,追索债务的过程。该项工作直接关系到保险人的权益,其追偿收入直接弥补保险人的风险基金。一、可能损失•(一)被保险人提交通知书的时间及要求•1.无论是在信用证还是在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被保险人在获悉保单所列的政治风险事件已经发生、买方或开证银行已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开证银行拒绝承兑、买方已拒绝受领货物等情况后,应在获悉上述情况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保险人提交通知书。•2.在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被保险人在获悉买方拖欠货款,则应在应付款日后6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通知书。•3.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被保险人应在开证银行拖欠后15个工作日内,向保险人提交通知书。(二)保险双方共同处理可能损失•1.拖欠款项•2.拒绝受领货物•3.拒付货款•4.破产二、索赔•(一)保护索赔时效•(二)提供完整的索赔材料•(三)签署委托代理协议三、定损核赔•(一)审核索赔单证•(二)审核被保险人的义务履行情况•(三)调查损失原因•(四)确定赔偿责任•(五)计算赔偿金额•(六)支付赔款(四)确定赔偿责任•1.进口商拖欠货款,且承认其债务,被保险人也履行了应尽义务,•则保险人即可定损核赔;•2.进口商拒绝受领货物,责任属于进口商,在被保险人采取退运、•降价转卖等方式处理货物后,保险人可定损核赔;•3.如果存在贸易纠纷,被保险人应先进行仲裁或诉讼,在被保险•人获得仲裁或诉讼结果后,确认责任不属于被保险人时,保险人根据其•结果定损核赔;•4.进口商或银行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且被保险人也履行了应尽•义务,保险人可定损核赔;•5.进口商或银行破产无力偿付债务时,因破产债权的确认需要较•长时间,保险人一般先行按债权登记金额定损核赔,待破产清算结束,•债权确定后,保险人对其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进行结算,多退少补;•6.对有担保付款的情况,在担保人按担保协议付款之后,或者被•保险人请求仲裁或诉讼,在获得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并申请执行后,保•险人才可定损核赔。(五)计算赔偿金额•根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险保险单条款第23条的规定,保险人在计算赔款金额时,应扣除下列款项:•1.买方已付的、已抵债的和被保险人已同意接受买方反索赔的款•项;•2.被保险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收回的相关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转卖货物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款项及担保人支付的款项;•3.被保险人擅自与买方商定的降价部分及被保险人擅自放弃债权的部分款项;•4.被保险人已获得的属于开证银行或买方的其他款项或权益;•5.被保险人依据贸易合同应向买方收取的利息和罚息;•6.其他不合理的费用。•此外,如果进口商拒绝受领货物,保险人核定的实际损失还包括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货物处理差价损失、合理的转运费用及滞港费用等。四、追偿与分摊(享)•追偿是指保险人以自己的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亲自或委托国外的追账公司或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向国外债务人(进口商或银行)追讨其所欠被保险人的债务的行为。分摊(享)的计算•无论是费用的分摊还是追回欠款的分享,均按以下权益比例计算:•保险人的权益比例=赔偿金额(或应赔金额)/委托金额•被保险人的权益比例=1—保险人的权益比例•例如,进口商拒付货款,被保险人(出口商)实际损失50万美元,被保险人将该笔损失全部委托保险人追讨,有效信用限额为40万美元,保险人赔付32万,而追回款为45万美元。因追讨而产生的佣金和其他费用为5万美元。•保险人的权益比例=32/50=64%•被保险人的权益比例=1—64%=36%•保险人应分摊的追讨费用为:•5×64%=3.2万美元•被保险人应分摊的追讨费用为:•5×36%=1.8万美元•保险人应分享的追回款为:•(45—5)×64%=25.6万美元•被保险人应分享的追回款为:•(45—5)×36%=14.4万美元。案例:追加授信额度,扩大出口规模•国内一家专门出口化工产品的公司,采用120天远期承兑交单(DA120天)的方式向南美地区出口化工产品。南美是收汇风险相对较高的地区,承兑交单更是风险较高的结算方式。2004年以前,该企业在中国银行的授信额度只有120万美元,虽然企业要求中国银行增加融资额度以利企业扩大业务规模,但中国银行考虑到该企业的授信额度担保抵押条件有限,并且对南美地区进口商信用和国家风险有所顾虑,因此拒绝为该企业增加授信额度。2004年初,该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该企业、中信保公司和中国银行三方联系签署了《赔款权益转让授权协议》,约定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中信保公司将把赔款全额直接支付给中国银行而非该企业,中国银行扣除融资本息后再将余款付给该企业。由于收汇有了保障,中国银行将该企业的授信额度增加到350万美元。由于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该企业顺利地从银行贷到了更多的流动资金,出口额也迅速由500万美元增至2000万美元。案例:出口信用保险纠纷•2004年11月17日上午,福建省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福建省第一例出口信用保险纠纷。厦门特华商贸有限公司开口就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厦门分公司索讨16万美元的出口信用保险金。•原告厦门特华商贸有限公司说,2003年11月24日,他们与被告签了一份保险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今年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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