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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生育保险11.1.1生育保险的概念与特点1.生育保险的概念生育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针对女性职业者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通过社会保险立法或法规,对怀孕和分娩而无法从事正常的生产活动、中断经济来源的女职工给予医疗保健服务、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她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主要是通过现金补助和实物供给来实现。2.生育保险的特点(1)生育保险的覆盖面只限于女性在我国,目前还只是在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正式登记结婚,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时,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2)生育保险的给付项目较多在国外,生育保险的给付项目包括生育假期、生育收入补偿、生育医疗保健和子女补助金等项目。在我国,生育保险还配合国家的人口控制政策,对实行完婚、晚育的生育妇女制定有一些奖励政策。(3)待遇给付标准较高妇女生育履行着繁衍人类的重要天职,为了保证新一代劳动力有较高的先天素质,同时又要保护妇女的身体健康,大多数国家的生育保险待遇的给付标准比较高,妇女生育所得补偿一般相当于被保险人生育前基本工资的100%,这不仅弥补了女职工的收入损失,并维持了女职工自身的劳动力再生产,保障了新一代劳动力的健康成长。(4)生育保险实行“产前与产后都应享受”的原则11.1.2生育保险主要作用生育保险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基本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孕产期以及流产期间因特定的生理特点造成的困难,使她们在生育和流产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收入和医疗照顾,保障职工及婴儿的正常生活,使职工尽快恢复身体健康和回到工作岗位。11.1.2生育保险主要作用1.生育保险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有利于社会劳动力的再生产2.生育保险是对女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有利于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力能力的恢复3.生育保险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有利于促进计划生育的推行11.2生育保险的内容11.2.1生育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在我国,根据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我国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11.2.1生育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女职工享受到生育社会保险待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有资格享受生与社会保险待遇:(1)必须是已婚妇女劳动者,未婚先孕的女职工不可以享受生育社会保险的待遇。(2)职工已按规定参加生育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已按规定缴纳该职工的生育保险费。(3)须是正在劳动期间,与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女职工,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已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不可以享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4)必须是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则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11.2.1生育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1)生育医疗服务是提供孕期、分娩和产后所需要的各种检查、咨询、助产、住院、护理、医药等一系列的医疗保健和治疗服务,以保障母婴平安健康。它主要包括早孕保健、产前检查、告危妊娠筛检、监护、管理、产时保健、新生儿保健、产褥期保健、计划生产手术服务、流产医疗服务、生育引起疾病的诊断和诊疗等。(2)产假是指职业妇女在分娩或流产期间依法享有的假期。(3)生育津贴,又称生育现金补助,是对职业妇女生育期间工资收入的损失依法给予的现金补助,目的是为生育妇女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有均一制和薪资比例制两种。11.2.2建立生育保险的原则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成分,它既要遵循社会保险的一般原则,又要体现生育保险的特殊性,其内容如下:(1)强制性原则。由于生育保险对国家社会的作用有其特殊性,因此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待遇水平必须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并通过国家强制力加以实施。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生育保险制度的实施,避免逆向选择,真正做到生育保险的广覆盖。(2)普遍性原则。生育保险要遵循保险的“大数法则”,参加保险的人数越多,建立的生育保险基金也越多,承担风险的能力也就越大。(3)共济性原则。生育保险在整个社会范围内通过企业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互助共济、调剂使用,均衡社会负担,为企业单位参与市场竞争创造公平的环境条件。(4)权利与义务相等原则。生育津贴需要资金的支持,医疗服务需要购买。因此,参加单位和职工有参保的义务,也有享受待遇的权利。(5)基本保障原则。生育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一致,以保障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服务为原则,缴纳的保险费一般只能维持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费用的支出。(6)公平和效率相结合原则。在生育保险中,公平性主要体现在待遇方面,而效率则体现在合理使用基金方面。11.2.3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1.生育费用社会统筹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或按职工人数,定期向生育社会统筹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基金,用于支付职工生育费用。保险费率按以支定收原则确定。企业可以每年一次性向统筹机构缴资,也可以按月由企业开户银行划拨给统筹机构。生育基金不纳税,实行专项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2.生育费用夫妇双方单位分担女职工生育医疗保健费用和产假,由夫妇双方单位各承担50%。一般先由当地政府的有关管理部门对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必需费用进行统计分析,测算出当地女职工生育的平均费用,定为生育补偿的标准。女职工生育,其丈夫所在单位要按生育补偿标准的一定比例向女方单位支付生育补偿金。女职工实际生育费用超过补偿标准时,超过部分由女方单位承担。3.生育负担税收调节具体方案中,有两种:一是根据男女职工比例和生育补偿费用数额等因素,确定减税和附加税标准,对女职工超过一定比例的企业减税,对女职工低于一定比例的企业征收附加税,增减税额相等。二是开征生育税,用以建立生育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对女职工按统一标准进行补偿。4、我国目前筹集模式原则:生育社会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社会保险费,建立生育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不另外缴纳,采用在已经缴纳的基本养老缴纳基数中扣除的方法,共划转0.5个百分点;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企业按照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0.5至1个百分点的比例缴纳。例如上海统筹区范围为0.5个百分点。以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数作为缴费的基数。广州市:按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0.85%职工本人不缴费。案例1:某企业养老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为850000元,按当地规定,用人单位生育社会保险的缴费率为1%,则该企业和职工当年需要向生育社会保险基金缴纳多少元?分析:(1)用人单位生育社会保险的缴纳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作为基数,该企业需要缴纳的生育社会保险费用850000*1%=8500元(2)因为个人不用缴纳,因此共需缴纳的生育社会保险费8500元。二、生育社会保险享受的资格条件及待遇1、生育社会保险享受的对象从生育保险的概念及作用来看,生育社会保险的实施范围应为妇女劳动者。世界各国:生育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各国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实行普遍社会保险的国家,如澳大利亚、新西兰、法国等;有些国家规定仅限于妇女劳动者,也即只为职业妇女提供生育社会保险。另一些国家规定,除女职工外,男职工的妻子符合供养直系条件的,也可以不同程度地享受生育社会保险。我国:而我国的生育社会保险只限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生育的女职工。哪些对象可以享受生育社会保险?具有城镇户籍并参加社会保障的从业或失业妇女、参加社会保障并有个人账户、计划内生育、符合第二个孩子生育条件获批的、计划内生育或计划内妊娠后流产的女性职工。哪些对象不能享受生育社会保险?城镇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女性:如个体户、家庭保姆、钟点工、临时工及非全日工。2、生育社会保险享受的资格条件世界各国所规定的条件大体可分为以下三种:规定被保险人在享受生育保险补助金时,必须缴纳保险费已达到规定的最低期限。我国一般为3个月。不满3个月的,由所在企业按生育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负担。案例:吴小姐是一家贸易公司的业务员,所在的公司于去年10月份已经办理了生育保险。去年11月份生了个女孩,花去了八千多元,费用自理。她向公司请了3个月的产假,结果只批了1个半月。而且在产假中公司拒绝支付工资。为此她多次与公司交涉,公司说她孩子生“早”了,理由是《当地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累计缴费未满3个月,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吴小姐是否真的“生”不逢时?分析: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生育,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且累计缴费满3个月以上的,其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或缴费不满3个月的,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因此吴小姐的生育费用虽然不能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企业应该支付。规定由企业按照一定的比例交纳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在一定的范围内实行社会统筹,并按照企业的实际需要和一定的标准,给付生育津贴。我国正在采取这种方式。不规定具体的投保条件,凡符合国家公民资格和财产调查手续的妇女,一律可以享受生育社会保险待遇,如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采这种方式。注意:1、参加生育社会保险的对象与享受对象并不完全一致;2、并非所有城镇女性均能享受;3、并非参加保险的企业女性劳动者能够享受。2、生育社会保险的待遇给付我国生育保险支付待遇主要包括:产假、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产假期间按月发放的生育津贴。只有符合规定的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才准以支付,超出规定以外的,需自己承担。一为产假。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职工在生育过程中休息的期限。具体解释为女职工在分娩前和分娩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有的假期。计划内顺产90天,难产再加15天。多胞胎,多生一个孩子,多加15天。案例1:某女,近日计划内生育,系难产,生了一对双胞胎,问能享受多长期限的产假?答:符合计划生育生产,假期3个月,难产加半个月,多生一个孩子,再加半个月,共4个月。案例2:汤某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1998年5月满20岁后结婚,不久怀孕,1999年8月,汤某临近产期,向单位请产假90天,单位却只批准了56天。汤某找领导反映情况,领导解释说,《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产假就是56天,企业完全是依法办事。汤某希望了解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分析:汤某所在企业的做法是错误的,法定产假应该是90天,关于产假时间问题,1951年政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女职工产假的确是56天;难产或双生时,增加假期14天。但是,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明确规定,本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和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同时废止。二为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可以享受一定的物质补助。国家标准为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一般规定为本人生育时的缴费基数,顺产领取三个月,难产领取3个半月。案例1:王某工作后一直参加社会保险,近日计划内难产,生育一子,其生产当月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800元,问王某能享受多长的产假,领取多少生育津贴?答案:105天;2800元。案例2:张某计划内生育,顺产一女。生产当月的工资为6000元,基本养老保险金缴费基数4000元,问其生育津贴能享受多少,分别由谁支付?答案:每月的生育津贴为6000元,其中4000元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剩余的2000元由企业补足。共可享受3个月,故从生育保险基金获得12000元,企业给付6000元。三为医疗服务。生育医疗服务是由医院、开业医生或合格的助产士向职业妇女和男工之妻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须的住院治疗。我国生育社会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主要包括检查、接生、手术、住院、药品、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等。浙江省采用定额
本文标题:第十二章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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