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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伴网(lvban365.com)法律服务平台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莱城执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恒达运输带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包头市峥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莱城商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元。冻结期限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陶洪庆执行员王印锋执行员刘文业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书记员段树清文章来源:
本文标题:山东恒达运输带有限公司与包头市峥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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