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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2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第四节近因原则3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4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强调:保险合同在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都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5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6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一)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1、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不易把握,只有更多依赖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2、投保人:对保险条款、费率、承保条件、赔偿方式等不易准确理解,更多依赖保险人的说明;71、附合性:可能产生保险人欺诈投保方2、射幸性:可能产生投保方欺诈保险人注:射幸合同,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对保险人而言,他所赔付的保险金可能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二)保险合同的附合性和射幸性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8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9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一)告知(二)保证(三)弃权与禁止反言10(一)告知1、告知的含义告知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应就有关在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11(一)告知(1)对保险人而言:指决定其是否承保的有关事实,如年龄、性别、职业、财产本身的风险状况等;(2)对投保人而言:指决定其是否投保的有关事实,如保险条款、费率等;12(1)投保人的告知内容:1)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的或应知的有关标的的风险状况如实回答;2)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危险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2、告知的内容13(1)投保人的告知内容:3)保险标的转移或合同有关事项变动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4)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5)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14(2)保险人的告知内容保险人的告知一般称为明确说明,其应告知的内容主要是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保险合同订立时,如保险人未明确告知有关责任免除,则该责任免除条款无效。怎么办?15(1)投保人的告知形式:①无限告知法律或保险人对告知内容没有明确性的规定,投保人应将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及有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②询问回答告知(我国和世界多数国家要求投保人采用的形式)3、告知的形式16(2)保险人的告知形式1)明确列明(世界多数国家采用此种方法)2)明确说明“我国对保险人的告知形式采取明确列明与明确说明相结合的方式”17友情提醒:告知是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的要求。18(二)保证1、保证的含义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注意:保证是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要求。192、保证的形式明示保证默示保证确认保证:对过去和现在所做的保证承诺保证:对未来所做的保证船舶的适航保证不改变航道的保证航行合法保证(海上保险)注意: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三)弃权与禁止反言1、弃权: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2、禁止反言: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3、弃权与禁止反言产生的原因是:约束保险人及保险代理人的权利,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约束保险人保险人放弃解除权与抗辩权21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22(一)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隐瞒:即有意不报误告:即告知不实漏报:即不予告知欺骗:即虚假告知232、保险人未对责任免除条款予以明确说明;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赔付义务;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或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241、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1)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二)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故意行为过失行为隐瞒欺诈表现形式误告漏报事故发生前解除保险合同事故发生后不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且不退还保险费解除保险合同不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但退还保险费危险增加未通知对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52)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表现形式法律后果责任免除未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隐瞒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不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保险公司处5万-30万罚款工作人员2万-10万罚款情节严重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26(1)事故发生前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2)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2、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27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二、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对保险经营的意义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28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一)保险利益的定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金钱上的利益关系。注意: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保险利益的,该合同无效。29(二)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1、合法的利益:受法律保护2、经济的利益:能够以货币计算、衡量和估价3、确定的利益:客观存在(1)现有利益(已经实现的利益;如:已拥有的财产)(2)期待利益(未实现但可以确定实现的利益,如:利润、租金等,但必须建立在客观物质基础上)30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二、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对保险经营的意义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31二、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对保险经营的意义(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在签定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二)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经营的意义1、从根本上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限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3、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32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二、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对保险经营的意义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33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一)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应用比较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确立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2、财产抵押权人3、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承运(包、租)人4、经营者对合法预期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时效一般: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全过程;特殊:货物运输保险只要求损失发生时只要求合同订立时保险利益变动1、继续有效;2、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利益转移给继承人;3、被保险人破产,转移给破产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1.保险利益专属投保人(债权人):投保人死亡后,由其继承人继承;2.非专属投保人:一般不得转移.341、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2、产品的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3、各类专业人员(医师,药剂师,律师)4、雇主对雇员受雇期间的各种责任(二)保险利益在责任保险中的应用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投保投保投保投保35(三)信用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定1、信用保险权利人对义务人(债务人)的信用投保2、保证保险义务人(债务人)对自身的信用投保36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意义二、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37一、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意义(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1、补偿以损失为前提:有损失有补偿,无损失无补偿。(质的规定)2、补偿以损失为限度:损失多少,补偿多少。(量的限定)注意: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38(二)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1、有利于实现保险的基本职能;2、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利益,减少道德风险。39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意义二、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40二、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一)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例:固定资产投保,保额30万元,期内发生火灾,造成损失25万元,则保险人赔偿25万元;实际损失是指财产损失时的实际价值或市价。(二)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例:固定资产投保,保额30万元,期内发生火灾,造成损失35万元,则保险人赔偿30万元;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41(三)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例:某人将其房屋向银行抵押并贷得款项30万元,约定每月还款25000元,一年还清;银行将该房屋投保,保额30万元;四个月后,房屋发生火灾全损,保险人最多赔偿银行20万元。421、限额责任赔偿方法:含义:保险人只承担事先约定的损失额以内的赔偿,超过损失限额部份,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种方法多适用于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四)赔偿方法432、免赔额(率)赔偿方法损失≤免赔额损失>免赔额绝对免赔赔款=0差额赔偿赔款=损失-免赔额相对免赔赔款=0全额赔偿赔款=损失44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意义二、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45(一)保险代位原则(二)损失分摊原则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46(一)保险代位原则1、保险代位原则的含义与意义(1)含义:1)代位的含义:指取代他人的某种地位;2)保险代位原则的含义: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求偿的权利或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即保险人取代了被保险人的地位。)3)保险代位原则包括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前者指向第三者求偿的权利;后者指拥有对标的的所有权。47(2)保险代位原则的意义1)防止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获取不当得利;2)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3)及时经济补偿,恢复生产,安定生活。48(1)代位求偿权(又称权利代位)代位求偿权是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对此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债权)。2、保险代位原则的内容49理解:四点1)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A、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是保险事故,同时又是第三者的行为造成的;B、被保险人未放弃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C、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是在按照保险合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50就保险人而言:A、代位求偿权的权限只能限制在赔偿金额范围以内,如追偿到的款额大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则多余部份归被保险人所有;B、保险人不得干预被保险人就未取得保险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C、保险人赔偿后可以放弃代位求偿权;2)实施代位求权对保险双方的要求51就投保人而言:A、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求偿即放弃对保险人索赔;B、保险人赔偿后,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行为无效;C、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获得赔偿或由于过错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人可以扣减赔偿金;D、被保险人协助保险人追偿;523)代位原则的行使对象:任何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被保险人的雇员与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过失行为不得进行追偿;故意行为除外)4)行使范围:一般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医疗费用保险除外)53物上代位权
本文标题: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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