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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政府与企业三方合作协议
1协议编号:三方合作框架协议开发区管委会与A公司与B公司二〇年月2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年1月签署。甲方:开发区管委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乙方:A公司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丙方:B公司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鉴于1、开发区管委会,是负责开去区开发建设管理、城市管理、服务等工作的管理机构,代表市政府对区域实施统一行政管理。2、A公司,是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为国资委下属的国有企业,受管委会委托,负责土地整理开发建设。3、B公司,是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为国资委下属的以地产为特色的综合地产开发企业集团。为此,甲、乙、丙三方在充分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相关合作事项达成如下框架协议:1、定义1.1示范区:31.2本协议:系项目开发合作框架协议。1.3本项目:系指合作项目。1.4管委会:系指管理委员会。1.7前期公司:系指A公司与B公司合作项目的战略规划、产业研究、城市规划及示范区概念性总体规划研究与调整,最终形成项目研究报告等前期工作而共同成立的公司。1.8项目公司:系指A公司与B公司成立的前期公司完成本项目的报批及立项手续后,通过股东增资的方式设立的承担具体合作项目的开发、建设、招商、运营工作的建设开发公司。1.9合作地块:系指本项目选址范围内,项目公司拟获取并进行建设开发的地块。2、合作地块本项目合作地块位于:3、合作内容与模式3.1甲方授权乙、丙共同成立的前期公司开展合作地块的战略规划、产业研究、城市规划及示范区概念性总体规划研究与调整,最终形成项目研究报告并获得政府批复。3.2由乙丙双方共同出资设立的项目公司负责具体合作项目的开发、建设、招商、运营。3.3各方同意前述合作内容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各自承担相关职责,分阶段进行实施。3.3.1设立前期公司3.3.1.1乙丙两方同意共同出资设立前期公司,负责示范区合作项目的前期工作。前期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万元,乙丙两方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其中:乙方出资万元,股权比例占%;丙方出资万元,股权比例占%。双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15】日内签署公司设立协议与章程,并在前述文件签署后【30】日内一次性全额缴付出资。3.3.1.2前期公司筹备期间的业务费用乙丙双方暂按49%:51%比例承担,待前期公司成立后,筹备期所有费用经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后,转由前期公司承担,前期公司应及时向乙丙两方返还已垫付的费用。前期公司不能成立时,已支付的相关费用由乙丙两方按%:%的比例分担。43.3.1.3前期公司的各项制度体系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应按公司章程、国有控股、**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国有企业的要求和相关规定进行干部管理、组织机构设立和工作开展。3.3.1.4前期公司董事会由人组成,其中乙方委派人,丙方委派人;董事长由乙方委派的人选担任;董事会设副董事长一名,由丙方委派的人选担任。3.3.1.5前期公司组建高管团队,设总经理一名,并根据工作需要设副总若干名,设财务总监一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前期公司的总经理由丙方推荐,董事会聘任,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兼任公司副董事长。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推荐权由乙丙方在签署公司章程时另行约定。公司召开董事会选举或更换高级管理人员时,双方均保证各自所推荐的董事对对方所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表示同意。3.3.2前期公司成立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前期公司解散:(1)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项目的合作;(2)因不可归责于本协议主体的原因导致合作无法继续进行;(3)前期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年月日仍无法完成本项目的报批及立项手续。3.3.3项目公司成立3.3.3.1乙丙两方同意,前期公司完成本项目的报批及立项手续后,通过股东增资的方式将前期公司注册资本金增资(增资事宜视本项目报批及立项情况,双方另行约定),成为本项目的项目公司,承担具体合作项目的开发、建设、招商、运营工作。3.3.3.2项目公司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项目公司日常运营管理纳入方集团管控体系。3.3.3.3项目公司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天津滨海新区各项规章、制度及政策的规定,通过合法方式获得合作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推进项目的开发,享受政府给予的政策优惠,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4、各方权利及义务4.1甲方权利及义务4.1.1甲方应明确合作地块的具体区位,并保证合作地块的总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平方公里。4.1.2甲方负责对本项目的规划设计工作进行指导,根据乙丙两方提交的规划设计成果,协调有关主管部门调整规划并上报审批,同时负责本项目与周边地5块规划的对接和统筹工作。4.1.3甲方负责指导修订乙丙两方提交的项目建设开发方案及土地出让方案并审批相关方案。4.1.4甲方负责对项目公司的注册、登记、审批等方面的手续办理提供相应的支持。4.1.5甲方负责争取对本项目有利的财税政策的支持。4.1.6甲方负责通过土地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合作地块,在相关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对项目公司获取合作地块予以必要的协助。4.2乙方权利及义务4.2.1按照股权比例按时出资、承担项目风险并获取项目收益。4.2.2负责本项目各方的协调和沟通。4.2.3协助丙方完成本项目的各项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推进项目策划、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方案的制定与审批、项目优惠政策的争取。4.2.4与丙方负责保证相关土地出让金的及时到位与缴付。4.2.5按约定承担前期费用。4.3丙方的权利及义务4.3.1按照股权比例按时出资、承担项目风险并获取项目收益。4.3.2与乙方共同负责完成本项目的用地规划和项目策划等前期工作,并负责本项目的全部规划设计工作。4.3.3负责保证相关土地出让金的及时到位与缴付。4.3.4按约定承担前期费用。5、不可抗力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延迟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各方自行承担。因不可抗力致使三方的合作无法进行下去,任何一方在履行通知义务后即可终止本协议。6、保密各方同意对本协议内容保密。此外,除正常管理和报批需要之外,未经信息提供方许可,各方之间交流的任何保密信息不得向协议以外的其他个人或单位泄露,如因此给信息提供方造成损失,则泄密方应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6赔偿责任。保密条款长期有效,不因本协议终止或其他条款失效而失去效力。7、协议的终止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协议终止:7.1经各方确认,本项目已经全部完成,或者本协议的目的已经达到和实现;7.2各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7.3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政策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况;7.4项目合作事项未获乙丙两方各自主管部门、董事会、股东会的审核批准;7.5前期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年月日仍无法完成本项目的报批及立项手续;7.6本协议为各方签署的新的协议或合同所取代;7.7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情形。(如3.3.2(2)、5、不可抗力)8、权利义务转让的限制非经本协议各方明确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9、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9.1违约责任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赔偿相对方因该违约所遭受或产生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成本、费用、损失、责任和第三方主张的损害赔偿等。9.2争议解决各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引起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之后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各方均同意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适用该中心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0、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11、协议有效期限各方一致确定,本协议有效期至年月日。为各方合作的原则性约定,7用于指导下一步工作开展。12、其他事项12.1年月日前,三方共同就合作地块进行规划研究并完成规划审批工作,规划审批后个月内,各方签订正式投资协议并启动土地出让程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期间甲方不得将合作地块内的用地进行挂牌出让。12.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处理,就达成一致的事项,应当另行签署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3本协议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各持两份。涉及解释、实施、适用范围等方面的问题,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以下无正文)
本文标题:政府与企业三方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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