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妇女权益保障法》讲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立法当时所依赖的社会条件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妇女权益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妇女权益保障法已不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妇女权益保护的需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内外人权保护立法的有益做法,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修改完善,十分必要。这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实现社会公正,调动广大妇女参与全国建设和谐社会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经济、社会和男女两性的全面协调发展,提升我国的良好国际形象具有重要意义。今天主要从三个方面来阐述第一讲:刑法中有关妇女权益保障的条款,重点:亲告罪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罪(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意思分解】(1)本条第1款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第2款规定的是猥亵儿童罪。前者的“猥亵”是强制性的、违背被害人意志自由,而后者的“猥亵”则既可是强制性也可以是非强制性的。(2)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针对妇女实施的、伤害妇女的性的羞耻性、违反性行为秩序的行为。这是本罪同《刑法》第146条侮辱罪最关键的区别点。“针对妇女”既包括直接对妇女实施猥亵行为也包括强迫妇女自行实施或强迫其观看他人的猥亵行为。本罪客观方面并不以公然实施为前提,即使非公开的场所也可以构成。例:影视作品中常见的镜头(3)在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猥亵妇女和猥亵儿童罪的猥亵幼女两行为中,应当排除奸淫意图与行为,否则应当以强奸罪论处;但构成猥亵儿童罪的猥亵幼男中,应包括奸淫意图与行为在内。3、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意思分解】(1)所谓拐卖,是指以出卖为目的。对妇女、儿童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六种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其中,对婴幼儿只需采取偷盗的方式即可构成本罪。注意,构成本罪原则上不以是否违背被害对象——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意志为转移,即只要地为人是为了谋取暴利而对妇女、儿童标价出卖的,就应以本罪论处。(2)本罪的对象仅限妇女、儿童,而不包括已满14周岁的男子。这里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即使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也不影响定罪量刑。同时,外国人或者无国籍的人拐卖外国妇女到我国境内被查获的,也应当根据属地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定罪处罚。(3)注意拐卖妇女罪的规定存在包容犯的情况,即在拐卖妇女的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又强奸被拐卖的妇女的,或者引诱、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仅定拐卖妇女罪一罪,但属于拐卖妇女罪结果加重犯情形,应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这一幅度内处罚,而不再与强奸罪、引诱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数罪并罚。《实施办法》第30条:禁止拐卖、拐骗、绑架妇女和收买被拐卖、拐骗、绑架的妇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拐骗、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意思分解】(1)本条规定的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章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故意收买,不论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否表示同志,都可构成本罪。(2)注意:在实施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过程之中或其后,又常常伴随其他犯罪行为,如强行与被收买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对被收买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行为的,根据本条第2款、第3款、第4款的规定,适用数罪并罚,即以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实施数罪并罚。5、妨碍公务罪(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意思分解】(1)本第第1款规定的是妨害公务罪的一种特定的行为方式。第2款规定的是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前者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可见,二者的区别在于阻碍行为是否采用了聚众方式,所谓聚众,应当指纠集3人以上(包括3人)。(2)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在处理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时,对于行为人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聚众阻碍解救公务的首要分子,应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对于非首要分子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其他参加者,应当以《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对于虽然参与了阻碍解救活动但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其他人员,不认为是犯罪。6、诬告陷害罪(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意思分解】(1)本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即意图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本罪为行为犯,故其既遂并不以他人是否受到刑事处罚为标准。(2)认定诬告陷害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必须有捏造犯罪事实的行为(必须是涉及犯罪的事实而非一般违法、不道德的事实,否则,可以构成诽谤罪);二是诬告陷害行为必须有特定的对象,即有具体明确的被害人;三是行为人必须把所捏造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告发。7、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2008年元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对此也作出相应规定。【意思分解】(1)这里的“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所谓“危重劳动”即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情况之一:一是超强体力劳动;二是高空、井下作业;三是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可见,仅仅是非法雇用童工的行为并不构成本罪,还必须有让童工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8、重婚罪(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意思分解】(1)本条规定的是重婚罪,即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其他人建立夫妻关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重婚者,也包括与之结婚的相婚者,但相婚者只有在明知他人有配偶而又与之结婚的情形之下才构成重婚罪,如果自己没有配偶而被他人蒙骗即不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则不构成重婚罪。(2)根据司法解释,行为人前后两次婚姻都是法定婚(即依法程序登记)的,当然是典型的重婚罪;如果前一次是法定婚、后一次是事实婚(即双方以夫妻关系相对待并且同居,对外也以夫妻自居,即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的),也以重婚罪论,因其破坏了前一次法定婚姻关系。但前一次是事实婚,后一次是法定婚或前后两次都是事实婚的,不构成重婚罪,因此时不存在重婚罪的客体。9、拐骗儿童罪(第262条):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脑家庭或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意思分解】(1)行为人主观上一般具有为了收养(包括为自己也包括为他人)的目的。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即不满14周岁的儿童。(2)注意:本罪与《刑法》第239条、第240条中“偷盗婴幼儿”行为的性质界限问题。同样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如果是出于出卖的目的,则构成第240条的拐卖儿童罪,如果是出于勒索财物或将婴幼儿作为人质以满足其某种不法目的,则构成第239条的绑架罪,如果不是出于上述目的,而是为了收养等目的,则构成本条的拐骗儿童罪。(3)关于婴幼儿、儿童的年龄界限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应以不满1岁的为婴儿,1岁以上不满6岁的为幼儿,6岁以上不满14岁的为儿童。同时对于《刑法》中的幼儿,是指凡年龄不满14周岁的女孩均为幼女,这些对象的不同划分可能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问题。10、亲告罪一般情况重伤死亡(1)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年以下2-7年(2)虐待罪2年以下2-7年(3)侮辱罪3年以下(4)诽谤罪3年以下(5)侵占罪2年以下2-5年法定刑不满5年(经过五年)法定刑不满5至10年(经过10年)法定刑不满10年以上(经过15年)法定刑无期,死刑(经过20年)刑法第87条:追诉时教(1)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二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意思分解】(1)本条规定的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注意本罪行为手段上仅限于暴力手段,采用非暴力手段不能构成本罪。干涉婚姻自由既包括他人结婚的自由,也包括他人离婚的自由。(2)行为人实施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伤亡,对此应具有分析、区别对待。如果是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被害人自己因此而自杀的,则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仍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但在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处罚,即作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结果加重犯对待。如果是故意伤害致死或故意杀死的则应依《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3)本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依法有两点例外:一是依本条第3款规定,如果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不受“告诉才处理”的限制;二是依《刑法》第98条规定,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2)虐待罪(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意思分解】(1)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等方法,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即仅限于行为人家庭中的成员。对非家庭成员的虐待行为,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其他虐待型的犯罪。如《刑法》第248条的虐待被监管人罪、第443条的虐待部属罪、第448条的虐待俘虏罪,这些虐待型犯罪
本文标题:妇女权益保障法上课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48347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