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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一生守护终身寿险条款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们”)阅读指南本阅读指南为帮助您理解本条款而设,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利您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您有权在签收保险合同后10日内解除合同,并获取全额退还的保险费.........第十二条您指定的受益人可以享受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障利益..........................第二十条您有权申请保险单贷款..................................................第二十四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特定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四、九、十二、十三十四、二十、二十一条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抉择............................第十二条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第八条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十三条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第四条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二十七条目录第一部分共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三条受益人第四条保险事故通知第五条保险金申请第六条保险金给付第七条诉讼时效第八条保险费的支付第九条宽限期第十条效力恢复第十一条合同终止第十二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十三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十四条年龄及性别错误第十五条地址变更第十六条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第十七条争议处理第十八条法律适用第二部分特殊条款第十九条承保范围第二十条保险责任第二十一条责任免除第二十二条保险期间第二十三条年金选择权第二十四条保单贷款第二十五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第二十六条保单欠款的结清第三部分释义条款第二十七条释义WL04-B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WL04-B第一部分共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1.1本《一生守护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现金价值表、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2.1投保人(以下简称“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2.2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后,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单生效日(见释义)的24时起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单周年日(见释义)、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保险单生效日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第三条受益人3.1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3.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3.3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3.4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3.5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3.6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3.7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8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3.9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第四条保险事故通知4.1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4.2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第五条保险金申请5.1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5)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如有需要)。5.2全残保险金的申请人为全残保险金受益人,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WL04-B(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见释义)出具的鉴定报告书;(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5)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如有需要)。5.3保险费豁免的申请人为投保人,在申请保险费豁免时,申请人须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专科医生出具的被保险人病理组织学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4)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如有需要)。5.4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5.5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5.6上述相关证明和资料,除保险合同外,我们审核原件,审核完毕后留存复印件,原件返还给申请人或受托人。5.7除上述相关证明和资料外,我们如认为必要,可以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查,相关检查费用由我们承担。第六条保险金给付6.1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6.2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6.3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6.4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6.5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我们已支付的保险金。第七条诉讼时效7.1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八条保险费的支付8.1您可选择适用于本合同的各种交费方式支付保险费,并在保险单上载明。8.2如果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照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约定交费日期支付续期保险费。第九条宽限期9.1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24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9.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当日的24时起效力中止。第十条效力恢复10.1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当日的24时起,合同效力恢复。10.2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见释义)。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WL04-B第十一条合同终止11.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即行终止:(1)您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按约定申请解除本合同;(2)本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约定办理复效;(3)本合同因法律规定或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而终止。第十二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2.1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12.2如您在犹豫期(见释义)内申请解除本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将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12.3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12.4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第十三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13.1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13.2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13.3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13.4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13.5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13.6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13.7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3.8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十四条年龄及性别错误14.1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4.1.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4.1.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WL04-B14.1.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第十五条地址变更15.1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我们。否则,所有我们的通知信息都将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并视为已送达。第十六条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16.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行约定外,经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十七条争议处理17.1如果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其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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