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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约定归妻子但丈夫拒不过户,律师代理强制过户【案情简介】黎小姐与陈先生2011年4月登记结婚,婚前陈先生父母全额出资为其购置了一套深圳市福田区某小区某号房产。婚后黎小姐偶然发现陈先生在外包养小三已有半年,一番争吵后陈先生为表歉意,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上述房产离婚后归黎小姐所有,其他财产也一并在协议中作了约定。2013年5月双方登记离婚,离婚后黎小姐多次与陈先生以电话、短信、邮件方式沟通过户事宜,但陈先生均以出差、加班没时间等理由推辞。2014年6月黎小姐发现陈先生将上述房产低价挂售,遂委托金牌婚姻律师团律师代理其起诉陈先生要求配合黎小姐办理过户。诉讼中陈先生提出上述房产系其父母出资为其购买的婚前个人房产,其在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给黎小姐,但还未办理过户,其有任意撤销权,并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撤销其对黎小姐关于深圳市福田区某小区某号房屋的赠与。【律师分析】中国金牌婚姻律师团接受黎小姐委托后,立即整理相关证据、起诉状及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法查封了上述房产以防止被告恶意转移。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诉房屋是否属陈先生个人财产;本案是否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黎小姐、陈先生协议离婚时对涉诉房屋的约定是否属赠与;对涉诉房屋的赠与可否撤销。针对上述问题,庭审中金牌婚姻律师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第一、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案被告父母婚前全额出资为其购置房产,且登记在被告个人名下,原告认可上述房产属于被告的婚前个人房产。第二、关于本案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处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该条文处理的房产赠与行为发生离婚前,而未办理过户手续,离婚时赠与方主张撤销赠与的情形。此时的房屋赠与,只是一般的财产赠与,对于该类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夫妻之间的赠与,只要符合合同法的法定条件,房屋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人民法院对于赠与房产一方离婚时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而本案被告所称的房产“赠与”,是被告与原告双方协议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对包括该房产在内的其他财产的分割,双方并根据此《离婚协议》在有关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即《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条款,已非一般的、单纯的财产处分关系,而与协议中的身份关系条款有密切的关联,该《离婚协议》不仅导致当事人之间身份关系发生变化,也令双方的财产关系发生变化。故对于本案当事人对于协议离婚后财产分割的反悔,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处理,而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九条的规定处理。第三、被告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后,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自行处分该房屋。被告在与原告协议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把该房产与其他夫妻共有财产一并进行分割处理,将涉案的房屋分割给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离婚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当遵守该协议的约定,并依约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该条文规定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申请变更或撤销的,应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本案原告和被告协议离婚到有关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的时间是2014年5月,而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反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涉案房屋分割条款的时间是2015年6月,已超出上述法律规定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应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期间,故该《离婚协议书》依法不应予以撤销或变更,双方均应按《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原告请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办理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某小区房屋归原告所有的转户手续,理据充分,应予支持。【法院判决】综上所述,原告的起诉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深圳市福田区某小区某号房屋归原告所有的过户手续;二、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律师办案总结】本案是中国金牌婚姻律师团又一经典成功案例,案件终结后当事人对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金牌婚姻律师团在此特别提醒大家离婚协议系关系到夫妻双方财产及人身关系的重要协议,万不可草率对待,虽然离婚协议能约束双方当事人,但实践中确存在很多老赖,特别在法律规定模糊,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更容易滋生此类情况的发生。离婚协议条款中的法律风险无处不在,若无专业人士把关,极可能离婚后因协议无效或可撤销而造成重大损失。本案黎小姐的离婚协议就是由金牌婚姻律师团起草的,在对方不履行协议约定时,团队快速作出反应立即起诉并保全房产,最终获得胜诉判决,这都得益于前期书写离婚协议书时团队律师的风险防控工作。
本文标题:婚前房产约定归妻子但丈夫拒不过户,律师代理强制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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