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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III编辑词条巴塞尔协议III细节制定了对银行资本比率最新要求,目的在于吸取金融危机的前车之鉴,减少银行债务风险的负荷率。目录1简介2历史沿革3主要内容4其目的5管理措施6市场影响方面7最近经济解读1简介编辑本段周一汇市.各高息货币对美元纷纷大幅上扬,欧元和澳元领涨.欧元/美元在美国时段早盘反弹刷新一周以来的新高,日内涨幅创7月以来的最高水平,澳元/美元进一步上行接近年内的最高水0.9383.src=年9月13日缺乏数据和事件风险,上周末强于预期的中国经济数据,以及对银行资本要求比预期宽松的《巴塞尔协议III》提振风险情绪,并持续主导周一汇市。各高息货币对美元纷纷大幅上扬,欧元和澳元领涨。欧元/美元在美国时段早盘反弹刷新一周以来的新高,日内涨幅创7月以来的最高水平,澳元/美元进一步上行接近年内的最高水0.9383。最新通过的《巴塞尔协议Ⅲ》受到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直接催生,该协议的草案于去年提出,并在短短一年时间内就获得了最终通过,并将于此后的11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G20峰会上获得正式批准实施。《巴塞尔协议Ⅲ》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巴塞尔协议III》是近几十年来全球银行监管领域最大规模的改革,各国央行和监管部门希望借此促使银行减少高风险业务,同时确保银行储备足够的资本金,能够独自应对今后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预计该协议将于2010年11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二十国集团(G20)峰会上获得批准。2历史沿革编辑本段巴塞尔委员会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如1983年的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又称巴塞尔协定,Basel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Accord)。这些规定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在十国集团实施。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鉴于其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也自愿地遵守了巴塞尔协定和资本协议,特别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度高的国家。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问世是巴塞尔委员会历史上又一项重大事件。核心原则是由巴塞尔委员会与一些非十国集团国家联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普遍赞同,并已构成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至此,虽然巴塞尔委员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国际组织,但事实上已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2002年10月1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修改资本协议建议的最新版,同时开始新一轮调查(第三次定量影响测算,QIS3),评估该建议对全世界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可能影响。从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到1999年6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或称“新巴塞尔协议”)第一个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再到2006年新协议的正式实施,时间跨度长达30年。几十年来,巴塞尔协议的内容不断丰富,所体现的监管思想也不断深化。本次改革主要集中在三方面的内容:最低资本金比率要求、对一级资本的定义以及过渡期安排。在最低资本金比率方面,草案规定,商业银行的普通股最低要求将从目前的2%提升至4.5%,也就是所谓的“核心”一级资本比率,另外还需要建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零至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此外,商业银行更宽泛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则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根据新规定,银行需要在2015年前、也就是5年内达到最低资本比率要求,即不包括资本缓冲在内的普通股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达到4.5%,一级资本比率达到6%,而对缓冲资本的落实则更为宽松一些,银行可以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分阶段落实。新资本协议对欧洲银行业的冲击也比美国更大,特别是对一些经济困难国家和中小银行。相对于中小银行,大型银行担心的是更高的资本金要求会限制银行放贷能力。3主要内容编辑本段《巴塞尔协议III》规定,全球各商业银行为应对潜在亏损划拨的资本总额仍将至少占风险加权资产的8%;不过,各银行应增设“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因此原比例将被从8%提升至10.5%。在各类资产中,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至4.5%,加上2.5%具同等质量的资本防护缓冲资金,银行所持有的普通股比例将至少达7%。为减轻资本新规对全球各银行和金融市场所造成的压力,《巴塞尔协议III》规定,新规将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间分阶段执行。其中,各银行须在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期间执行新的一级资本规定;而资本防护缓冲资金规定则须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间执行。根据协议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上调资本金比率,以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巴塞尔协议III》规定,截至2015年1月,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至4.5%。另外,各家银行应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该规定将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之间分阶段执行。预计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将于今年11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峰会上批准《巴塞尔协议III》。《巴塞尔协议III》是金融危机的产物,由巴塞尔委员会于去年底提出。与最初版本相比,此次公布的正式协议在诸多监管指标上有所放松。这主要是因为原始版本受到来自银行的广泛压力。为了如期推出新协议,巴塞尔委员会不得不适当妥协。新协议影响最大的地方在于大幅度提高了对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为了满足新的资本要求,未来几年全球银行将面临巨大的融资压力,据测算,融资规模可能会超过千亿美元。4其目的编辑本段为避免全球信贷危机的重演,世界各地的银行业监管者周日就有关全球大型银行的新规则达成了一项协议——《巴塞尔协议III》(BaselIII)。此协议将迫使各国银行提高资本储备。以创建一个更具稳定的金融体系。欧洲央行行长特里谢(Jean-ClaudeTrichet)表示:“今天所达成的协议是从根本上加强全球银行的资本金要求,将大力促进金融业的长期稳定和发展。”提高资本金要求。这一协议名为《巴塞尔协议III》(BaselIII),将要求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占承担风险的资产之比率从目前的2%提升至7%。该协议可能将迫使银行在未来十年内增资数千亿美元。如德国银行业协议估计,其国内十大银行可能将需增加1050亿欧元(合1410亿美元)的额外资本。该协议为银行制定了新的资本标准,此举旨在避免银行过多地积累被许多人视作不久前那场金融危机前兆的风险和债务。协议将迫使银行为更大规模的放贷和投资留出更多资本拨备。它可能会减少全球大型银行的利润,许多大银行都警告说此举将提高借款者的借贷成本,并限制放贷。监管机构希望这些新协议将促使银行转向风险较低的业务,并确保银行自身有足够的储备来应对各种金融冲击,而不需求助于纳税人。新规数年内分阶段实行。据悉,最终协议的细节于周日下午由国际清算银行在瑞士巴塞尔公布。而在周末签署协议之前,讨论重点集中在要求银行持有的被称作“普通股本”的基本资本水平至少相当于其资产的7%。这要高于美国各家银行在2009年压力测试后被强制要求的4%的门槛。7%的比例中有望包括2.5%的“保护性”缓冲资本。如果一家银行的资本水平低于这一缓冲水平,它将在派息和高管薪酬政策上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为减轻新协议对各银行和金融市场所造成的压力,监管者给予银行业在遵从这些新协议前一定的过渡期。这些过渡期长于业内人士原先的预期,有些甚至延长至2019年1月或之后。核心一级资本的新规定将从2015年1月起生效,防护缓冲资本的规定将在2016年至2019年1月期间逐步实施。5管理措施编辑本段《巴塞尔协议III》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为了应对危机中暴露出来的流动性风险,2009年12月,BCBS会就《增强银行业抗风险能力》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与监测的国际框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BCBS在文件中制定了两个新指标以达到两个独立而又互补的监管目标。第一个目标是提高机构抵御短期流动性风险的能力,即确保它们有充足的高质量流动资产来渡过持续一个月的高压情境。第二个目标是提高机构在更长期内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这两个新指标就是LCR和NSFR。前者要求在压力情境下,银行的流动性要能够至少坚持30天,后者要求银行一年以内可用的稳定资金大于需要的稳定资金,通过这个指标反映银行资产与负债的匹配程度。不过,针对这两项流动性指标,银行仍有较长缓冲时间:LCR要到2015年1月1日开始引入,NSFR则要等到2018年1月1日才会最终确定。在明确过渡期的同时,巴塞尔委员会在9月12日的会议还对两个指标做了一些修正。对于LCR计量中的资金流失率设定,委员会放宽了要求,例如零售存款和中小企业存款对应的流失率下限从原来的7.5%和15%下调至5%和10%,来自国内主权机构、央行和公共实体的存款对应的流失率从100%下调至75%。委员会也考虑对NSFR做出修正,例如将零售和中小企业存款的可用稳定资金系数从85%和70%上调至90%和80%,将按揭贷款以及其它符合风险权重在35%以下标准贷款的需要稳定资金系数从100%下调至65%。6市场影响方面编辑本段927_s.jpg>由于中国公布的部分经济数据良好,同时,巴塞尔协议III为各国银行提供了相对较长的适应期,且欧盟委员会上调了对2010年欧盟和欧元区的经济增长预期,市场上的风险偏好情绪回升。一、《巴塞尔协议III》对欧洲银行业的冲击大于美国。在过去几个月新协议的制定过程中,欧洲和美国曾出现较大分歧。由于美国银行业在次贷危机中损失较大,风险资产所占比例也较高,因此监管层对提高资本金比率的要求也更强。资本金比率方面,美国银行监管部门曾要求一级资本充足率达到9%甚至更高,执行新标准的过渡期应在5年以内。而欧洲监管部门则主张较低的资本金比率要求,德国希望过渡期能够延长至10年。最终,新协议规定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为7%,最长过渡期达到8年,明显考虑了欧洲银行业的接受能力。即便如此,新资本协议对欧洲银行业的冲击也比美国更大,特别是对一些经济困难国家和中小银行。9月8日,盎格鲁-爱尔兰银行濒于破产的消息再度让欧洲银行业陷入恐慌。为满足更高的资本金要求,爱尔兰银行业要么进行市场融资,要么由国家财政增资,但目前来看均有难度。除爱尔兰和希腊外,葡萄牙、西班牙等国家的情况同样不容乐观。当前欧洲债务危机的阴云并未完全消散,股票市场尚未回暖。因此,欧洲银行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扩充资本金的难度可想而知。二、《巴塞尔协议III》对中国银行业影响有限。按照新协议的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将由原来的2%提高到4.5%;核心资本充足率由4%提高至6%,资本充足率要求达到8%。但在中国,目前银监会对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为7%,已经达到《巴塞尔协议Ⅲ》的整体指标要求。鉴于国内不存在优先股及其他可计入资本的创新型证券这一概念,因而国内银行核心一级资本与一级资本概念基本一致。统计表明,截至2010年6月末,中国上市银行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8.4%,除华夏、光大和农行外,其他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均超过7%。但多家银行下半年都有资本补充计划,届时核心资本充足率将会大幅提高。在普通股比例的要求上,新协议要求普通股比例最低要求从2%提升至4.5%,中国银行业普通股股权/加权风险资产平均水平在7.49%,各家银行均超过4.5%的标准。新协议对于中国银行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资本缓冲
本文标题:巴塞尔协议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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