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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管理制度汇编邳州欢乐买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目录一、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集贸市场建设第三章集贸市场交易第四章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组织第三章建筑防火管理第四章用火用电防火管理第五章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及管理第六章奖惩第七章附则三、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附则四、经营户须知(一)、入场交易须知(二)、交易管理规定第一节总则第二节交易主体第三节经营范围第四节交易场第五节交易时间第六节交易秩序第七节附则五、市场“一卡通”管理使用细则第一节总则第1页共53页第二节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第三节“一卡通”结算流程六、市场经营管理制度七、经营户市场入驻规程八、带班(值日)经理职责九、市场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十、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十一、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十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十三、保洁清扫员职责十三、顾客投诉处理办法十四、农药残留检测制度十五、“放心肉”管理制度十六、“放心豆制品”管理制度十七、副食品管理制度十八、市场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十九、开展食品准入制实施计划方案二十、检测员工工作职责二十一、检测操作规程二十二、治安、消防、安全经营目标管理责任书二十三、经营活动“三包”承诺书二十四、“放心食品”经营承诺书二十五、“放心菜”经营承诺书二十六、“放心豆腐”经营承诺书二十七、农批市场“放心肉”流通管理工作责任书二十八、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细则二十九、市场文明用语三十、忌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以下简称集贸市场)建设,发展城乡集市贸易,促进商品流通,维护商品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易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农产品批发市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加,以集中、公开方式,在固定场所依法进行商品交易的各类专业性市场、综合性市场、租赁经营商场以及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性商品交易场所。第三条集市贸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集市贸易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公正、文明、规范。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物价、技术监督、税务、公安、卫生、计划、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有权依法对集贸市场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集贸市场建设第五条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实际需要,按照繁荣经济、方便群众生活、节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第六条开办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城市和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市场建设的要求;(二)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开办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需设立交易所(行)的,应经第2页共53页第3页共53页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营业执照。第八条兴建集贸市场不得占用城乡道路,妨碍交通。第九条集贸市场开办者的职责是:(一)建立健全市场日常管理组织和制度,责任到人;(二)逐步实现市场功能齐全、设施配套完整;(三)建立切实可行防火、防盗、卫生、治安等措施和制度,确保市场经营安全有序;(四)建立保证公平交易的有效制度,设立公平秤等计量复检器具;(五)遵守和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六)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各类商品的成交额、成交量等有关资料,填写市场年检报告书。第十条集贸市场的场地、设施和其他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坏。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集贸市场场地和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征地、拆迁手续,并按规定给予补偿。第三章集贸市场交易第十一条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进入集贸市场从事商品交易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应领取证照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并亮证照经营。第十二条凡是国家放开经营的商品均可上市,不受品种、数量、行政区域的限制。第十三条集市贸易应在规定的场所进行,不得场外交易。第十四条禁止下列物品上市交易:(一)走私物品;(二)假冒伪劣商品、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以及过期失效的商品;(三)炸药、雷管、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四)枪支、弹药、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电击、强光、催泪等器械;(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禁止在集贸市场上经营的药品;(六)反动、淫秽的书刑、画片、音像制品以及其他非法出版物;(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禁止经营的食品;(八)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及其制品;(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准经营的其他物品。第十五条经营者应遵守国家的价格管理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国家有规定价格的,按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由买卖双方议定;严禁联合哄抬物价。第十六条禁止下列行为:(一)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二)垄断货源,垄断价格;(三)强买强卖,骗买骗卖,欺行霸市;(四)克斤扣两,短尺少秤,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五)黄赌毒、算命等有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行为;(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章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集贸市场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指导市场开办者制定市场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三)审查确认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并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四)监督管理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五)收集、公布市场信息;(六)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七)组织开展创建文明市场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集贸市场管理,在较大集贸市场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组织工商、物价、公安、税务、卫生、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组建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部门工作,统一管理市场。第十九条集贸市场的治安工作,由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负责协第4页共53页第5页共53页助,依法进行管理。第二十条畜牧检疫、卫生防疫机构负责集贸市场的检疫、检验工作。依照有关规定检疫、检验商品,未经验疫、检验的不得上市。检疫机构只可以按国家规定收取检疫费;规定不用检疫而未检疫的,不得收取费用。第二十一条集贸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下列事项,接受经营者、消费者监督:(一)市场监督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二)市场监督管理制度;(三)市场设施的所有人及其出租、转让方式;(四)市场管理费和其他法定收费标准;(五)违法违章行为处理依据、处罚标准;(六)其他应当在市场上公开的事项。第二十二条集贸市场内应设立监督台,设置意见箱,受理消费者、经营者监督投诉。第二十三条集贸市场应当保持环境卫生,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由市场开办者负责清除。第二十四条集贸市场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佩戴工牌,出示执法证件,国家规定着装的应当着装。第二十五条集贸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廉洁奉公,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得打骂、刁难、勒索经营者、消费者,不得乱收费、乱处罚等。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必须依法纳税。第二十七条市场管理部门按规定收取的市场管理费,要专储专用,按“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主要用于宣传教育、市场建设及市场管理开支,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八条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收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设立集市贸易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对违反管理条例的行为,由市场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从其规定处理。第三十条非法侵占、破坏集贸市场场地、设施或其他财产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销售禁止上市物品的,由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三十二条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行为的,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第四项行为的,责令补足短少部分,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500至2000元的罚款;有第五项行为的,责令其停止不法行为。对于黄赌毒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需要给予其他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三条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应按《中华人民共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拒绝、阻碍市场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集贸市场监督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违反本条例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二)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未及时查处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第6页共53页第7页共53页集贸市场监督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邳州欢乐买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2012年8月1日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市场登记的下列农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二)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三)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市场。其他集贸市场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第三条集贸市场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第四条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第二章消防组织第五条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建立消防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第六条集贸市场的负责人为该市场的防火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一)与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制定用火用电等防火管理制度;(三)组织防火人员开展消防检查,整改火险隐患,制定紧急疏散方案;(四)组建专职、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演练;(五)负责市场内灭火器具等消防器材的配置;(六)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和人员疏散,保护火灾现场。第七条各类集贸市场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下列集贸市场,应当配备专职防火人员:第8页共53页第9页共53页(一)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0个以上的室内集贸市场;(二)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0个以上的室外集贸市场;(三)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地下集贸市场。规模小于上述市场的其他集贸市场,可设兼职防火人员,有条件的可设专职防火人员。第八条下列日用工业品市场及综合集贸市场,应当建立不拘形式的专职消防队。一时难于具备条件的,应当采取临时有效应急措施。(一)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二)占地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40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地下市场。第九条集贸市场内应当实行消防安全值班和巡逻检查制度。第十条集贸市场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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