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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第一章风险与保险1、风险的定义和特征?(什么是风险)保险学中的风险是指损害发生的不确定性;日常生活中的风险指难以预料并能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失的可能性或概率;概率统计和财务管理中的风险是指实际结果相对于预期结果的变动程度。风险的真正含义是指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首先强调的是“损失的事件”存在。风险的特征:客观性,风险客观存在;损害性,风险会对人们的利益造成损失;不确定性,包括空间上的、时间上的、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可测定性和不可测性,就风险总体而言,其服从于某种概论分布;可变性:社会性:发展性。2、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判断,选择,要求能辨别)风险因素:也称风险条件,是指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风险因素是就产生或增加损失频率与损失程度而定的。是损失的间接原因。风险事故:也称风险事件,是指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也即指风险由可能变为现实、以至引起损失的结果。判定风险因素和风险事故的标准就是看其是否直接引起损失。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三者的关系:风险因素、风险事故与损失三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导致损失。3、风险按照性质分类可分为: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投机风险: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4、风险管理的目标:要求人们研究风险的发生和变化规律,估算风险对社会经济生活可能造成损害的程度,并选择有效的手段、有计划、有目的地处理风险,以期用最小的成本代价,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风险管理效果评价5、可保风险的条件:风险不是投机的,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一般是纯粹风险;风险必须是偶然的,包括发生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风险必须是意外的,一是风险的发生或者风险损害后果的扩展都不是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是风险的发生是不可预知的;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第二章保险的性质与功能1、什么是保险:法律定义: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以签订保险合同方式建立起来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约定,投保人有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被保险人有在合同约定事故发生时获得经济补偿或给付的权利,保险人有提供合同约定的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义务。经济定义:保险是一种经济关系,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保险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处于分配环节,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体现着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被保险人相互之间的特殊的经济关系,即商品货币关系。2、保险的基本功能和派生功能是什么?(简答题)(1)基本功能:分散危险功能: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分散危险,保险把集中在某一单位或个人身上的因偶发的灾害2/9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经济损失,通过直接摊派或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平均分摊给所有被保险人,这就是保险的分散危险功能。补偿损失功能:保险把集中起来的保险费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经济损失,保险所具有的这种补偿能力就是保险的补偿损失功能。(2)派生功能:a.积蓄基金功能:保险分散危险包含了二层意思:空间上分散;时间上分散。从时间上分散来看,分摊经济损失就带有预提分担金的因素,预提而尚未赔偿或给付出去的分摊金则必然形成积蓄。保险这种以保险费的形式预提分摊金并把它积蓄下来,实现时间上分散危险的功能,就是保险的积蓄保险基金功能。当然,不实行预收保险制的合作保险形态,因不具备时间上分散危险损失机制,因而也就不具有该项功能。从概念的内涵上可以看出积蓄保险基金是为了达到时间上分散危险,可见,该功能是由保险的基本功能之中的分散危险功能派生而来的。b.监督危险功能:分散危险的经济性质表现为保险费的分担,参加保险者必然要求尽可能减轻保费负担而获得同样的保险保障。因此,他们之间必然要发生相互间的危险监督,以期尽量消除导致危险发生的不利因素,达到减少损失和减轻负担的目的。保险的这种功能,就是监督危险功能。3、什么是商业保险?(掌握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区别)商业保险,又称合同保险或自愿保险。所谓商业保险,即保险双方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用于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事件时,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比较: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为依靠工资收入生活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促进社会安定而举办的保险。主要险种有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三种。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a)实施方式不同;自愿;强制b)举办主体不同:保险公司;政府c)保费来源不同:投保人;雇主和员工d)保险金额不同:需要和支付能力;国家统一规定第三章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的特征(选择题)1)最大诚信合同,信息的不对称性使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它合同2)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都承担义务的合同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负有缴费义务;保险人负有赔付义务3)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因享有合同的权利而必须付出相应的代价4)附合性合同,又叫依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事先印就好标准合同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5)射幸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履约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发生6)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或经过特定手续的合同。要式合同多采用书面合同。2、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和定额保险(会考判断、选择、名词解释)(1)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3/9险金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2)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3)定额保险合同是针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在订立合同时,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所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3、足额、不足额和超额保险(1)足额保险合同是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2)不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合同,它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产生不足额保险的原因通常有以下三种:a)投保人基于自己的意思或基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而对保险标的的部分价值进行投保。b)投保人因没有正确估价保险标的的价值而产生的不足额保险。c)在订立保险合同以后,因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不足额保险。(3)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4、保险合同的要素(1)保险合同的主体1)保险合同当事人a)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给付责任的人b)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2)保险合同关系人a)被保险人: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b)保单所有人: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企业c)受益人:保险金额领受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他是由保单所有人指定的(2)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3)保险合同的内容5、保险合同的变更之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终止的原因有:(1)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2)合同因解除而终止(3)因违约失效而终止(4)合同因履行而终止6、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简答题)保险合同的解释是指当保险当事人由于对合同内容的用语理解不同发生争议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或者约定俗成的方式,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或文字的含义予以确定或说明。通常有以下几种:1)文义解释原则4/92)意图解释原则3)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4)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5)补充解释原则(商业习惯、国际惯例)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1、财产保险利益原则与人身保险利益原则有什么区别和联系?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1)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a)财产所有权;b)财产经营权、使用权;c)财产承运权、保管权;d)财产抵押权、留置权。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a)人身关系b)亲属关系c)雇佣关系d)债权债务关系2)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合同的效力仍然保持。3)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价值的确定是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也就是说,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即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的价值。投保人只能根据保险标的实际价值投保,在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限度内确定保险金额,如果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超过部分无效。人身保险由于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法估价的,因而其保险利益也无法以货币计量。所以,人身保险金额的确定是依据被保险人的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2、保险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内容:(1)告知: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该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地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国际上有两种形式,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我国采用询问告知的形式)(2)保证: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5/9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的承诺或确认。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与承诺保证;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3)二者的区别:告知强调的是诚实,对有关保险标的重要事实如实申报;而保证则强调守信,恪守诺言,言行一致,承诺的事项与事实一致。所以,保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比告知更为严格3、近因原则的定义及判定条件近因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并非指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近因原则是判明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因果关系,以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按照近因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时,保险人才给予赔付1)单一原因造成损失,该原因就是近因2)多种原因同时致损,即各种原因发生五先后之分,且对损害结果的形成都有直接或实质的影响效果,则原则上它们都是损失的近因3)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其近因为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4)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即各原因的发生虽然有先后之分,但是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却对损失结果的形成都有影响效果,此处理方法与多种原因同时致损基本相同。4、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及内容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在补偿性的保险合同中,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数额,恰好弥补其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损失补偿原则的内容:1)被保险人请求保险赔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a)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b)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c)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能用货币衡量2)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其量的规定: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三者不一致时,以低者为限3)损失赔偿方式5、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和行使条件(判断、简答)代位追偿权又叫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责任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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