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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述职报告 > 宁夏中卫律师王玉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盗窃罪区别定性辩护词
辩护词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宁夏鸣钟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王某某提供辩护。我们通过调阅本案全部证据,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详细了解本案情况后,根据本案基本事实,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特提出如下法律意见,请贵院充分考虑,依法予以采纳。定罪部分:从盗窃罪构成要件和共同犯罪构成要件分析,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不构成盗窃罪及共犯,检查机关定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准确。一、从盗窃罪构成要件分析,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不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王某某自始至终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实施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1、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根据包某某供述和包某某当庭供述,本案未到案的“老包”和未到案的老包的朋友和包某某三人事前共谋,共同实施盗窃行为,“老包”和老包的朋友具体实施盗窃,包某某在外面把风、协助搬运东西。根据包某某第三次供述,王某某事前并不知其三人共谋实施盗窃一事,王某某仅是开车将其三人从瑞丰酒店门口拉到悦蓉府邸小区,就将车开走了,并没有参与实施盗窃的行为,也没有看到他们具体实施盗窃的过程,过了一会其三人将钢管扣件用袋子搬到路上,包某某给王某某打电话,王某某将车开过来。整个过程中王某某并没有参与实施盗窃犯罪,王某某仅仅是履行一名出租车司机的义务,按照客户要求将其安全运送到目的地。本案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王某某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2、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王某某自始至终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事前毫不知情,也没有参与分赃或约定好参与分赃。本案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王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从共同犯罪构成要件分析,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王某某自始至终没有实施犯罪的故意,也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主体、客观和主观三个方面的要件,王某某不符合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1、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行为人通过犯意联络,明知自己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本案中未到案的“老包”和未到案的老包的朋友和包某某三人事前共谋共同实施盗窃犯罪,王某某事前毫不知情,事中王某某虽然察觉其三人在实施犯罪,但根据本案所有证据并不能证明王某某与其三人形成共谋,本案所有证据并不能证明王某某具有与其三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故意。2、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两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彼此联系、互相配合,成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具体来讲,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达到犯罪的程度。这就要求:(1)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是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正当防卫等正当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2)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都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如果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不能构成共同犯罪;(3)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都必须达到足以构成犯罪的程度,如果属于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共同犯罪。本案中,本案中未到案的“老包”和未到案的老包的朋友和包某某三人事前共谋共同实施了盗窃犯罪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然而王某某作为出租车司机,并没有与其三人共谋,其三人共谋将钢管扣件偷窃出工地院墙之外,其三人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共犯,王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帮助运输,事后察觉没有做出正确的抉择,并不能说明王某某实施了共谋盗窃的行为,王某某自始至终没有与其三人形成共谋,仅仅是挣去合理合法的运费。因此,虽然王某某在关键时刻没有做出正确选择,其之后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违法性,但并不符合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综上所述,从盗窃罪构成要件和共同犯罪构成要件分析,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虽然行为具有一定违法性,但本律师认为不构成盗窃罪共犯。相反,通过遮挡车牌、第二次运输可以推定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帮助运输的事实,因此公诉机关定性准确,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量刑部分:本律师认为王某某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刑事处罚情节。一、应当认定王某某的行为成立自首。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0〕60号《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王某某的供述和受害人雍学明的陈述能够充分证实当时报警后,雍学明和小区保安一起去工地,发现装满扣件的车已经开出了有30米远,雍学明拿砖头砸车,包某某与“老包”和老包的朋友迅速逃跑,而王某某却停车下来说,不要砸车,我是出租车司机,盗窃的其中一个我认识呢,我给你交代,直到警察来将王某某带走。之后王某某在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均如实供述,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综上所述,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应当认定成立自首,最起码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二、王某某系从犯。本案中,包某某的朋友“老包”组织包某某和其它一人并策划实施本次犯罪活动,王某某事中察觉其三人可能正在实施盗窃犯罪,没有做出正确抉择,没有阻止或揭发犯罪行为,而仍然帮助运输,王某某不是主谋,犯罪作用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系从犯。三、王某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也以悔罪。王某某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自愿认罪,也以悔罪,在公安机关及贵院的多次讯问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因此具有如实供述情节。四、王某某属初犯,主观恶性小,其犯罪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亦悔罪,王某某一贯表现较好,从未有任何前科劣迹,属初犯,对自己犯罪行为的后果和严重性事先并不清楚,其主观恶性较小。五、王某某患有肺结核,且系家中主要劳动力,同时社区调查同意社区矫正,因此恳请法庭对其适用缓刑。王玉珠律师主要从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工伤纠纷、公司法律实务、离婚诉讼、合同纠纷、债务纠纷、刑事辩护等诉讼及非诉业务。同时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私人律师等常年法律服务业务。常年法律服务热线:15909559930,QQ:306453270。综上所述,若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本律师同意公诉机关量刑意见单处罚金。若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本律师建议判处5个月拘役,并适用缓刑。以上意见,恳请贵院充分考虑,依法予以采纳。宁夏鸣钟律师事务所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本文标题:宁夏中卫律师王玉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盗窃罪区别定性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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