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财政金融法期末考核说明
财政金融法期末考核说明本课程考试是立足于书本,对本课程的一些基本知识进行考察,有80%的题是考察大家对于财政金融法这一科目的基础知识的掌握,如一些基本概念、原则等。另有20%的题是有一定难度的题,它们需要学生在理解、思考、分析的基础上才能作答的。是拉开差距的题。如一些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考试题型及相关例题本课程的期末考试采取闭卷方式,试题分为较难、适中、较易三个等级,其具体考试题型分别为:一、单项选择题即每小题给出四个备选答案,其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其余都是错误的,考生只要选出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指定的位置即得分,错选、不选或多选均不能得分。这种题目比较简单,其最大的特点是答案的唯一性,只要熟悉基本知识和相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都能准确答题。如:1、我国首家全国性民营股份制商业银行是:A、交通银行B、民生银行C、招商银行D、光大银行答案是D2、作为无形资产的商标权,其法定的有效期为()A、三年B、五年C、十年D、十五年答案为C以上两题都是对财政法的基础知识的某一单一知识点进行考核,而下面一题则是需对相关知识进行综合掌握后,才能解答的:3、下列关于保险价值的说法错误的一项是()、A、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BB、如果超过的,则超过部分无效,被保险人不得对超过部分请求赔偿C、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D、在人身保险中,保险金额也要由保险价值来确定答案为D。此题考察的知识点就比较多,人身、财产保险的内容都有所涉及。二、判断题:即每本题是给出一个句子,这个句子有可能是正确的,也有可能是错误的。学生只需要判断其正误即可。这种题目比较简单,只有两种选择只要熟悉基本知识和相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都能准确答题。如:1、票据的取得,不论何种情况都必须给付对价。(错误)2、受益人是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也是保险合同的主体。(正确)3、我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包括典当行。(正确)4、我国境内单位和个人把应卖给国家的外汇私自保存、转移、或存放境外,属于套汇行为。(正确)三、填空题该题是要求考生完成一个正确的句子。要求填补的空白一般是在句首、句中或句尾,每小题1-2个空。填空题可以取材于基本知识,也可以是重要法律、法规的条款,它的特点是客观、具体、细致,因此,在回答问题时要做到简洁、准确。该题主要是考查某些知识点的分类。如:1、资本市场由(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构成。2、按照信用性质的不同,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3、本票始终只有两个基本关系人,既(出票人)和(收款人)。4、保险公司的经营再保险业务包括(分入)保险和(分出)保险。以上题目都是考的有关名词的分类。四、名词解释即给出一个财政金融法法领域里的专有名词,要求考生对它的概念或含义作出简明而概括的解释。名词解释题目简单明确,一般取材于财政金融法法学科中的法律名词,即包括基础理论部分,如:财政法、金融法、税法等等;也包括具体法律制度中的名词,如:票据支付结算争议等等。此类题目的答题要求较高,一般要求能用教材上的原话答题,或者尽可能准确地用自己的理解答题,因此,有一定的难度。同学们需要重点掌握的名词有:保证贷款、再保险、金融法律关系、票据行为、资源税、增值税、票据贴现、汇票、支票、本票、收益税、流转税、债券等五、简答题简答题是测试考生掌握的知识面和综合归纳能力的主观性题型。它的出题特点是提出一个问题,要求考生作出简明扼要的回答。简答题的取材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问题(其表现形式一般以“对象”、“原则”、“基本特征”、“条件”、“种类”、“主要内容”、“适用范围”、“区别与联系”等出现);也包括重要法规的某些条款的内容。简答题对答案的要求是简明扼要(即列出要点即可,不需要进行过多的解释和论述)、全面完整(即必须把全部要点一一列出来,不能有任何遗漏)。同学们需要重点掌握的有关简答题的知识点有:1、财产行为税类有什么特征?2、票据的性质特征。3、在支付结算中,为什么要实行银行不垫款原则?4、票据抗辩的涵义及种类。5、票据行为生效的条件有哪些?6、金融市场管理的原则有哪些?7、简述外汇管理的范围。8、收益税类有什么特征?9、为什么说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10、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是什么?11、票据行为的生效要件有那些?12、金融市场管理有哪些原则?13、保险立法的宗旨及原则?14、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15、什么是政策性银行?其经营原则是什么?16、外汇管理的概念和范围?17、保险合同有那些要件和主要条款?18、什么叫合法取得票据权利及条件?19、为什么说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20、借款人申请银行贷款应具备那些条件?此外,同学们在复习中,还应注意复习一些本课程的基本问题。六、案例分析题即理论联系实际,着重实践性和应用性,测试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题型。这种题目主要是根据所提供的案例,从中提出问题,要求考生回答正确的解决办法及其法律依据。其特点是综合性强,所占分值较高。简单的案例只以某一条法律规定为依据处理即可,但多数案例需要用几个财政金融法律规范中的相关规定来解决。这种题目有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有一定的难度,它要求考生熟练掌握财政金融法法的各种基本知识和重要的法律法规规定,并能综合运用、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以下例举几个案例来加以说明:案例一:甲公司持有一张由乙公司出票、经丙公司背书转让获得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该汇票到期后,甲公司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拒绝,承兑银行拒付的理由是:该汇票上银行的签章是伪造的,该银行并未承兑过这张汇票。甲公司于是向丙、乙公司进行追索,丙公司声称该汇票是乙公司某业务员给付的,并经乙公司背书转让取得,伪造签章的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与其无关。乙公司则答复到,该汇票出票及背书转让都是其业务员伪造公司签章所为,应由司法机关追究该业务员的责任,与乙公司无关。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乙公司公章使用混乱,才给其业务员以可乘之机伪造签章。请问:1、什么是票据的伪造?2、承兑银行要不要承担票据责任?3、乙公司和其业务员分别要承担什么责任?4、丙公司的背书行为是否有效,理由为何?案例二:原告:汕头经济特区华海贸易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汕头分公司。1995年11月27日,原告汕头经济特区华海贸易公司与香港环球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从韩国进口1000吨铜板纸的外贸合同,价格条件为CNF汕头每吨1075美元,总价款为1075000美元。1995年12月8日,原告通过宁波保税区兴育实业有限公司向建行宁波市分行申请签发了以香港环球贸易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远期90天信用证,号码为NP05LC950008,总金额为1075000美元。1995年12月12日和12月15日,该批货物分别在韩国的群山港和釜山港装上韩国三善海运株式会社所属的“三善创造者”号轮,承运人签发了SSHKP25BUS004201号提单,提单签发日为1995年12月14日,载明数量为1725托(999.515吨),卸货港为汕头。原告就该票货物向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汕头分公司投保,被告于同年12月18日向原告出具了号码为PST41/F95072(I)的保险单。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汕头经济特区华海贸易公司,保险货物为铜板纸1000吨,保险金额为1075000美元,险种为平安险,装载运输工具为“三善创造者”号轮,开航日期为1995年12月14日。被告收取保费6448.94美元。“三善创造者”号轮于1995年12月15日22∶10时离开韩国釜山港,驶往中国汕头港。航行途中,该轮于12月17日09∶00时发生倾斜,经自救未获成功,船长于同日10∶00时命令弃船,后该轮经救助无效,于12月19日11∶55时在123°21.5′E、29°14.03′N处沉没,该票货物全损。原告获悉该轮沉没后,即于1995年12月22日向被告发出索赔通知书,要求被告派员检验,并按规定赔付。被告却以保单无效为由,拒绝赔付。此时,原告已通过开证银行取得了全套正本提单。此后,由于“三善创造者”号轮的姐妹船抵达中国港口,本案原、被告经过协商,双方暂停保险争议,由原告申请扣船并对船东提起诉讼。原告即在向广州海事法院诉前申请扣船被准许情况下,于1996年6月10日在广州海事法院对韩国三善海运株式会社提起了诉讼。请分析原、被告之间,原被告与韩国三善海运株式会社之间在此次海损赔偿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案例三:原告:天津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气象台路证券交易营业部。负责人:曹跃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晶,天津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气象台路证券交易营业部职员。委托代理人:董力成,天津市金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阚治东,总裁。委托代理人:徐申安,上海申银证券有限公司天津营业部职员。委托代理人:邵冀民,天津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气象台路证券交易营业部(以下简称天津国投证券部)因与被告上海申银证券公司发生证券回购纠纷,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在与被告成交了两笔国债回购交易后,原告依约将购券款计人民币600万元给付被告,而被告在回购到期后,除对冲1,055,380元外,余5,289,020元回购款拖欠至今。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回购资金589,020元;支付延付利息745495元;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由于双方在该笔交易中均有违规行为,对原告按原协议约定计付延付利息的主张不能同意。请问:(一、)什么叫证券回购?原被告是否有证券回购资格?(二、)在证券回购中,对回购方有什么要求?(三、)请问本案该如何处理?案例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某市分行(下称市工行)被告:深南公司被告:某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下称市外经委)1992年2月26日,深南公司与市工行签订了1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市工行借给深南公司美金180万元,借款期限自第一笔用款日1992年2月28日至同年8月28日止。6个月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深南公司须于同年6月28日归还美金100万元,同年8月28日归还美金80万元,借款利率按固定年利率4.9375%;借款用途进口ABS塑料;若发生挪用贷款,对贷款挪用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付50%的罚息;借方未按期归还贷款,贷方有权从借方的其他帐户中扣收,并对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加收20%的利息。市外经委为此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合同订立后,工行按约借给深南公司美金180万元。贷款到期后,深南公司没有偿还。市工行于1992年7月2日和同年9月21日,扣深南公司帐户上美金48,436.89万元,充作深南公司支付的部分利息。同年5月13日,深南公司又向市工行借款人民币220万元,期限6个月,年利率7.74%,至同年11月12日归还。市外经委为此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合同订立后,市工行按约借给深南公司人民币220万元。深南公司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能归还贷款,市工行同意其延期6个月还贷,至1993年5月12日止。期满后,深南公司偿还人民币60万元及1994年三季度的同期贷款银行利息,尚有人民币160万元未偿还。市工行为追索贷款,于1994年8月28日向法院提起起诉。诉请判令深南公司和市外经委立即偿还贷款180万美元及160万元人民币,并承担支付利息和逾期还款的责任。深南公司向市工行所借美金180万元的实际用款人是香港永利宁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利宁公司)。在借款过程中,永利宁公司曾向深南公司出具过委托书,委托深南公司代其向市工行借款美金180万元。但深南公司未向市工行出示委托书,市工行也未接到利宁公司的任何手续。请问:(一、)什么叫担保?担保哪些种类?(二、)两份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应由谁承担还款责任?(三、)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案例五:1993年2月某商业银行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同开发某经济特区的房地产项目,并成立项目公司,因该行副行长兼任房地产公司副董事长,商业银行向该项目公司投资亿元人民币。同年6月房地产开发公司以该公司的房地产做抵押,向商业银
本文标题:财政金融法期末考核说明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4907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