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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专题培训主要内容一、营改增试点情况二、金融业营改增概况三、增值税基本知识四、营改增准备期间采购注意事项五、增值税会计科目的设置及账务处理一、营改增试点情况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3年12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自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试点行业与试点地区1、试点行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水路、航空、管道、铁路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是部分生产性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等)、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邮政服务业;电信业(暂时不包括的行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2、试点地区:2012年1月1日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同时要求继续扩大试点地区,至2013年8月1日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营改增”之利弊1、有利于减少营业税重复征税,使市场细化和分工协作不受税制影响;2、有利于完善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3、有利于建立货物和劳务领域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全面改善我国的出口税收环境。4、由于制度和自身业务等因素反而增加了税负。没有完整会计账册的小微企业无法享受增值税抵扣带来的税负减轻。二、金融业营改增情况介绍金融(保险)业、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是2015年营改增的热门行业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在2015年年底前,营改增将全面覆盖服务业。这意味着,包括金融业在内尚未纳入改革范围的领域(还包括建筑、房地产等行业)都将在年内进行“营改增”。(一)金融业营业税课税现状金融业务分为贷款、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务、融资租赁、保险和其他金融业务等。金融经纪业务、贷款、其他金融服务和保险业务:以所有收入为营业额,不允许扣除任何税费;金融商品转让:以金融商品买价与卖价的差额为营业额,但也不允许扣除买卖过程中所负担的费用和税金;融资租赁业务:以全部收入扣除实际发生的成本计算营业额。营业税的重复征税现象在金融业中也无可避免,金融机构承担了全部外购货物和劳务所发生的全部税额及其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的营业税,金融企业税负十分沉重。(二)金融业营改增的难点1、业务复杂:以银行、保险、证券三大板块为主体的金融业的具体业务十分复杂,金融服务业不同于具体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其增值额难以逐笔确定。2、征收方式的确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提出“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在我国以票控税的制度下,增值税简易征收未考虑到增值税抵扣链条连续性问题,其并未从本质上解决金融业重复征税的问题,因此如果金融业营改增初期适用简易征收,也只是作为改革初期的过渡措施。金融业营改增的难点3、税率的确定:经测算要保持现在的营业税税负不变,增值税的税率设置应为4.17%,意味着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金融业营改增是否会在现有四档税率外增加一档税率。4、开具发票量过于庞大:存在人手不足的问题。5、进项税抵扣不明确:业务方向主要面对自然人的,无法取得增值税专业发票,如居民储蓄存款业务、寿险业务等。(三)营改增对金融业税负的影响取决于抵扣项和税率如何确定1、对金融机构内部业务流程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加强费用支出和成本管理、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2、分类征收带来了税务筹划的空间:例如,买入返售业务获得的收入是利息收入还是买卖价差收入?证券包销收入是手续费收入还是买卖价差收入?不同的确认方法意味着不同的税负。(四)金融业营改增后的税务风险金融业必然面临着一些潜在的税务风险:实际税负增加的风险,原优惠政策不能继续享受的风险,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不当引发的行政及刑事风险,增值税申报引发的税务稽查风险,新税制下企业财务核算及纳税不合规风险。三、增值税基本知识(一)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二)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基本税率:17%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低税率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低税率: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零税率: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营改增增加两档税率:11%、6%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征收率:3%(2009年前分工业、商业,分别为6%、3%)(二)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包括:•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几个名词的解释•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简易计税方法)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三)销售额的确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四)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营改增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营改增”最大的变化,就是避免了营业税重复征税、不能抵扣、不能退税的弊端,实现了增值税“道道征税,层层抵扣”的目的,能有效降低企业税负。更重要的是,“营改增”改变了市场经济交往中的价格体系,把营业税的“价内税”变成了增值税的“价外税”,形成了增值税进项和销项的抵扣关系,这将从深层次上影响到产业结构的调整及企业的内部架构。角度、多层次诠释此次税改政策,帮助试点企业即刻分析,掌握新规,应对新规。四、营改增准备期间采购注意事项邮银管[2015]90号(一)采购模式调整根据增值税“以票控税”、“凭票抵税”以及“票、款、货”三流一致的要求,销货单位、开票单位和收款单位要一致,银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可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后,根据政策预判,银行汇总纳税层级可能在一级分行,为确保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及时抵扣,总行统谈统签的采购模式应调整为总行统谈、一级分行分签合同的模式;对多次零星采购事项,尽量调整为大额集采或者定点采购按期结算的方式。邮银管[2015]90号采购注意事项(二)梳理完善供应商信息为确保“营改增”后银行成本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进行进项抵扣,各单位应组织对增值税应税业务(包括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采购供应商的税务资质梳理和完善。梳理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类型(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发票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国税一般通用发票)、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纳税信用等级证明等相关信息。对目前还属于营业税纳税人的供应商,可在其改为增值税纳税人时完善相关信息。采购注意事项(三)采购报价评审需考虑税负影响“营改增”后,在采购价格相同的情况下,一般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对银行采购成本的影响不同:由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中可凭票抵扣税额,所以能降低采购成本;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中无法凭票抵税,因而无法降低采购成本。在采购报价评审时,应充分考虑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报价中涵盖的税务利益对工作中成本的影响,测算两种纳税人身份报价的“销售价格均衡点”。举例如果取得A供应商一张会议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为100,税额为6,那么企业成本为100元;如果取得B供应商一张会议服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为100,没有税额。那么此时尽管付给A供应商的费用为106元,比给B供应商的多6元,但企业的会务费成本相同,都是100元;价格100元便为销售价格均衡点。所以在采购营改增服务向供应商询价时,应该询问供应商是否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可以提供的,应要求供应商报“不含税价”,然后用“不含税价”去和提供普通发票的供应商比较,这样才是企业的真实成本。采购注意事项(四)做好合同签订和衔接工作1、修订合同模板修订采购合同模板,在供应商条款中,要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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