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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规与监察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1.1法律的概念和本质–1)法律的定义:狭义,广义。-法规–2)法律的特征: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由国家强制实施。–3)法律的本质:调节社会关系;维护国家稳定;法——既是行为规范,也是办事指南1.2法律的分类效力和制定的程序:根本法-普通法法律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作用范围:一般法-特别法。作用原则:特别优于一般。制定的主权国家不同:国际法-国内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公法-私法1.3法律的构成-法律规范法律规范的概念:其文字表现-法律条文构成法律规范的三要素:假定、处理、后果依本身的性质分为:义务性,禁止性,授权性,指导性。依确定其内容程度分为:确定性,准用性,委任性。表现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此外,国际条约、特别行政区法律。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1.4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法律创制权和创制过程-提出、审议、通过、公布。法律实施的:法律规范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方式:法律的遵守和法律适用法律适用:定义,原则,机构。法律效力:正确适用的结果,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1.5法律关系定义: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关系。构成: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主体:国家,国家机关,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客体:指向的对象,包括物和行为。法律关系的内容:–1)权利-安全监察机关、相对人;–2)义务-安全监察机关、相对人。1.6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法律: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由国家主度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实施的法律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如《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地方性法规,在所辖行政区域内有效。1.6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授权制定发布的在本部门权限内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标准:安全标准是为改善劳动条件和设施,规范生产作业行为,保障劳动者人身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作业的准则和依据。–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又分为强制标准和推荐标准。安全标准主要是指国家标准(GB)和行业标准(AQ、MT等),大部分是强制标准。执行安全生产标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违反法定安全生产标准的要求,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如:《AQ1025-2006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8-2006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等。1.6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规范性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管理职责的文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如:《关于加强煤矿班组安全生产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等。企业规章制度:是由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所制订的、实施经营管理、规范企业员工行为的内部规范性文件,它涉及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劳动人事管理、安全管理等各个方面。安全生产相关的规章制度主要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考核、奖惩制度,事故分析处理制度等。班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班前会制度,班组长随班工作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等。1.7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概念和分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1)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追究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受到民事损害时享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7法律责任–2)行政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法律责任。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共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等11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1.7法律责任–3)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一种法律责任。依法处以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是三种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有4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法定的其他行政机关。1.7法律责任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刑事责任追究–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危害公共安全罪:131-139–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罪139–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4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343–渎职罪3971.7法律责任行政处分:相关单位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国家和集体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企业职工的轻微违法失职行为所实施的惩罚措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处分分为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一次性罚款(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1.7法律责任安全生产事故中的责任:–直接责任: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联。–主要责任:其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上述两种责任,往往要追究刑事责任。–领导责任:其行为虽然并未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关联,但对发生事故的部门、企业、行政区域负有管理责任。2.相关法规节选2.1宪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2.相关法规节选2.2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三十一条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相关法规节选–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相关法规节选–“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相关法规节选–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相关法规节选-刑法对瞒报事故的有关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相关法规节选-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2.相关法规节选-刑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相关法规节选-刑法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对不符合矿山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二)对于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于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查处;–四)强令审核、验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本条第一项行为,或者实施其他阻碍下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行为;–五)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2.相关法规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是制约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是其中十分重要的内容。–任何企业同劳动者订立的免除安全生产责任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的、违法的。–1)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
本文标题:安全法规与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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