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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初稿)1范围本标准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总体原则、管理模式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以及相关方的咨询、支持、服务和评审。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2.1安全生产标准化生产经营单位分析生产安全风险,建立预防机制,健全科学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生产环节和相关岗位的安全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等规定,达到和保持一定的标准,并持续改进、完善和提高,始终处于安全生产的良好状态,控制生产安全风险。2.2要素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关键因素。2.3风险发生特定危险、有害事件的可能性以及发生事件结果的严重性。2.4风险评价评价风险程度并确定其是否在可承受风险范围的全过程。2.5资源是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所需的人员、资金、设施、材料、技术2和方法等。2.6相关方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或受其安全生产行为影响的个人或团体。2.7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的或者临时的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2.8重点设施、部位对安全生产起关键作用的设施、部位。2.9危害因素可能会导致伤害、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危险、有害根源或状态。2.10危害辨识识别危害因素存在并确定其性质的过程。2.11高危行业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行业。2.12安全绩效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在控制和消除职业安全健康风险方面取得的可测量结果。2.13供应商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材料、设备或设施及其服务的外部团体或个人。2.14承包商在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现场按照双方协定的要求、期限及条件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服务的个人或团体。33原则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自身特点,依据本标准的要求,建立与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3.1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的建设,应注重科学性、规范性和系统性,立足于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价,立足于隐患治理,充分体现风险管理和预防事故发生的思想,并与生产经营单位其他方面的管理有机结合。3.2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创建,应确保全员参与,通过有效方式实现信息的交流和沟通,反映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生产特点及安全绩效的持续改进和提高。4管理模式本标准采用P(策划)、D(实施)、C(检查)、A(改进)动态循环的管理模式,实现生产经营单位自主管理、政府部门监督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模式,持续改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绩效。5管理要素本规范由10个A级要素和45个B级要素组成(见表1)。表1《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标准》要素表A级要素B级要素5.1方针、目标、承诺、组织机构和责任5.1.1方针、目标、承诺5.1.2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5.1.3责任5.2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5.2.1采标5.2.2符合性评价与融入4A级要素B级要素5.2.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5.2.4安全操作规程5.2.5修订5.3培训教育和人员能力5.3.1管理人员培训教育及能力5.3.2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及能力5.3.3其他人员培训教育5.3.4日常安全教育(注意岗位变更)5.3.5安全教育培训管理5.4危害辩识、风险评价与控制5.4.1总则5.4.2危害辨识、风险评价策划5.4.3范围与评价方法5.4.5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实施5.4.5风险控制控制与隐患治理5.4.6风险信息更新5.4.7安全生产投入5.5生产设施、设备与生产过程控制5.5.1生产设施、设施建设5.5.2生产设施、设施管理5.5.3重点设施、部位和重要危险管理5.5.4日常保养和检维修5.5.5验收、拆除和报废5.6作业安全5.6.1作业证5.6.2警示标志5.6.3作业行为和生产过程控制5.6.4服务方管理5A级要素B级要素5.6.5变更5.7职业健康与职业危害告知5.7.1职业健康管理5.7.2职业危害申报5.7.3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5.7.4劳动防护用品5.7.5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5.8应急响应与事故5.8.1应急救援组织5.8.2应急救援器材5.8.3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5.8.4事故抢险救护与报告5.8.5事故调查和处理5.9安全检查与问题整改5.9.1安全检查5.9.2安全检查形式与内容5.9.3问题整改5.10.绩效考核5.10.1绩效评审5.10.2奖惩5.1方针、目标、承诺、组织机构和责任5.1.1方针、目标、承诺生产经营单位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并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宏观长远的安全生产目标及具体的每年度安全生产指标,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批准。生产经营单位的法人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同时为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6结合生产经营单位实际做出明确的、公开的、文件化的安全承诺,并确保安全承诺转变为必需的资源支持。承诺应该:(1)形成文件,传达到全体员工并得到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的贯彻和实施;(2)符合或严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3)与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相适应,实施并保持;(4)目标与方针相符。目标应予以量化形成指标并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确保其对生产经营单位保持相关和适宜;(5)公众易于获得。生产经营单位各级人员应根据各自在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能,为有效地贯彻单位的方针、目标,实现安全生产指标做出自上而下的逐级承诺,以实际行动表明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并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确保年度安全工作目标的实现,主管部门予以考核。各级组织应制定安全工作计划,以保证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有效完成。5.1.2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最高决策机构或领导小组,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并满足:(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2)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5.1.3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法赋予生产经营单7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应主动履行安全生产社会责任。安全生产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保障生产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为职工提供安全、健康、卫生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保障职工职业健康,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和其他疾病对职工的危害。生产经营单位应明确各职能部门及生产基层单位的安全职责;明确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树立正确的行为榜样。各级管理人员应带头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责任考核制度,对各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5.2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5.2.1采标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确定采标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并定期进行更新。各职能部门应及时识别和获取本部门、本专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定期进行更新,及时向管理部门汇总。生产经营单位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使从业人员知法守法。5.2.2符合性评价与融入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8及其他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应及时融入企业的管理制度之中。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5.2.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制订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制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括:(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培训教育制度;(3)风险评估、隐患整改管理制度;(4)检维修管理制度;(5)安全作业管理制度;(6)安全检查制度;(7)生产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9)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10)事故管理制度;(1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2)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13)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14)消防管理制度;(15)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5.2.4安全操作规程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9性,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规范从业人员的操作行为,控制风险,避免事故的发生。5.2.5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应明确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时机和频次,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保证每个岗位所使用的为最新有效版本。5.3培训教育和人员能力5.3.1管理人员培训教育及能力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其他管理人员(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由生产经营单位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分层次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5.3.2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及能力生产经营单位对应对从业人员确认其称职程度,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操作技能及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确认其技能和能力符合岗位要求。未经安全生产教育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投产前,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其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关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从业人员转岗、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10组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参加复审。5.3.3其他人员培训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职业健康危害及应急知识的培训和告知。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外来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5.3.4日常安全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应开展以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活动。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场。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活动时间、形式、内容、要求应有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对安全活动进行检查、签字。生产经营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班组安全活动。5.3.5培训教育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确定安全培训教育的主管部门,各级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为安全培训教育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各级安全、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编制安全教育教材和班组安全活动学习材料。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的规定及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各级单位和部门应确定本11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的责任人。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级单位应建立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做好安全培训教育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主管部门应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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