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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管理规范第十章化学危险品、实验动物及“三废”管理第一节化学危险品管理第一条纳入学校安全管理范围的化学危险品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第二条学校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统一领导。防火治安处、临床实训中心是学校化学危险品管理的主管部门。临床实训中心、基础医学部、药学等相关系(部)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并落实一名以上具体的管理人员。第三条危险品由使用部门根据教学计划要求提出购买申请,临床实训中心审核后统一上报设备处购买。一般化学药品在学期教学计划确定后,按照实验消耗品购买、保管及使用。第四条危险化学品领取与使用(一)危险品的领取由使用部门填写危险化学品请领单,本部门领导签字后由临床实训中心主任签字后领取。(二)危险品实行限量领用,使用部门每次领用量不得超过一周实(验)训用量。整瓶的毒麻醉药品领用要凭空瓶换取。领取时需双人领用(其中一人必须是实(验)训室的教师)。(三)使用部门要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和清理。暂时不用且未开封的危险化学品,要及时交到危险品库统一保管,随用随取。节假日期间,可将原装整瓶带标签化学试剂按性质、类别标明品名及数量,送交危险品库代为保管,并按规定妥善处理。(四)严禁将实(验)训中产生的危险化学品残渣、废液倒入垃圾箱和地下管道,严禁室外存放,必须专人回收处理。第五条危险品必须贮存在专用的仓库内,危险化学品仓库由临床实训中心直属管理。第六条危险化学品仓库实行一名专职管理员和一名兼职管理员共同管理的“双人管理”制度。兼职管理员与专职管理员共同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入库、出库及药品的登记工作,专职管理员具体负责仓库的安全四防、药品管理、设备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进入仓库工作。第八条危险品仓库内不同品种应分别存放。不能超量贮存,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保证道路通畅。化学性质、防护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或相互有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不允许在同一库内贮存。第九条危险品仓库根据危险品的性质,按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防晒、降温、消除静电、环境保护等安全装置和设施。第十条危险化学品仓库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任何无关电器和明火。第十一条仓库管理人员必须清楚本仓库内灭火器位置和使用方法,对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如电源绝缘破损,水管开裂、漏水、门窗锁失效等)要及时掌握、汇报、尽快排除,第十二条未经学校主管领导或临床实训中心主任同意,任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仓库;仓库钥匙由仓库管理人员负责,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给他人使用。第十三条仓库管理员每日上午和下班前必须对仓库的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并定期核对药品的数量,以便及时发现问题。第十四条管理人员要按照危险品仓库管理制度建立危险品专帐,购进、请领、使用及现存数目清楚,并严格执行每学期末零库存制度。定期复核危险品数量,防止易制毒及毒麻药品被盗、丢失或误领、误用,发现上述情况时,应及时上报临床实训中心主任及主管领导。第十五条学校主管领导和临床实训中心负责人要定期对危险品仓库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第十六条易燃、易爆、易制毒药品及毒麻药品的管理执行《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实验技术人员要熟悉易燃、易爆、剧毒及其它危险物品的保管知识。在药品领回后要登记、分类保存,易燃品要远离火源,易爆品要防止碰撞。第二节实验动物及“三废”管理第十七条实验动物购买计划应在每学期教学任务确定后由实验教师根据教学计划上报实训课所需实训动物的种类、品系、数量等要求,经临床实训中心审批后上报设备处统一购买。第十八条实验动物由实验技术人员负责领取验收,供货商要提供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实验动物品种、品系及亚系的确切名称;遗传背景或其来源;微生物检测状况;合格证书;饲育单位负责人签名的证明。无上述资料的实验动物不得应用。验收后按照学校要求填写《实验动物购货三联单》,学期结束后统一上交设备处。第十九条实验动物使用(一)实训动物在使用前需根据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进行隔离检疫。隔离检疫工作由学校统一进行。(二)实验技术人员在抓取或领取动物时,必须按照育养人员的要求去做,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防止被动物抓伤、咬伤。学生不得擅自接触实训动物。(三)实训工作人员实训教师和学生接触动物前,必须穿着无菌工作服、戴上手套、口罩,禁止用手触摸面部、鼻、眼、口部,禁止在动物饲养室及实训室内进食、饮水、吸烟或存放食物。离开工作室时必须脱下工作服,工作服要定时消毒清洗。(四)严禁学生在上课过程中挑逗实训动物,防止被实训动物咬伤、抓伤、挠伤,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应立即用75%酒精或3%碘酒作紧急消毒处理,及时上报实训教学办公室并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五)实训人员在操作过程中所用的注射器、针头、手术器械要放在离动物稍远的地方,以免动物挣扎时误伤动物或操作人员。(六)实训后及时搞好环境卫生,动物皮毛、血液、分泌物等要及时处理,不要随意倾倒。地面、笼具等应用消毒药浸泡过的拖把或抹布拖洗,实验完的动物尸体,以塑料袋包装,按相关规定及时处理。第二十条实验后动物处置(一)实训结束后,实训动物的尸体要统一收集,有毒有害动物要必须按防疫规定焚烧或深埋,并在临床实训中心填写《有毒有害动物处理登记表》登记备案。(二)实训后无毒的动物要按学校规定由学校指定人员回收,回收时由相关实验技术人员及实训中心主任俩人签字,不准私自将动物带离实训室另作他用。第三节“三废”处理第二十一条学校要对经常进行可产生有害气体实验及配置或使用具有刺激性、挥发性等有毒气体的实验室安装排毒罩、排风柜或通风装置,主管部门要确保设备运行正常。第二十二条实验人员在配制试剂或在实验过程中,对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环节,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第二十三条对实验过程中产生剧毒的气体,操作者除在通风橱内进行外,操作者应戴口罩。第二十四条教学及科研用过的的酸碱及有机溶剂或其他有毒、有刺激性、有腐蚀性、有挥发性的液体不得随意倒入下水道,必须统一倒入废液桶中。第二十五条实验结束后由实验技术人员对废液统一处理,根据化学特点稀释后立即倒入废液处理沟内(下水道终端),不得随意倾倒。第二十六条无使用价值的有害物品,如过期普通药品、盛有有害物品的包装纸、玻璃仪器、胶皮手套、实验动物、各类标本等应深埋(1米以下)或焚烧于指定场所。第二十七条一次性医疗器械由实验技术人员送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国家规定由指定部门回收。第二十八条以上“三废”处理必须由二人以上互相监督,严格按照程序和流程要求妥善处理,确保不污染环境和人身安全。处理后及时填写《“三废”处理登记表》,以备查证。
本文标题:安全管理规范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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