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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由于保险的对象不同,出口货物和进口货物的投保手续也是不同的。兹分别介绍如下:1.出口货物的投保、保险单的转让及批单手续我国出口货物如按C.I.F.条件成交,应由我国出口人向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笔办理投保手续。其具体做法是:根据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在备齐货物确定装载出运后,按规定格式填制投保单,具体载明被保险人(Insured)名称、保险货物项目、数量、包装及标志、保险金额、运输工具的种类和名称、承保险别、保险起讫地点、启运日期等项内容,向当地所在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然后由保险公司凭以出立保险单或其他的保险凭证,作为保险人已接受保险的正式凭证。该凭证是出口人向银行议付货款所必备的单证之一。由于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责任的起讫是按国际保险市场普遍采用的“仓至仓”条款,而按C.I.F.条件成交时,保险责任在卖方,所以保险人(Insurer)实际上是既承保了卖方的利益,又承保了买方的利益。自货物运离卖方仓库开始到货物装上装运港的海轮,保险人承保的是卖方利益。在货物装船后,由于风险随即转移给买方,故保险人又承保了买方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这就需要办理保险革的转让手续。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保险单经被保险人背书后,即随同被保险货物权利的转移而自动转让给受让人,事先事后均不须通知保险人。因此,我进出口公司只要在保险单上背书后就算履行了转让手续。保险单的背书,既可做空白背书,也可做签具抬头的背书,这就需要视买卖合同或信用证的具体要求而定。在保险人出立保险单后,被保险人如果需要更改险别、运输工具名称、航程、保险期限的扩展或保险金额等,应向保险人或经保险人授权的代理人提出批改申请,保险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如接受这项申请,应即出立批单(Endorsement),作为保险单的组成部分。此后保险人即按批改的内容负责。2.进口货物的投保手续及预约保险合同我国的进口货物一般多按F.O.B.或C.F.R.条件成交,由各进出口公司负责在国内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由于承保双方都是国营企业,为了简化手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各进出口公司签订了预约保险合同。对不带保险条件的进口货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负自动承保的责任。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各进出口公司签订有不同运输方式的预约保险合同,即海运、陆运、空运、邮运进口货物顶约保险合同。不论中央或地方进口货物,均应按上述预约保险合同办理保险。根据进口货物预约保险合同的规定,被保险人在知悉每批货物起运时,应以书面定期通知保险人,告知船名、开航日期及航线、货物名称及数量、保险金额和其他必要的情况,作为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海运货物预约保险合同还规定,不论中央或地方进口,一律应按直接办理订货所在地的双方机构办理投保手续并结算保险费。凡属总公司订货的,由双方总公司办理。属分公司订货的,由双方分公司办理。如果被保险人未按预约保险合同规定办理投保,当货物发生损失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按空、邮运进口货物预约保险合同的规定,凡属预约保险合同范围内承保的货物,各进出口公司必须逐笔向保险人填送起运通知书,告知运输方式、飞机运单号、开航日期或者邮包收据日期、起运地及目的地、货物名称、价格术语、原币货价(包括运输)等项内容,作为向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若保险项目(如货物名称、飞机航班号、开航日期、保险金额等)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另送更正通知单,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__
本文标题:货物保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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