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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我国某进出口公司甲与德国某客商乙签订合同出口大豆一批。货物在中国某保险公司投保并由中国商检局出具品质、质量检验证书。货物运抵目的地时,客商来电称货物品质部符合合同规定,货物已变质。我方经调查推定货物变质可能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并催其向承运人或保险公司提出交涉。德国保险查勘代理公司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直寄保险公司,要求迅速给出处理意见。10个月后,客商由于保险公司迟迟不肯作出决定,改变主意把责任推向我方出口公司,称大豆在装运前是有缺陷的。问题一:我方出口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问题二:最终该案的解决方法是什么?分析:CIF贸易术语的一个特点是卖方以向买方提供适当的装运单据来履行其交货义务,而不是以向买方实际交付货物来完成其交货时义务,因此,该项下的交货术语象征性交货,即只要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符合合同要求,卖方就算按合同规定交付了货物。在本案中,尽管货物运抵德国时已经变质,但出口公司在口岸装运时由商检局进行了检验,并出具了检验证书。这表明货物在装船越过以前是符合合同规定的。至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发生的质量问题,与卖方无任何关系。所以不管德国客商找出何种理由,只要证明不了产品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存在缺陷,出口公司就不承担责任。案例二某A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B进口商出口某种货物,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的方式支付。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海运一切险,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将符合规定的货物装船完毕然后凭提单等合格的单据向银行结算了贷款。结款后第二天,接到B进口商来电称:因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出口货物全部烧毁。故其要求A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否则要求其退还全部货款。问题一:B进口商要求是否合理?问题二:请提出解决方案分析:B进口商的要求不合理,因为在CIF术语下,卖方只承担货物在越过装运船舷前的风险,而买方要承担此后的风险。本案中,货物的损失发生在越过船舷后,而且卖方没有过失,所以应由买方自己承担损失,A公司不必退回货款。由于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而且向银行递交了包括保险单在内的单据,B进口商应该向银行支付货款以换回单据,然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案例三A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就其托运的200桶水杨酸甲酯及40桶安塞蜜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海运一切险及战争险,货物从中国上海港运往GUATEMALACITY。保险公司于2003年8月1日和8月8日分别向申请人签发了编号为1101200020203001197、1101200020203001236两份货物运输保险单,保险金额分别为美元8,344元及美元10,054元,共计美元18,398元,承保条件为PICC一切险和战争险。上述货物在被运往目的港GUATEMALACITY的仓库途中被武装劫持造成货物提货不着。A公司根据两份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美元18,398元,保险人拒赔。保险公司认为两份保单正本均已背书给收货人,收货人是两份保单正本的唯一合法持有人,根据保险利益原则,因此也唯一具有两份保险单下的保险利益。其他任何关系方(包括A公司)都无权就本案向被申请人索要保险赔偿金。A公司认为保单是以A公司为被保险人出示的保单且已由保险公司认可。即使保单已经背书,但背书是空白背书,仍然是谁持有保险单即可主张权益综上所述:A公司是否具有索赔权?列明原因分析:第一,A公司尽管是保单的被保险人,但对涉案货物是否具有保险利益,首先应根据申请人(卖方)与买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而定。A公司以CIF的价格出售货物并将保单背书转让给买方,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运输途中的风险仍由卖方承担,表明受让保单的买方从货物越过船舷那一刻起便承担货物的风险因而具有保险利益;第二,涉案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凭正本提单提取了货物,表明买方不仅承担货物的风险,而且还取得了货物的所有权,因此买方具有保险利益;第三,货物从卸货港运至最后仓库途中发生事故时,涉案货物为买方所有并由买方承担风险;第四,保单可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A公司在保单背面背书,把保单转让给了买方,保单不同于提单,持有保单的人并不一定对保单上的货物具有保险利益,而必须是对保单上的货物承担风险的人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尽管A公司持有保单,但由于具有保险利益的买方并没有把保单通过背书的方式,再次转让给申请人,对涉案货物无保险利益的申请人即使持有涉案货物的保单,仍然对涉案货物无保险利益。因此,A公司无权向被申请人索赔保险赔偿金,保险公司也无义务向其支付该保险赔偿金。案例4某专业机器制造A公司向印度某水利工厂B进口商出口机器设备两台,总额USD10,000.双方以CIF价格签订合同。A公司随后向国内某保险公司以A公司为被保险人就该批货物投保了PICC一切险,运输路线为宁波港至印度雅加达。2008年5月1日,上述货物在运到目的地后,收货人发现其中一台机器因固定装置断裂,导致货物严重破损。B进口商随后联系当地保险查勘机构,经查勘定损后确定损失金额USD5,000.B公司以此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经核实材料,发现机器为裸装且固定装置只在机器的一侧,进而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固定装置断裂导致货物碰撞。保险公司因此拒赔。B公司认为A公司提供了装箱照片,证明起运前货物完好,货损是在运输过程中颠簸造成的,并将索赔权转让给A公司,由其代为上诉。问题:B公司是否能得到赔偿?依据是什么?分析:A公司虽然出示了装柜前的图片,但是货物是由A公司自装柜的,A公司应按运输标准做好长途运输的防护措施。首先机器应有外包装,其次机器为中型设备,应在机器的四角都做好固定装置,降低机器在运输途中因颠簸致损。而A公司机器在起运前为裸装,且固定措置只做了一面,根据PICC一切险条款保险除外责任第二条‘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因此本案保险公司做拒赔处理。案例5广西某农垦农资公司(原告)与某保险公司(被告)签订了以其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保险货物为白糖,从宁波港运往美国。之后,原告将被保险货物交由福建省某海运公司。当该轮航至广东海域时,船体遇强力震动,造成货仓进水,并湿损货物共计RMB210,000。根据保险条款,该损失属保险责任范围,原告即提交出险通知书及有关单证向被告索赔,未果。因此向法院提出上诉。保险公司提出原告向被告索赔时:第一、仅提供了货物损失数量方面的证明,未提供有关货损的性质、原因方面的证据,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足的法律后果;第二、原告未经被告同意放弃对承运人的索赔权并错过对承运人的索赔时效,被告已不能代位向承运人追偿,被告依法有权拒赔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保险公司向法院提出驳回上诉。问题:原告是否能获得赔偿?依据是什么?分析:保单背面条款第载明:一切险包括平安险责任,而“平安险的保险责任为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关于索赔载明:“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相关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被保险货物出险,这是原、被告双方不争的客观事实。根据原告投保险别及保单背面条款,触礁或碰撞造成货损正是被告承保即该条款规定的一切险及平安险保险责任赔偿范围。而,原告在向被告索赔及主张权利期间,却忘却了保单背面条款所载明的货物出险后应首先向责任方承运人索赔以保住诉讼时效的义务,致使被告在本案结束后丧失了向第三人及责任方追偿的权利。根据《海商法》第253条的有关规定,被告对此有权相应扣减保险赔偿的理由成立。据法律和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扣减原告所主张保险赔偿金额的50%应为合法、公允。因此该案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RMB110,000。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各负担。
本文标题: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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