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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编报告修编报告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执行时间2009年9月21日,经广东省建设厅批准,正式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的通知(粤建管字[2009]62号)(以下简称2009标准合同),要求自2010年1月1日在全省施行。适用范围本合同书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附件四部分组成,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编制思路明确施工合同的标准性解决当前建筑市场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社会依法订立施工合同加强工程质量安全、造价管理建立工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程序完善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制度遵循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修编原则组织架构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总则二、合同主体三、担保、保险与风险四、工期五、质量与安全六、造价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八、其他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四部分附件与格式《标准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一、提出合同执业资格制度的内容秉承合同执业资格制度我省大中型建设项目,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都普遍接受这一做法,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此,2009标准合同进一步强调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的职责分工。2009标准合同明确指出,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发包人授权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二、重视合同的标准化作用在相应条款中强调对标准合同的阅读、理解和接受,以及合同备案。第3条“阅读、理解与接受”第95条“合同备案”2009标准合同制定了相关程序,如:工程变更、工程索赔、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合同纠纷处理等,使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这些程序规定的标准,划清责任,保持合同履行的连续性,抑制施工合同纠纷主要内容的产生。三、充实合同的内在内容实事求是,是2009标准合同始终贯彻的修编原则。2009标准合同从合同整体来说,突出尊重合同履行期的事实,增加了许多合同条款和格式,力争使合同条件更全面、更具体地反映工程实际情况。第14条“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针对以前专项批准事件签认的零乱、签证人不明确或随意更换的现象,明确了专项批准事件签认人的权力和签证程序,并要求提供该人选的印章、签字式样。四、遵循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第2条“合同文件及解释”在合同文件组成中,明确合同文件并不包括招标文件,这与“鸡与鸡蛋”的辩证关系相一致。参考合同文件组成2.2又如第3条“阅读、理解和接受”指出:本合同一旦订立,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全面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同时对修改合同条款做出强制性限制。参考3.1、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标准合同第95条“合同备案”规定了合同备案管理要求及其限制,并明确了经备案合同的作用。五、加强工程合同风险管理有的招标人往往利用其对招标工程的发包权,无限度将工程风险全部转嫁给承包人;也有部分发包人在不具备固定总价(即大包干)条件下强行要求承包人承担合同工程实行大包干带来的工程风险。重点对法律法规、客观条件、市场物价等变化,以及工程量清单缺陷等因素引起的风险进行合理划分,对工程风险的合理分配,需从2009标准合同整体的约定去理解。六、对接招标投标后续工作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一般是合同常用的、通用的条款,并不是招标工程真正的施工合同条款。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合同双方当事人难免需要对其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关键在于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为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必须区分招投标人的责任,客观对发生工程变更、细微算术错误进行修正、调整。2009标准合同增加第9条“招标错失的修正”、调整第10条“投标文件的完备性”,标杆性地提出了招、投标文件中合同价款的基本要求,明确了合同双方当事人为此应尽的合同义务。同时考虑到投标人过分不平衡报价的危害性,提出第72.4款“调整承包人报价偏差的方法”的调整报价做法;为杜绝招标人转嫁自身风险,增加第71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第73条“工程量偏差事件”,规定了招标人责任风险的调价问题;等等。所有这些条款,能让施工合同与招标投标有机结合在一起。七、禁止随意压缩工程工期近年来,建筑市场频频出现肆意压缩工程工期,影响工程质量。甚至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合理确定工程工期,愈加迫切。标准合同第36条“工期和工期延误”规定了工程工期的确定方法,限制随意压缩工期。标准合同第38条“竣工日期”界定了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第39条“提前竣工”、第40条“误期赔偿”共同构成了工程工期提前、延误的奖惩机制。八、注重工程质量与安全“百年大计,安全第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实施合同工程的最基本宗旨,也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施工合同的最高要求。第41条“质量与安全的管理”,提出了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的管理目标和要求,特别是阐明了承包人的责任,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修改施工设计图纸,确保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48、49条“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规定了合同双方当事人购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交货、保管和使用要求,以及责任;同时针对社会反映检验试验项目繁多,其费用如何计收问题,第50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做出了相应规定。增加第51条“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调整第52、53条“工程质量的检查”、“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均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提出相关管理要求。完善了竣工验收程序,明确竣工验收条件,划分合同双方当事人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并规定了接收工程、施工现场清理、施工队伍撤离等条款;同时借鉴国际的通用做法,引入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理念,进一步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加强合同工程施工质量与安全管理。标准合同应用九、推进安全文明施工安全是生命之本。建设工程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标准合同第45条“安全文明施工”提出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治安管理,加强了安全文明生产,减少安全事件的发生。标准合同第80条“安全文明施工费”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范围及其计量与支付、管理要求等事项做出相应规定,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实施强制性管理,保证有足够的资金推进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十、倡导建设工程优质优价随着社会追求质量标准愈来愈高,近年来,许多建设项目都要求工程质量达到优良工程、鲁班工程等高标准、高水平。标准合同增加第43条“工程质量创优”,提出了合同双方当事人创优工程质量的义务和责任:一是发包人应鼓励承包人实施工程质量创优;二是要求承包人应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争取工程质量创优。增加第67条“工程优质费”,则规定合同约定工程优质费的,若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合格标准,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并得到工程优质费;同时制定出工程优质费的计算方法,规定其支付时限,从费用上确保“优质优价”这一举措的实施,引导建筑业铸造品牌。十一、建立解决拖欠工程款的有效机制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是一项国计民生的大事。拖欠工程款的主要原因,关键在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按合同办事,也在于合同有没有明确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等事项。第27.5款“承包人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第78.4款“承包人未按规定支付款项的限制”,规定了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根据建设程序,分别在“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进度款”、“结算款”、“质量保证金”、“最终清算款”等条款中,明确各个阶段的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程序。在“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进度款”、“结算款”、“质量保证金”、“最终清算款”等条款中,规定了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价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签发支付证书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83条“结算款”、第85条“最终清算款”,提出了发包人不及时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应采取的有关措施。十二、巩固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争议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施工过程中发生矛盾或不同意见诱发的产物。建立及时、有效的沟通渠道,能有效化解合同争议,减少合同争议发生,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从标准合同的整体来看,解决合同争议,只在第86条“合同争议”。但事实上,解决争议机制是贯穿整个合同的,是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第86.1款明确规定,“除非本合同已解除,在暂定结果不会实质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前提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第86.1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之后的14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认可暂定结果”等。关于调解或认定机构问题,2006合同范本提出后,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得到肯定。为此,2009标准合同第86.4款巩固这一做法,规定为:除了合同双方当事人认可并在专用条款约定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建设工程安全、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方面的争议调解或认定。合同创新要点遵循实事求是,落实科学发展提高法律意识,加强法制建设重视事中控制,实施过程管理倡导优质优价,铸造精品工程抑制安全事故,推进文明施工关注竣工结算,规范结算管理第13.1道路通行前和场外的设施,13.2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由承包人来承担。4.2使用的法律标准和规范。75.5关于现场签证,80.0安全施工费的计算内容按现行的定额。(一)正确使用标准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使用标准合同时,应根据工程特点、性质和实际需要,依照2009标准合同要求,对施工合同相应条款进行细化和约定。(二)掌握通用条款使用通用条款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对照通用条款的规定,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予以选择或明确。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情况。(三)合理约定专用条款必须按专用条款的内容做出必要的选择,如合同主体的身份、工程工期、价格调整因素、工程款的支付方式等;要求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但没约定的,按通用条款的相应规定执行,如竣工结算程序与时限要求、质量保证金的约定等;要求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但没约定的,则通用条款的相应规定不能适用,如预付款、误期赔偿费、物价涨落的价格调整等。2009标准合同专用条款的选择机会较为广泛,涵盖的内容较为全面,但也决不可能面面俱到。鉴于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当合同双方当事人有其他约定时,可以进一步扩充专用条款,但要求扩充的内容应与通用条款相对应。(四)科学运用附件与格式附件与格式,是2009标准合同的组成部分,但却不一定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只有当合同双方当事人采用了附件或者格式,才成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按照2009标准合同约定,究竟应该承载的信息有哪些,对方接件后又怎样处理,通用条款均有约定,但有的是直接的,有的是隐含的。为此,在2006合同范本的基础上,根据通用条款的要求,结合工程的实际需要,制作了许多格式,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实际中应用。(五)严格履行合同执业制度正是因为2009标准合同明确了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职责,承包人才会接受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代表发包人开展的工作。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合同履行期间具备双重身份,一方面受聘于发包人,为发包人提供中介技术服务,代表发包人开展工程技术和合同管理工作;另一方面独立按合同约定执业,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时,依据合同客观、公正地做出暂定结果,以保持合同的连续性。(六)加强施工合同管理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订立合同时,要采用书面形式,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道必经程序。同时还要结合工程性质,进一步完善程序,如招标工程,还应经历要约邀请的过程。执行时间2009年9月21日,经广东省建设厅批准,正式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的通知(粤建管字[2009]62号)(以下简称2009标准合同),要求自2010年1月1日在全省施行。适用范围本合同书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附件四部分组成,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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