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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水路运输企业行政监管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更好履行水路运输行业行政管理职能,规范行业行政管理对企业的监管行为,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及省的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职能部门或机构(下称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辖区内注册的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辅助企业、无船承运企业和营运船舶(下统称水运企业)的行政监管。第三条水运企业行政监管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标准一致原则、管理与服务并举原则。重视发挥和运用行业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和管理成果,重视社会公众对企业的监督和市场管理的参与,重视并信任企业的自律自觉。第四条各地市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注册的水运企业行政监管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全省水运企业行政监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定并不断完善行政监管的指标标准,为地市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全省统一的管理信息平台。第五条水运企业应主动接受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配合落实相关行政监管要求。第六条水运企业行政监管的基本内容:(一)企业基本信息监管: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及主要办公场所、法人代表及经营班子、股东组成及其身份资料、经营项目等信息及其更新变化;(二)经营资质监管: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动态监管企业经营资质保持情况;(三)安全生产监管:定期监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健全、更新及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及其保持情况;(四)经营行为监管:对年度经营数据调查、统计和分析,对企业是否在核定经营范围和货种内经营监督检查,对企业垄断经营行为、强行代理和服务行为、欺行霸市行为、恶性竞争行为、服务质量和满意度进行调查和处理;(五)社会诚信监管:依据《广东省水路运输行业诚信监管办法》规定的内容及办法实施监管;2(六)其他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求纳入监管的事项。第七条水运企业监管的基本方法:(一)台账监管法。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指导、监督企业建立健全如下管理台账,并将管理台账作为考察企业经营资质保持、内部管理是否合理、安全生产制度是否落实、经营行为是否规范、船舶运行是否达到要求的重要依据。①企业基本信息台账:记录企业工商、税务、组织机构、水路运输许可等相关证照复印本,企业章程、股东协议、办公场所产权证书或租约复印本,企业职员(含所有岸基人员和船员)名册,资质人员劳动合同、任职文件、任职资格证书资历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含经营管理负责人、海务、机务、安全负责人、高级船员,其中相关资格证书原件另存备查)。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送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并完成台账更新。②管理制度台账: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含应急组织架构及队伍),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达标档案,诚信管理制度及诚信评级档案。③经营管理台账。经营年度计划,经营班子会议记录,企业经济合同目录、营收数据、货运量统计,税费缴交统计,成本分析,年度工作报告,经营班轮航线的班期及运价,以及水路客运业务经营者为其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等资料。④船舶管理台账。公司船名录,船舶相关证书复印件,船舶配员名册,船员证书复印件,船舶运营、运行、检修记录,船舶调度日志,船舶安全及应急演练记录,船舶检查记录。⑤资质运行台账。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资质人员对企业内部运行、船舶运行及经营活动检查记录;海务、机务人员工作日志,安全责任人、安全专管人员工作日志,船舶调度值班工作日志、公司岸基管理人员及船员教育培训记录。⑥监督检查台账。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到企业及其船舶实施监督检查记录;企业接受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奖罚、行业组织申诫、安全达标和诚信评级等相关事项的材料及企业回应工作和成效记录(可以与其他部门监督检查合并建账)。(二)安全达标法:充分吸收和运用社会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达标评价成果,跟踪监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情况及涉及的安全事故后处理进行。(三)诚信管理法:充分吸收和运用社会组织对企业诚信等级的评价成果,及时收集、甄别、整理、储存来自网络、社会公众的与企业有关的诚信信息,并对企业诚信评价进行跟踪管理。(四)年度核查法:按照交通运输部的工作部署,每年度对辖区内企业进行全面核查,3形成辖区企业年度核查报告,对企业经营总体状况、企业及运力规模变化、市场变化趋势等进行分析,对不满足经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实施整改和清理。(五)信息共享法:及时收集、整理、储存海事、海关、交通行政执法信息并定期对企业监管信任类别进行评价、分析和调整,对需要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后续处理的,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作出处理。第八条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对水运企业的行政监管应达到如下一般标准:(一)具有合法的行政职能部门和专门的在编队伍;(二)建立健全水运企业监管档案,对企业注册基本资料、生产经营管理和安全管理等基本制度、领导班子及资质人员名册、船舶名录及船舶配员、安全达标管理、诚信管理、行政业务申报、行政准予、经营数据、监督检查、整改通知、行政处罚等信息进行及时收集、储存并每半年进行整理、更新、归档;(三)客运、客滚、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须按季度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普货运输企业、航运交易机构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监督检查,辅助业、无船承运企业每年不少于一次监督检查;(四)每年度对辖区注册企业设置专项监督检查不得少于一次,检查覆盖面不低于辖区注册企业数量的25%,其中对专业从事客运、客滚运输的码头、船舶运输公司每逢“五一”、“国庆”、“春运”高峰之前,应进行现场检查和督导。(五)对水运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做好完备的记录,对检查内容、存在问题、整改要求及期限等均须做好详实记载,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须签名确认,对企业存在问题整改要求须在检查记录薄确认并载明监管方和企业的跟踪落实责任人,在整改完成后,由监管方责任人回访检查并签字确认。(六)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追加或减少监督检查频率,或附加采取对企业管理人约谈、要求提交书面专题报告等监管形式实施监管。第九条水运企业行政监管实行分类监管制度,根据被监管企业运行情况分为合作式监管、一般监管、特别监管三类。(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地市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报经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后,可列入合作式监管类别:①实施一般监管类别的企业连续三年未发生资质预警、负主责的安全生产事故,且安全生产标准、诚信管理类别在三级以上;②诚信管理类别为一级且安全生产标准达到三级以上的;③安全生产标准达到一级且诚信管理类别三级以上的。4(二)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地市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列入特别监管类别:①被列入非诚信管理类别的;②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负主责的较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次以上负主责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③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达到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④对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和监管措施不配合、不落实的。(三)除上述监管类别外,其余均列入一般监管类别。第十条合作式监管,是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最高信任级别的监管,在行政监管上实行政企合作方式,提倡和鼓励企业自律自管,对政府相关监管要求由企业自行申报为主,年度核查可实行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上门服务方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可按一般监管标准调整至半年一次(包括年度核查),对普货运输企业可按一般监管标准调整为一年一次(包括年度核查)。合作式监管企业名录向社会公开,参照一级诚信级别企业管理,并建议海关、海事、工商对其实施相对较高信任级别监管。第十一条一般监管,是指企业处于正常监管范围,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应按季度进行监督检查,普货运输企业按每半年不少于一次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特别监管,是指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对不信任企业实施有别于一般监管类别的特别监管和行政限制措施。特别监管的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企业经营管理班子须隔月向管理部门汇报企业运行和整改工作情况,管理部门隔月进行对企业的监督检查,普货运输企业按季度进行监督检查。列入特别监管类别的企业,在特别监管期内,不得申请新增运力、扩大经营范围、新增业务种类。特别监管期不得少于企业被行政处罚的期限。第十三条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程序,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对水路运输企业的监管。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处理。第十四条省交通运输厅积极建设统一的水路运输企业监管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对水运企业行政监管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各地市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办法基础上积极探索和创新管理方式、总结管理经验,促进本办法更加科学和完善。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两年。5附表广东省水路运输企业行政监管表一级指标序号二级指标是否备注企业基本信息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许可证(登记证)等证照齐全、有效2企业章程、股东协议、办公场所产权证书或租约齐全、有效3资质人员劳动合同、任职文件、任职资格证书资历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含经营管理负责人、海务、机务、安全负责人、高级船员,其中相关资格证书原件另存备查)齐全、有效4主要管理人员到位,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5管理人员、船员档案管理建立并完整齐全经营资质6无发生未经批准或擅自超越经营范围从事营业性运输7无发生篡改船龄或使用报废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8配合交通主管部门进行的正常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查9按规定设立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经营、海务、机务、船员管理组织机构10按要求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11按相应资质条件要求配置客、危企业高层管理人员12拥有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并符合规定比例要求13无发生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格,未发生接受船舶“挂靠”经营14所经营的客船无发生超载营运15所经营的客船无发生未经核准擅自减少、增加或变更停靠站点16按要求报备相关情况17自有并经营的船舶运力规模符合规定要求18企业及所经营的船舶无发生其它违法违章行为被处罚安全生19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并保持良好20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保持其有效性2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总经理,董事,部门经理责任划分)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健全、更新及落实情况良好22按要求建立并保持安全管理机构23建立事故档案与管理6产24建立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和目标25建立安全人员培训记录26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7建立安全生产操作规程28建立定期安全会议记录(相关人员签字)29建立定期安全检查记录30建立台风、雾季防范记录31建立消防制度并按规定配备、管理消防灭火设备32建立船舶定期检测、修理维护制度经营行为33企业无存在垄断经营行为、强行代理和服务行为、欺行霸市行为、恶性竞争行为34建立企业经营管理制度35建立客户投诉受理机制、积极处理客户投诉36签订行业反走私责任书(承诺书)37企业船舶按规定办理船舶保险、油污险、船员人身险38管理人员及船员参与社保39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40年度核查通过41《船舶营运证》有效42船舶档案管理建立并完整齐全43建立船舶营运调度动态记录44建立完整的船舶生产台帐45经营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46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47经营班轮运输业务,按要求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48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的,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49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按交通运输部许可范围经营使用社会诚信50无存在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及有关审批、登记文件51无存在在日常经营资质监督检查中,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52无存在出租、出借、倒卖许可证件及伪造、变造、涂改本许可证件53及时、积极上报管理部门要求的材料和数据、报表,配合社会调查和统计54无存在不履行合同,不履行服务承
本文标题:广东省水路运输企业行政监管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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