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选修2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问题:最近打算结婚的小明,想在婚前给未婚妻购买一份保险,作为定婚的礼物,是否可以?为什么?动一动提示:《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第二讲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含义最大诚信原则内容内容一般原则补偿方法保险利益原则条件含义运用运用一、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诚信原则?为什么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申请加入交纳保险费告知义务损失评估契约成立事故发生领取保险金通知义务●事故通知●合同内容、事故当事人、事故时间事故场所、状况,损失状况、到报告事故为止的处理措施(受害人救助等)[小结]保险是一个对信息具有高度依赖性的行业;而保险人所需要的信息,只有被保险人最为知情.法第5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英国1906《海上保险法》第17条:海上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的基础上的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这一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二)最大诚信原则的意义1.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利益。2.防止保险欺诈。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投保方保险方诚实告知信守保证弃权禁止反言(三)诚实告知(如实告知)16T1.何者为“告知”(Disclosure)在英文用语中,保险法上有关告知一词用“Disclosure”表述,汉语中译为“告知”、揭示或披露;日文译为“开陈”。《布莱克法律辞典》对“Disclosure”的权威解释为:对属于秘密的或者不为他人所完全明了的事实的披露。2.何时须告知[关联法条]第16条第1款: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告知之时间:订立保险合同[解析]告知义务的性质为先契约义务先契约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其根本性特征即为义务履行期间在缔约之际,或者说契约成立之前。3.告知之内容为何[法理]告知的内容与范围:“重要事实”(Materialfacts)[规则创制]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8条:(1)被保险人必须合同订立之前向保险人披露其所知的每一重要事实。(2)足以影响一个谨慎的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或者决定他是否承保的情况,是重要事实。[中国立法移植]•1992年《海商法》第222条: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2009年《保险法》第16条第2款: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4.如何认定重要事实:告知之方式1992年《海商法》第222条: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2009年《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主动申告]•1、*********************(1)A(2)B(3)C•2、*********************(1)A2)B(3)C•3、*********************(1)A(2)B(3)C除上述外,你认为还有什么需要披露:•[询问回答]•1、************************(1)A(2)B(3)C•2、************************(1)A(2)B(3)C•3、************************(1)A(2)B(3)C•4、************************(1)A(2)B(3)C•5、************************(1)A(2)B(3)C•6、************************(1)A(2)B(3)C7、其他•【实务中的争议】•询问表中所列“其他”等兜底事项款的效力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征求意见稿)第九条:“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提出询问”的投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项。保险人设计的投保单和风险询问表,视为保险人“提出询问”的书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征求意见稿}第十条:“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其他”等兜底事项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5.告知义务违反之后果新法第16条第2款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旧法第17条第2款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故意重大过失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可解除合同(16-2)解除权行使之阻却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30内不行使,解除权消灭。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不得解除(16-3)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不赔不退(16-4)不赔退费(16-5)订立时已知不得解除合同(16-6)•案例分析1:2009年8月,某公司42岁的业务主管王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王某经同事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人寿险。王某在填写投保单时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也没有对最近是否住过院及做过手术进行如实说明。2010年7月,王某病情加重,经医治无效死亡。王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王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王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问题:•1、王某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为什么?•2、保险公司能否拒赔?为什么?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分析要点•案例分析2:2006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8月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瞒了病情。2007年2月该妇女高血压病情发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问题: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分析要点•案例分析3:A和Y保险公司签订了以A为被保险人的生命保险合同,一年后A因患尿毒症死亡。A的受益人X向Y请求支付保险金。•Y在理赔中发现A在投保时隐瞒了患有梅毒性脊髓炎的既往病史,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就以此为由,解除合同,拒绝向X支付保险金•X提起诉讼,提出A死于尿毒症而非隐瞒的梅毒性脊髓炎,认为二者无因果关系,按照《日本商法》的规定,Y有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一审Y败诉,不服上诉。•上诉法院改判【诚实告知的延伸】衡阳市某公司职工熊某,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为其59岁母亲王某投保8份重大疾病终身险.陈某未对王某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陈某也未要求王某做身体检查.2002年7月,王某不幸病逝,熊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熊某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判决结果如何?我国《保险法》第16(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分析要点根据保险法:如实告知并不是主动告知.本案中业务员陈某未对被保险人,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被保险人病史内容.事后陈某也未要求被保险人王某做身体检查.不能认定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付.练习:2008年,某地一家货运公司的汽车在高速公路发生了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该公司的司机负全责,损失为34500元。由于货运公司早在一家保险公司为所有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辆险,因此自己先行赔偿之后,货运公司就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经过调查,认为该公司驾驶员在事发时还是实习驾驶员。保险条款白纸黑字规定,实习驾驶员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况且交通法规也明确规定,驾龄未满1年的驾驶员不得开车上高速。因此,保险公司做出拒赔决定。但货运公司表示,保险公司未告知有这一免责条款,起诉到法庭。解析: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体现。保险人相对于投保人来说,更熟悉保险业务,因此,有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的义务。由于保险合同多为格式条款,客户没有仔细阅读,有些保险代理人故意宣传保险产品好的一面,而将免责条款一笔带过,误导许多保户,出险后产生许多纠纷。新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义务,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做出提示。(四)信守保证(履行保证)1.保证的含义2.保证的意义3.保证的内容4.保证的形式5.保证的违反合同的内容管理危险,是保费的前提事实和行为明示(确认、承诺)和默示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保证,又称确认保证,是投保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或不存在的真实性所作的保证;即投保人确保其申明的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与否的具体事实的真实准确性。承诺保证是投保人对将来某一特定事实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即投保人确保某种事实不仅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之时,而且将持续存在于保险期间,或确保在保证期间为或不为某行为。明示保证: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或其附件中,对某一特定事项明确表示担保其真实性。默示保证: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某一特定事项虽未明确表示担保其真实性,但该事项的真实存在是保险人决定承保的依据,并成为保险合同内容之一。如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案情: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10分钟。问题: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该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承诺保证、明示保证。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因为该宾馆违反了明示保证,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据此而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分析要点•课堂练习1案情: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为2009年10月2日零时至2010年10月1日二十四时。2010年1月1日投保人将其房屋用于制作加工烟花的小作坊,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房屋不幸于1月15日因发生火灾而全部烧毁。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有人认为被保险人将房屋由投保时的居住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既未向保险公司申报又未增加保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问题:这种观点是否正确?【课堂练习2】某公司有一座仓库,董事会责成经理对仓库投保火灾险。公司经理在保险公司陈述时称仓库堆放金属零件和少量的汽车轮胎,无易燃易爆物品。保险公司以该仓库处在居民区,周围的火源比较多,为安全起见,反复声明易燃易爆物品对仓库安全的意义。但某公司经理称没有问题。保险
本文标题:选修2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4970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