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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由保安服收集N广州市村庄规划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已废止)广州市村庄规划管理规定《广州市村庄规划管理规定》业经2001年5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市长林树森二○○一年七月二十日广州市村庄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的规划管理,促进村庄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规划,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村庄,是指设有村民委员会的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本规定所称村庄规划,包括村庄总体规划、村庄建设用地规划和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区、县级市、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村庄规划的实施与监督工作。镇(街)城市规划管理所,作为区、县级市、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的下设机构,依照本规定协助实施村庄规划管理。农业、计划、财政、建设、土地、房产、工商、环境保护、卫生、文化、公安、消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村庄规划的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第二章村庄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六条村庄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技术标准和成果要求,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编制村庄规划,以村民委员会所辖土地范围为基本编制单位。第七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村庄规划编制计划,并向各区、县级市、特定管理区下达每年度的村庄规划编制任务。资料由保安服收集N第八条村庄总体规划、村庄建设用地规划由镇(街)规划管理所会同镇(街)国土所组织编制。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村民委员会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组织编制。第九条承担村庄规划编制的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丙级以上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非本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本市村庄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经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第十条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村庄规划应当服从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镇总体规划和市、区、镇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方针,加强对生态林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蔬菜生产基地的保护,改善农村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三)村域范围内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发展用地,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落实和深化;城市规划已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以及道路、工程管线、高压走廊、规划河涌等基础设施应当予以具体落实;(四)村庄规划建设,应当选择集中和相对集中方式,合理安排村民住宅、工商企业、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布局,防止建设无序扩散;(五)村庄规划建设用地只能用作村民居住、生产及发展经济用途,不得用作房地产开发经营。第十一条编制村庄规划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村庄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成果报审前,应当在当地公开展示村庄规划设计方案30日,听取村民的意见,实现公众参与。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第十二条位于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重要地区和城市规划部门指定的村庄规划,由镇政府、区政府初审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地区的村庄规划,由镇政府初审后,报区、县级市或者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城市规划部门应当自收齐村庄规划报批资料之日起40日内予以审批。区、县级市或者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审批的村庄规划应当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根据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者专项规划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对村庄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听取村民意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村庄规划经依法批准或者调整后,应当在当地公布。第三章村庄规划的实施管理第十五条村庄各项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保证村庄规划的实施。第十六条在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村庄各项建设,应当依据经批准的村庄规划进行。对没有编制村庄规划或者村庄规划未被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该村的各项建设申请。第十七条在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应当统一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在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鼓励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第十八条村庄各项建设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资料由保安服收集N(二)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预审;(三)建设用地预审批准后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农村村民在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建设非公寓式住宅,可以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预审。第十九条农村村民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统一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番禺区和花都区以外的其他市辖区范围内,农村村民建设非公寓式住宅的,在村民委员会统一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区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条依照本规定需要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持下列资料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一)建设用地申请表;(二)村民建房申请人家庭及其户内成员身份证明;(三)建房申请人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说明。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进行非住宅建设项目,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建设用地申请表;(二)区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以下权限核发:(一)建设项目在天河、海珠、黄埔、白云、芳村区范围内的,选址意见书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二)建设项目在番禺、花都区、增城、从化市范围内的,选址意见书由区或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城市规划部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应当在收齐资料之日起40日内核发。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原审批机关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建设用地申请表;(二)1:500实测地形图;(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五)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应有建房申请人名单及身份证件;资料由保安服收集N(六)村庄非住宅建设项目,应有计划部门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城市规划部门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在40日内审批。第二十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载明村民委员会名称和使用人姓名。农村村民建设非公寓式住宅需要申请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由区城市规划部门按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载明的具体使用人名单进行分解核发,同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并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建设用地50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需要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报批。第二十六条村庄各项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向所在镇城市规划管理所申报:(一)申请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身份证明、1:500实测地形图及建设工程申报表申领规划设计条件;但已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地段,可直接依照规划进行建筑设计;(二)申请人持规划设计条件或者经批准的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用地红线图、相关的专业管理部门意见,建筑设计方案图和建设工程申报表等资料报审建筑设计方案;但六层及六层以下的建筑工程,申请人可以不报审建筑设计方案;(三)申请人持建筑施工设计图和相关的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等资料申领建设工程审核书;(四)申请人在取得建设工程审核意见书后3日内,应当委托市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指定的城市勘测单位办理现场放线,验线合格后持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成果,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可依照前款(二)、(三)、(四)项规定程序办理。第二十七条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农村各项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申领规划设计条件或者报审建筑设计方案的,镇城市规划管理所应当在收齐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市、区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后10日内审批;但对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镇城市规划管理所应当在5日内完成初审,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5日内审批;(二)申领建设工程审核书的,镇城市规划管理所应当在收齐资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市、区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后20日内审定施工设计图、核发建设工程审核书;但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镇城市规划管理所应当在10日内完成初审,市、区、县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审定施工设计图、核发建设工程审核书;(三)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市、区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合格后5日内核发;但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应当在3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十八条村庄建设工程位于市属各区国道、省道、铁路和规划宽度40米以上主干道临路建筑以及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珠江广州河段两岸、五级以上航道两岸、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款规定以外的农村各项建设工程,由区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审批。第二十九条农村村民不得利用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城市居民合作建房。资料由保安服收集N第三十条村庄各项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报原审批的城市规划部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规划验收:(一)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有关附图委托法定的城市勘测单位进行现场测量;(二)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成果和规划验收申报表向镇城市规划管理所申请初审;(三)镇城市规划管理所收齐验收申请资料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初审和现场复核,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在10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不予验收。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在农民集体土地上进行下列违法建设,由所在区、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三)临时建设工程批准的使用期已满,或者使用期未满但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城市规划部门已经作出提前拆除决定而未按期拆除的;(四)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五)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的。第三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为竣工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建筑工程设施提供永久性服务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没有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不得供水、供电、供气。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房地产权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产权证书刊号规定的房产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规定的用途一致。工商、环境保护、卫生、文化、公安、消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房地产权证并核对用途。利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城市规划核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办理有关证照。第三十三条镇、街、村及其有关职能部门越权审批和违法审批建设工程的,由上一级城市规划部门责令改正。因越权审批或者违法审批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对越权审批和违法审批的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广州市村庄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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