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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法律门户网站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21号)精神,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促进我区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新动能。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立足区位优势,充分发挥大兴安岭精神,在就业做大增量,盘活存量,提高质量上下大功夫。(行署发改委、行署工信委、行署统计局、行署商务局负责,列第一位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二)优先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推进服务业与农业、工业融合发展。结合发展绿色食品产业战略,注重产品营销,在“卖得好”上聚集更多劳动者,支持电子商务向农村和农业延伸,创新农产品经营业态,带动就业增长。支持发展生活性服务业,打造新的就业增长点,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围绕“五大规划”、西部开发政策、“中蒙俄经济走廊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等重大政策,在引入要素、存量扩张、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资源开发和深加工上,注重吸纳就业能力的培育和提高。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挖掘第二产业的就业潜力。(行署发改委、行署科技局、行署工信委、行署商务局负责)(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城市创建示范工作,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园、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省财政按照规定给予奖励,争取国家综合奖励。落实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政府采购计划预算应向中小企业倾斜,并以微型企业作为重点。适当提高职业中介机构介绍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到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就业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标准。降低小微企业获得专利的成本,优先审查小微企业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申请。鼓励高校、院所将闲置专利向小微企业许可转让,向小微企业低成本或免费实施专利许可,引导高校、科研院所与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互助,帮助小微企业进行专利创业和专利二次开发。(行署工信委、行署发改委、行署科技局、行署财政局、行署商务局、行署人社局负责)(四)加强失业风险预防和调控。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调整为1.5%,个人缴费费率由本人工资的1%调整为0.5%。在我区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符合产业转型方向的;主动履行社会责任,承诺未裁员或少裁员的;对本地经济发展、吸纳就业、稳定岗位作出贡献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年度登记失业率在本地区年度登记失业率范围之内,可以申请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单位或职工社会保险补贴。确需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裁员方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行署人社局、行署财政局、行署工信委、行署商务局、行署国土资源局负责)二、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五)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进一步落实企业注册登记制度,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四证合一、一照四号”。推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要求实现“一照一码”。统筹推进注册登记全程电子化,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进一步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和“住改商”。转变涉企的行政服务和监管方式,推行“互联网+政务”,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涉企信息集中统一公示和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推动政府部门运用大数据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和监管,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转变监管方式,逐步减少实地检查行为,强化网上监管、数据监管。落实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推动各部门实行联合信用约束。综合法律门户网站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推动修订与商事制度不衔接、不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简政放权,减少投资项目前置审批。保留的审批事项,实行限时办结,推行“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行署工商局、地区编办、行署法制办负责)(六)培育创业创新孵化平台。各级政府清理出的非办公类用房优先用于政府主导新建的科技园、孵化器。统筹利用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城市配套商业设施、闲置厂房等现有资源,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经营场所和企业孵化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鼓励社会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创业孵化器。对孵化创业人数多、创业项目科技含量高、孵化成功率高的,给予补贴或奖励。设立孵化器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孵化器建设补助、平台仪器设备资助、创业项目扶持及奖励政策兑现等。(行署科技局、行署工信委、行署教育局、行署人社局、行署财政局负责)(七)拓宽创业投资融资渠道。切实用好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积极参与创业活动,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在我区创业融资领域的发展。加大政府对创业的资金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种子资金”,扶持初创企业发展。(由行署发改委、行署工信委、行署科技局、地区金融办、行署财政局负责)(八)放大财政贴息担保贷款对创业的扶持作用。凡有创业要求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可在创业地申请2年期最高额度为10万元财政贴息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按人均10万元、实际贷款人数和额度分别给予2年期的担保贷款。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各类就业困难人员达到企业员工的30%(超过100人的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为期2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细化核销标准,提高代偿效率。支持在政策范围内适当放大担保机构的杠杆倍数,增强创业贷款支持力度。简化担保贷款申请手续,创新贷款产品和服务方式,合作银行建立符合创业贷款特点的审批决策流程,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网上申请和办理服务,提高服务便利度。(行署财政局、地区金融办、大兴安岭银监分局、行署人社局、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负责)(九)加大减税降费力度。税务部门要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做好纳税辅导。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人员中的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等文件规定,享受税收相关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规定,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体经营户和企业吸纳各类人员创业就业的税收扣减限额标准,按照《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我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减免税限额(定额)标准的通知》(黑财税〔2014〕21号)、《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我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减免税限额(定额)标准的通知》(黑财税〔2014〕22号)规定执行。(行署财政局、地区地税局、地区国税局、行署人社局、行署民政局负责)(十)大力扶持网络创业。积极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推动电子商务与绿色食品加工业、服务业等传统业态深度融合,带动产业创新发展。支持大学生创业者加入本地现有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免费提供经营场所,鼓励创业者开办网店、微店和服务类电商从事网络销售。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行署商务局、行署财政局、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团地委负责)(十一)鼓励科研人员创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综合法律门户网站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科技人员创业的鼓励政策按照《中共大兴安岭地委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关于大兴安岭地区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大发〔2014〕6号)执行。(行署人社局、行署科技局、行署教育局、行署财政局负责)(十二)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支持农民自主创业和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搭建农民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支持农民网上创业,推动农民合作社、农产品加工企业产品批量进驻电商平台,提升我区农产品知名度和竞争力。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行署农委、行署发改委、行署财政局、行署人社局、地区地税局、行署物价监管局、团地委负责)(十三)多效并举,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完善大学生创新创业课程体系,科学把握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素质教育、就业教育的内在联系;成立创新创业教育教研室,配备专职教师,负责创新创业教育系列课程的开发、讲授与实践指导;在高校可根据不同专业,开展在专业相关领域、行业进行创新创业的针对性教育,在专业基础上开展高层次的创新创业实践;创建学生参与科研创新训练的机制,推进教学与科研相结合,强化大学生的科研能力培养,把学生科研训练纳入专业培养计划,提供实验室开放环境,指导学生参与创新科研训练,吸引大学生参与教师的科研工作,实施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行署人社局、行署教育局负责)三、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十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2006年7月1日以后录用到艰苦边远地区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仍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合格后,录用到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机关工作的,可高定二个级别工资档次;聘用到事业单位的,薪级工资可高定二级。单独组织边远艰苦地区县乡机关及公检法系统公务员招考,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一线执法岗位就业。根据基层需要,针对工作急需、专业性较强且员额不足的公务员职位,向高校毕业生适度放宽报名资格条件,鼓励报考。按照规定落实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推进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工作,每年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大力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每年招募一批高校毕业生到乡村开展志愿服务,充实基层人才队伍。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大学生,参加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招聘时,笔试成绩加5分,报考本人户籍地岗位和期满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再各加2分。在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工作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在报考事业单位时享受项目生同等政策,报考公务员时可报考项目生岗位。(行署人社局、地委组织部、行署教育局、行署财政局负责)(十五)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保障机制。鼓励各类企业为高校毕业生提供高质量的见习岗位,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当年的见习补贴标准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上浮到60%。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制度,推动实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毕业离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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