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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市場一元化之發展與金融監理新趨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張副主任委員秀蓮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2大綱前言金融市場一元化之發展金融監理一元化之發展與效益我國金融監理一元化的功能、組織架構與特色金管會成立後的努力方向結語3前言金融自由化金融全球化資訊科技發達衝擊客戶需求•多元化•個人化金融產業變革•擴大規模•擴大範疇金融服務•多元化•個人化金融監理變革•合併監理•以風險為基礎之監理4金融市場一元化之發展(一)世界主要金融市場之經營模式綜合銀行體系•同一金融機構承作銀行、證券二大類型的業務嚴格分業經營•銀行及證券業務須在不同的機構下經營混合上述兩種型態•銀行僅能承作證券承銷業務,而無法涉入證券次級市場的中介活動英國於1986年進行金融大改革打破上述三種分工型態,開放證券次級市場,允許零售銀行購併證券公司准許銀行以轉投資子公司方式涉入證券業務1990年代中期以後,全球金融業購併風潮興起金融集團逐漸形成並快速成長國際金融市場發展5金融市場一元化之發展(二)傳統經營模式:專業分工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經營允許銀行得兼營證券業務•依證券商設置標準第14條•金融機構兼營證券業務,除自行買賣政府債券或本標準發布前已許可兼營者外,以兼營下列各款之一為限•兼營有價證券之承銷、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或居間、有價證券之承銷及自行買賣與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及在其營業處所受託之一為限以轉投資模式跨業經營•89年11月銀行法修正,銀行轉投資金融相關事業由原來之原則禁止修正為原則許可例外禁止之原則國內金融市場發展6金融市場一元化之發展(三)鼓勵金融機構合併89年12月「金融機構合併法」施行•鼓勵銀行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合併或概括承受•提供同業金融機構合併之法律機制,提昇銀行規模經濟逐漸朝向跨業經營90年12月「金融控股公司法」施行•允許金融控股公司之設立•提供金融異業整合之法律機制,擴大金融機構經營綜效•並提供租稅優惠相關措施,鼓勵金融控股公司之設立允許金融機構得與其他金融事業合作推廣業務,提供相關金融商品或金融服務國內金融市場發展7金融市場一元化之發展(四)迄93年11月國內已設立14家金融控股公司共納併15家本國銀行、1家外國銀行、6家票券公司、3家壽險公司、5家產險公司、6家保險輔助人、14家證券公司、8家證投信、1家期貨、11家創投、6家資產管理公司及12家金融週邊事業銀行與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合併、概括承受案例逾50件銀行與票券公司合併•大眾銀行與大眾票券公司合併、萬泰銀行與萬泰票券公司合併銀行概括承受信合社•萬泰商業銀行概括承受苗栗信用合作社及新竹第五信用合作社、誠泰商業銀行概括承受嘉義第二信用合作社、日盛銀行概括承受台南新營信用合作社、復華銀行概括承受雲林斗六信用合作社及台東市信用合作社、台新銀行概括承受新竹第十信用合作社銀行與銀行合併•台新銀行合併大安銀行、國泰銀行與世華銀行合併、中國信託銀行與萬通銀行合併國內金融市場發展—我國金融機構整併之成效8金融監理一元化之發展與效益(一)財政與金融監理分業以功能性管理取代以金融機構別之管理分業監理及分工檢查之管理模式,不易對橫跨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業之金融集團進行有效監理金融檢查權與行政管理權分離,影響金融監理之效能金融監理機關一元化國際金融監理發展趨勢9金融監理一元化之發展與效益(二)金融集團之綜合監理效益快速分享監理資訊,快速掌握金融集團之整體風險權力及責任明確主管機關統一,避免多元監理權力及責任歸屬之爭議降低監理套利(supervisoryarbitrage)之機會避免業者在最有利於自已被監督之角色來推出金融商品有助專業人員培訓及專業團隊形有助於金融監理團隊之養成及金融專業之傳承金融監理一元化之效益10金融監理一元化之發展與效益(三)英國金融監理制度1986年進行金融大改革•銀行可從事證券、保險、信託、租賃業務•證券業與保險業可介入其他金融領域於1997年成立FSA•採一元化的跨業合併監理模式•將銀行、證券、保險等九大監理機構統合為單一委員會之監理制度2000年通過金融服務及市場法,為單一金融法典11金融監理一元化之發展與效益(四)德國金融監理制度原財政部下設三個獨立金融監理機關•聯邦金融監理局、聯邦證券交易監理局及聯邦保險監理局2001年初將三個監理機構合併為聯邦金融市場監理局2002年4月通過聯邦金融服務監理機關法,整合金融服務監理法2002年5月設置聯邦金融服務監理機關,進行整體金融市場的跨業監理12金融監理一元化之發展與效益(五)日本1992年修改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銀行、證券、信託業得相互設立子公司以跨業經營1996年11月金融大改革計畫,推動金融再生相關法案1998年成立「金融廳」,主要政策目標•與國內及國際金融監理機關密切聯繫•執行財政部交辦的金融監督檢查管理任務•儘速改善銀行不良放款問題•監督管理各銀行資本適足率•對日本存款保險公司提供資金援助案適格性問題13金融監理一元化之發展與效益(六)南韓1997年12月起通過金融監理組織建置法等15項重大金融改革法案•撤除銀行與非存款金融機構間之藩籬•允許設立金融控股公司1998年2月成立金融監理委員會(FSC)及(FSS)•功能重在政策的形成與法律的制定•政策的執行則由其下的金融監理局負責14金融監理一元化之發展與效益(七)金融監理一元化國家金融監理機關組織與定位國家機關名稱及實施年份機關性質隸屬關係首長制或委員會制首長產生方式法律提案權預算來源英國(FinancialServicesAuthority,FSA,1997)公法人1.透過財政部向英國國會負責,但獨立行使金融監理職權。2.金融法案由財政部向國會提出。3.FSA發布之行政命令應立刻副知財政部委員會制委員之任命與解任由財政部長為之,委員會主席及其下設之「非執行業務委員會」(non-executivecommittee)主席,係由財政部長指定無向業者收費,自行核定瑞典(FinancialSupervisoryAuthority,FSA,1991)政府機關隸屬財政部,但獨立行使金融監理職權委員會制(九位委員組成)由財政部長任命無國會決定預算15金融監理一元化之發展與效益(八)金融監理一元化國家金融監理機關組織與定位國家機關名稱及實施年份機關性質隸屬關係首長制或委員會制首長產生方式法律提案權預算來源挪威(Kredittilsynet,1986)政府機關1.隸屬財政部,但獨立行使金融監理職權。2.可以代表財政部發布法規及命令。3.負責執行金融監理任務,但執照核發屬財政部職權委員會制(有五個委員及二個替補委員),委員任期四年,下設局長一人任期六年委員及局長由國王指派(實際上係由財政部長指派)無向業者收費,其年度預算需經財政部長及國會核定丹麥(DanishFinancialSupervisoryAuthority,DFSA,1988)政府機關隸屬經濟部,但獨立行使金融監理職權保險及證券為委員會制經濟部長指派無向業者收費,但應列入政府預算,由國會核定16金融監理一元化之發展與效益(九)金融監理一元化國家金融監理機關組織與定位國家機關名稱及實施年份機關性質隸屬關係首長制或委員會制首長產生方式法律提案權預算來源加拿大(OfficeoftheSuperintendentofFinancialInstitutions,OSFI,1987)政府機關1.首長應定期向財政部長報告,但獨立行使金融監理職權。2.金融法令修正、銀行執照核發及銀行經營不善處理,應經財政部長同意。3.財政部長必要時也可命令OSFI首長接管問題銀行首長制首長係由總督指派任期七年(實際上係由財政部長指派)無向業者收費,自行核定澳洲(AustralianPrudentialRegulationAuthority,APRA,1998)公法人定期向財政部報告首長制,並設理事會加以管理由財政部長(Treasurer)指定理事,其中有三個名額保留給政府機關(二個給澳洲準備銀行,一個給證券及投資委員會)無創立時經費由政府支付,而後則依業者之資產規模收費,預算自行決定,但收費標準由財政部核定17金融監理一元化之發展與效益(十)金融監理一元化國家金融監理機關組織與定位國家機關名稱及實施年份機關性質隸屬關係首長制或委員會制首長產生方式法律提案權預算來源新加坡(MonetaryAuthorityofSingapore,MAS,1970)公法人隸屬財政部,但獨立行使金融監理職權,且MAS尚扮演中央銀行角色首長制,並設理事會加以管理理事長由財政部部長提名,總統任命;理事由總統任命,其中一人為執行理事無1.實收資本由政府出資一億新幣,另設一般準備基金由業者付費。2.年度預算由總理核定日本(FinancialSupervisoryAgency,FSA,1998)金融廳政府機關隸屬內閣,但設有閣員級之「金融擔當大臣」(MinisterforFinancialServices)指揮監督「金融廳」首長制,職級相當於各省事務次官總理任命有公務預算,國會核定18金融監理一元化之發展與效益(十一)金融監理一元化國家金融監理機關組織與定位國家機關名稱及實施年份機關性質隸屬關係首長制或委員會制首長產生方式法律提案權預算來源韓國(FinancialSupervisoryCommission,FSC、FinancialSupervisoryService,FSS,1998)FSC係政府機關、FSS係公法人FSC係隸屬總理府,但獨立行使金融監理職權,因此有關法律案修正,必須洽商財政經濟部同意後,由財政經濟部長提案FSC係委員會制,FSS係首長制FSC除依職務任命之三位委員外,餘六位委員均由總統任命,其中副委員長並由財政經濟部部長推薦,並擔任證券期貨委員會(TheSecuritiesandFuturesCommission)之委員長無1.FSC預算受國會監督。2.FSS經費向業者收費、及央行與政府編列預算補助19金融監理一元化之發展與效益(十二)金融監理一元化國家金融監理機關組織與定位國家機關名稱及實施年份機關性質隸屬關係首長制或委員會制首長產生方式法律提案權預算來源德國(BunsesanstaltfurFinanzdienstleis-tungsaufsicht,BAFin,2002)公法人隸屬財政部業務權責下具有權利能力之公法上聯邦機構(Anstalt)首長制,內部機關分為總裁及管理委員會由聯邦政府提名,總統認命之無徵收職務費用及特定費用之單獨補償,如仍有不足則另由受監理單位及上市上櫃公司分攤奧地利(Finanzmarkta-ufsichtsbehorde,FMA,2002)公法人獨立機構,受國會監督雙首長制,由二個首長共同領導由聯邦政府提名,總統認命之有除每年由政府補助3.5百萬歐元,餘由FMA向業者收取20我國金融監理一元化的功能、組織架構與特色(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過程1997.02.21行政院核示,應全面檢討金融監督管理制度•參酌國際金融監理發展趨勢,考量金融監理效率,金檢一元化不宜侷限於金融檢查事權的統一2000.08.31財政部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函報行政院審查,於2001.03.28函報立法院審議2003.07.10立法院第五屆第三會期臨時會三讀通過2003.07.23公布,並明定該法於2004.07.01起施行21我國金融監理一元化的功能、組織架構與特色(二)改制前的金融監理架構行政管理權方面•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業主管機關分別由財政部所屬金融局、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及保險司負責•實務運作上,有相關協調機制,但並未採合併監督管理方式金融檢查權方面•銀行業由財政部金融局、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工辦理檢查•證券業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負責辦理檢查•保險業由財政部保險司負責檢查22我國金融監理一元化的功能、組織架構與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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